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

《清遠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4月28日發布的《清遠市榮譽市民標準》同時廢止,榮譽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的禮遇以《清遠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規定為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榮譽市民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委外辦)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9日
  • 發布單位:清遠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表彰在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非本市戶籍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授予外國籍人士、華僑、台港澳同胞以及國內其他非本市戶籍人士。
第三條 授予清遠市榮譽市民稱號堅持本人自願的原則。
第四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支持我國和平統一事業,擁護“一國兩制”方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士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授予“清遠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為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施“一帶一路”倡議、鄉村振興戰略、“入珠融灣”戰略、廣清一體化建設工作等重大決策部署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為促進本市經濟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為本市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本市科學技術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為促進本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為促進本市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環保等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為促進本市對外交往和經貿合作,擴大國際、地區間交流合作,推動建立友好城市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為本市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在本市範圍內維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抗禦大災大疫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九)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五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成立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評選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市榮譽市民評選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六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辦理程式:
(一)推薦。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單位均可推薦清遠市榮譽市民人選;也可以由本人自薦為清遠市榮譽市民人選。推薦單位徵得本人同意後按照有關要求組織材料,向清遠市榮譽市民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
(二)審核。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清遠市榮譽市民人選名單後,提交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審核並向社會公示。公示後有異議的,推薦單位應當在15日內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三)審議。清遠市榮譽市民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將經過公示後無異議的榮譽市民人選名單報市人民政府審查確定後,依照程式將有關榮譽市民稱號授予的議案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四)表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決定後,由市人民政府舉行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儀式,對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頒發榮譽市民證書和榮譽獎章。
第七條 榮譽市民證書由市長簽署。榮譽市民證書和榮譽獎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
第八條 榮譽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禮遇:
(一)應邀列席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清遠市委員會的會議;
(二)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活動,享受貴賓禮遇;
(三)進出清遠市各客運口岸,檢查單位給予優先檢查通行的禮遇;
(四)獲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資料;
(五)本人及隨行人員可以免費進入清遠轄區內國有的風景名勝區;
(六)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請落戶我市的,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依法簡化程式,優先辦理;
(七)在本市居住的榮譽市民,其子女在本市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享受與本地戶籍居民同等待遇;
(八)本人可以在指定的市級醫療機構優先就診;榮譽市民可按高層次人才標準在指定的市級醫療機構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相關費用由市財政解決;
(九)在本市停留、居住期間,享受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務;
(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禮遇和優惠待遇。
第九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清遠市榮譽市民的日常溝通和聯繫,適時組織榮譽市民開展考察活動,定期通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等。
第十條 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因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榮譽市民稱號、違法犯罪或有其它嚴重損害榮譽市民稱號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或者因個人原因主動放棄其榮譽市民稱號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或者終止其榮譽市民稱號,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目標
(一)政策背景
為了鼓勵和表彰在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非本市戶籍人士,2002年市政府印發《清遠市榮譽市民標準》(清府〔2002〕59號)(以下簡稱原《標準》)。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市情變化,原《標準》已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急需出台新的辦法,進一步規範我市榮譽市民評選工作。
(二)目標及任務
進一步明確榮譽市民的授予範圍、授予條件,規範辦理程式,對榮譽市民在本市享受禮遇、加強與榮譽市民聯繫、榮譽市民證書、獎章簽署印製、榮譽市民稱號的撤銷和終止等方面內容進行規範和細化,推動我市榮譽市民評選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
二、制定依據
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15修正)》《廣東省規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實施細則(試行)》(粵人社發〔2013〕169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管理全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通知》(粵廳字〔2019〕134號)、《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修訂案)》(2018年8月31日清遠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11條,主要內容有:明確授予範圍(第二條)、授予條件(第四條)、推薦和受理主體(第五條、第六條)、授予程式(第六條)、榮譽市民享受禮遇(第八條),以及對加強與榮譽市民聯繫(第九條)、榮譽市民證書籤署及榮譽獎章印製(第七條)、榮譽市民稱號的撤銷和終止(第十條)、施行時間(第十一條)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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