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清新區審計局

清遠市清新區審計局

清遠市清新區審計局,是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清新區審計局
  • 隸屬: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有關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調控部署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本區審計政策,制定審計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統一管理全區審計項目計畫,並按要求報市審計局匯總審核後報省審計廳審批。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他相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報告。向區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區委、區政府和市審計局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委、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鎮黨委、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有關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調控部署貫徹落實情況;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各部門(含所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各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使用區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區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區政府規定的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區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監督全區內部審計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責任體系要求,依法負責審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區委、區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區審計局應當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區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安全生產、信訪、政務公開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核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後勤保障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承擔審計人員職業化建設工作。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牽頭組織起草各類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審計指南。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規、規章草案。對審計成果進行整理研究和綜合利用。審理審計業務事項。監督檢查審計業務質量。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區直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財政和項目投資審計股。組織審計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各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區屬國有金融機構和區政府規定的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及其境外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組織審計全區政府債務、隱性債務和其他相關債務。組織審計有關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調控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審計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組織審計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經營性建設項目、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區屬重大公共工程項目。
(三)行政企業審計股。組織審計區直財政預算撥款單位及下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區直行政、相關部門(單位)和各鎮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政法專項資金、科教文衛體專項資金、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區政府規定的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及其境外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組織審計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以及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承擔有關專項境外審計工作。組織對局機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
(四)經濟責任審計股。組織對區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對區屬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負責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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