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09〕35號),設立清遠市法制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法制局
- 地點:清遠市
- 性質:共有
- 職能:法制管理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將查處公路“三亂”行為(含公路“三亂”舉報督察站)的職責劃給市監察局。
(二)加強依法行政中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政府法制工作的方針、政策,督促指導全市依法行政工作。
(二)負責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或法律審核以及向省備案和解釋工作,負責市人民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縣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
(三)負責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四)承辦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的其他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市人民政府參加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事務,代理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事務,監督、指導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五)負責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事務。
(六)負責全市行政執法人員、行政複議人員有關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工作,承擔公務員依法行政業務培訓工作。
(七)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及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八)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法制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接待、政務公開及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紀檢監察和黨群等工作。
(二)依法行政指導和執法監督科(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
推進行政執法程式和行政執法行為的規範;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進行審核後報省核發省政府《行政執法證》,並承擔該證的日常監督使用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法制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職權核准、界定和公告,行政執法投訴和爭議協調等工作;承擔各縣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建設;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
擬訂依法行政工作規劃和相關配套制度;督促指導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議。
(三)規範性檔案審核備案科
負責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或法律審核,負責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和向省備案工作;負責市人民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縣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監督、指導全市規範性檔案審查、審核及清理工作,組織清理、編纂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工作。
(四)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科(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
負責對市山林、土地等調處職能部門辦理的山林、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權屬糾紛複議案的覆核工作,承辦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的其他行政複議案件;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有關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複議和參加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代理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事務;承辦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賠償案件。
承辦監督、指導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的有關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的統計分析和行政複議決定備案等工作;負責全市行政複議人員有關培訓工作;承擔公務員依法行政業務培訓工作。
(五)政府法律事務科(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
負責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事務,承辦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重要行政措施發布前的合法性審查及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法律顧問事務,代理市人民政府民事、經濟訴訟事務和非訴訟法律事務,根據市政府授權辦理市人民政府實施的行政處罰。
四、人員編制
市法制局機關行政編制1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