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工捐,又稱“港灣稅” 。指台灣對各港口進口的貨物在徵收關稅之外徵收的一種捐稅。以應稅貨物的進口者為納稅人,採用從價定率或從量定額方法徵收。凡採用從價定率計征的,按海關徵收關稅時核定的完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稅率一般為3%。港工捐由台灣海關代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港工捐
- 徵收範圍:出口各種貨物,采從價徵收
- 徵收標準:以關稅完稅價格為計算標準
- 免徵範圍:依關稅法規定免徵關稅者
簡介,徵收範圍,徵收標準,捐率結構,免徵範圍,
簡介
在出口操作中,FOB報價現仍會提到此港工捐的費用由出口方提供的多是台灣公司,或從台灣出口方會遇到此問題.具體請參考以下內容:
港工捐,原名通行稅,其性質照項汽猶如工程受益費;其課徵範圍,凡台灣省鐵路、公路、航海等運輸之客運、貨運,均應徵收進出口通行稅姜乎戰樂。其進出口貨物,按貨物價格徵收;而進出口貨物價格,一律以海關通關完稅價格為準。
茲就其徵收範圍、納稅義務人、捐率結構及免徵範圍,扼要分述如下:
徵收範圍
:港工捐原系就進出口各采歡剃種貨物,采從價徵收。後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促進對外貿易政策需要,於1958年十一月,出口港工捐停止徵收,現僅就進口貨物徵收港工捐。
徵收標準
:對進口貨物港工捐之徵收,概以關稅完挨去鍵稅價格為計算標準。後隨關稅法之修正,對部分進口貨物,改採從量定額徵收。
捐率結構
:港工捐之捐率原系按進口貨物通關完稅價格徵收千分之三十,後因開闢高雄第二港口,附加千分之七‧五;復因興建台中港,再附加白嚷屑千分之二‧五,本捐及附加捐合計為千分之四十。行政院為配地刪合國家政策需要,於1977年四月九日對造船工業所需器材進口捐率降為千分之十。
免徵範圍
:進口貨物,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港工捐:(一)依關稅法規定免徵關稅者。(二)依獎勵投資條例規定免徵關稅者。(三)行政院基於政策需要核准免徵港工捐者。(四)外銷品進口原料之港工捐,於出口後隨同進口關稅喇影訂只一併沖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