港幣發行制度

港幣發行制度是香港實行的是商業銀行發鈔制度。1845年,英資金寶銀行開張,首次發行紙幣54000元,開創了由英資商業銀行發行港幣的先例。1897年,渣打銀行根據1853年的英廷大憲章發行紙幣,次年滙豐銀行也依據1866年《滙豐銀行條例》參與港元紙幣的發行。有利銀行也根據1911年的 《紙幣發行條例》,參與貨幣的發行。後來有利銀行被滙豐收購,其紙幣發行權被取消。自此英資的滙豐銀行和渣打銀行一直是香港的發鈔行。1994年5月中國銀行香港分行首次發行港鈔,打破了英資銀行壟斷港鈔發行的局面。香港貨幣由商業銀行代為發行,但必須有百分之百的外匯作為發鈔的準備。

1972年以前,香港是英鎊區成員,港元與英鎊掛鈎,故發鈔銀行須按規定比例繳存英鎊或合格抵押品後才能發鈔,並換取無息的負債證明書。1983年10月17日,香港實施與美元掛鈎的聯繫匯率,發鈔行在發行港幣時,須按1美元兌7. 8港元的匯價繳存百分之百的美元準備,並換取金融管理局在外匯基金賬目下發出的無息負債證明,才能發行等值港鈔,港府發行硬幣時,也須將港幣或外匯撥入 “硬幣發行基金” 作儲備。1976年硬幣發行基金的全部資產均轉撥入外匯基金內,並由外匯基金髮回有息負債證明書。1978年,硬幣發行基金合併入外匯基金。港幣的發行採取以100%外匯儲備作後盾的形式,對維持港元匯價的穩定及對香港經濟發展均有一定的支持作用。
目前香港的貨幣包括由政府發行的硬幣及三家銀行發行的紙幣。發行紙幣面額有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和1000元六種 (中國銀行發行的紙幣沒有10元券); 由香港政府發行的硬幣有5元、2元、1元、5毫、2毫、1毫及1仙紙幣。到1996年底,香港流通紙幣總值為825.75億港元,流通硬幣的總值為41. 57億港元,占流通貨幣總額的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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