謂荒年時,米價上漲,國家將常平倉糧米減價出售。《清會典·戶部七·尚書侍郎職掌七》:“凡荒政十有二……五曰減糶。”
荒政名。即減價糶米以平抑米價。清制,遇災荒歉收之年,於米價騰貴之時,當地政府應減價出糶常平倉之谷,以平抑米谷之價。出糶倉谷之前,督撫應確核情形,於常年平糶照市價例減之外,再酌定應減之數,具奏出糶。如本地倉谷不足,則可動用帑項去鄰省採買回來出糶。事竣之後,凡動用倉谷者,應糴谷還倉;動用庫帑者,應以谷易銀而歸庫。
謂荒年時,米價上漲,國家將常平倉糧米減價出售。《清會典·戶部七·尚書侍郎職掌七》:“凡荒政十有二……五曰減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