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管理違法青少年的教育矯治職責
(五)增加指導管理警務督察工作的職責。
(六)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工作職責
1、承擔全面依法治國、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縣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2、負責縣政府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決策發布前的合法性審查。牽頭組織縣政府規範性檔案、重大決策實施後的評估工作。承辦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報送備案工作。負責縣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工作。負責各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報送縣政府的備案審查工作。組織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
3、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監督人員的資格認證和證件管理,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辦向縣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縣政府行政應訴案件。
4、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協助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做好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管理工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將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職業健康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教育重要內容並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宣傳普及,做好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青少年教育矯治工作。
5、負責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監督刑罰執行工作。指導落實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支持和協助。
6、負責擬訂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全縣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公證、司法鑑定、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7、負責本系統警用裝備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指導監督局下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局下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8、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9、負責並指導本系統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全縣外來企業投訴處理和民營企業法律服務工作。
10、加強司法所建設,指導管理行使司法行政職責。
11、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渠縣司法局設7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負責綜合性檔案和報告的起草;擬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工作總結;組織司法行政調研工作;負責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文秘、目標管理、統計、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文電收發運轉、計算機網路、保密、和外事接待工作;承辦司法行政系統應急事件組織協調工作;承辦績效管理、信訪、安全保衛、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統計、愛國衛生、計畫生育等工作;承辦外商台商投訴工作;組織對外宣傳;負責全縣司法行政專項經費、物質裝備計畫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業務經費的使用,管理局機關的行政、事業經費和國有資產;組織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基層工作管理股(社區矯正辦公室)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
法律服務所和人民調解工作;負責法律服務所和人員的年檢註冊;負責對違規違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處罰;組織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培訓;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考核和資格證書初審、報批;指導監督渠縣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會和渠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負責統計數據的收集、報送工作;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工作;負責對社區矯正工作者隊伍進行培訓,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會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制定社區矯正工作制度。
法制宣傳教育股
負責全縣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負責草擬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規劃、方案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檢查各鄉(鎮)、縣級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公證律師管理股
監督、指導公證機構的公證業務活動。監督、指導律師工作和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事務機構。負責制定法律援助的工作計畫、規範、指導、協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審定,承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安置幫教辦公室
擬定全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政策及工作規劃;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教安置工作;調查了解重新犯罪情況,研究預防重新犯罪對策。
司法鑑定管理股
負責全縣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鑑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
政治處
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局管幹部的考察、任免、調配及日常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警務和勞動工資等工作;開展我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並組織實施,監督我縣司法行政警務督察工作以及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監督管理金縣司法行政系統警用車輛、警用標誌的使用情況;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和調整意見;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幹警政治理論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
機關黨總支負責機關及其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編制和職數
渠縣司法局機關司法專項編制71名(含紀檢組長、機關黨總支書記人員編制和基層司法助理員專項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政治處主任1名,按縣委規定配備;中層幹部正職7名、中層幹部副職3名。
紀檢組長和機關黨總支書記按縣委規定配備。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1名。
其他事項
(一)鄉鎮司法所
根據川司法發〔2004〕104號和渠委發〔2001〕23號檔案精神,設立鄉鎮司法所,為縣司法局的派駐機構,實行縣司法局和鄉鎮雙重管理,以縣司法局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其行政關係由縣司法局統一管理。鄉鎮司法所所需的基層司法助理員專項編制未配齊前,可從鄉鎮選任1人作為兼職司法助理員開展工作,今後待中央下達基層司法助理員專項編制後,逐步增配。選任鄉鎮幹部充實司法助理員隊伍程式按達市司法發〔2010〕25號檔案執行,司法所長按縣委規定配備。
鄉鎮司法所主要職責: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參與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其他相關工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渠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渠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