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6日,清遠市食安辦在向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以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正式印發了《清遠市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試行辦法
- 類別:管理試行辦法
- 印發時間:2014年4月16日
- 印發組織:清遠市食安辦
規定,情形內容,
規定
《辦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出現十四種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將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將對其設立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示,實施重點監管等措施。
《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推進食品安全信用監管工作,拓寬社會監督渠道,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信用懲戒力度,營造“守信受益、失信懲戒、誠信自律”的食品行業氛圍,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情形內容
規定的十四種情形包括:
1、因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因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被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3、因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受到責令停產停業的;
4、因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被撤銷批准證明檔案的;
5、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6、在食品生產過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7、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經營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8、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其他物質的;
9、經營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的;
10、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
11、偽造、變造法定證照、檢驗報告、檢疫證明的;
12、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13、因同一種違法行為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
14、其他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行為,情節嚴重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