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價增斤,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 之制,於康熙三十五年(1696)由戶部頒準奏長蘆鹽價每斤減制錢二文,每引加行。產鹽之地分為九區,鹽以運司、鹽道鹽一百五十斤。減價以敵私,化私鹽為掌之,鹽政督之,戶部司其出納。商納課官銷;增斤不加課,以惠商運。而捆鹽於場,轉運於應行之地,是謂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