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
- 通過時間:2014 年12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辦法全文
(2014年12月31日清遠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保證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重大事項,是指關係我市國計民生、社會發展,對我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僑務等方面工作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在中國共產黨清遠市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實行民主科學決策。
第五條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進依法治市,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建設的重要決策和部署;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調整方案;
(四)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部分變更;
(五)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對本級財政預算的調整方案;
(六)市本級財政年度決算;
(七)涉及人口、環境和資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涉及人口、環境和資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規劃;
(九)城市總體規劃以及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修編方案;
(九)城市總體規劃以及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修編方案;
(十)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而提請決定的事項;
(十一)決定授予或撤銷清遠市榮譽市民等地方榮譽稱號;
(十二)確定市樹、市花、市歌;
(十三)中共清遠市委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四)市人民代表大會交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五)市人民政府提請或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四)市人民代表大會交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五)市人民政府提請或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也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一)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
第六條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也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一)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
(二)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三)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四)本級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五)本級教育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本級扶貧資金和住房公積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六)國民經濟建設布局和產業結構的調整;
(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規劃執行情況;
(八)對經濟發展、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立項;
(九)財政性資金投資達上年度市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30%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
(十)使用財政預備資金超過上年度市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1%的單個事項;
(十一)本級人民政府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國外的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情況;
(十二)華僑、歸僑和僑眷權益保護情況;
(十二)華僑、歸僑和僑眷權益保護情況;
(十三)主要江河流域、灘涂的開發利用(整治)規劃和資源環境的保護情況;
(十四)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古蹟和自然保護區的保護情況;
(十五)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以及給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其他重大事件及其處理情況;
(十六)同外國地方政府建立友好關係;
(十七)涉及面廣、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重大改革措施的方案;
(十四)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古蹟和自然保護區的保護情況;
(十五)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以及給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其他重大事件及其處理情況;
(十六)同外國地方政府建立友好關係;
(十七)涉及面廣、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重大改革措施的方案;
(十八)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在經批准之日起30日內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七條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在經批准之日起30日內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區(縣)一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合併或更名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合併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合併方案;
(三)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報告形式提出。
第九條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的重大事項,提請機關應提前一個月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有關議案或建議書。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在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同時,報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本級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其他各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報告。
第十條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
第十條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
第十一條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的議案或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關於該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三)該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說明;
(四)該重大事項的有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等資料。
第十二條重大事項議案的提出、審議、表決、公布程式,按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重大事項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重大事項時,提請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附屬檔案和參閱資料;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作說明,回答詢問。
第十五條對提請審議的重大事項議案,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自收到該議案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審議;對提請審議的重大事項報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應當在收到該報告後,決定是否提交最近召開的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對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貫徹實施,並按規定的期限報告執行情況。對需要較長時間辦理的,可以分階段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報告,其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閉會後7日內,將審議意見轉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對重要的審議意見,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交有關國家機關辦理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規定的期限報告辦理情況。
第十七條對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進行跟蹤檢查,並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必要時,可以將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處理情況作為監督的議題,納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畫。
(一)關於該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三)該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說明;
(四)該重大事項的有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等資料。
第十二條重大事項議案的提出、審議、表決、公布程式,按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重大事項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重大事項時,提請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附屬檔案和參閱資料;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作說明,回答詢問。
第十五條對提請審議的重大事項議案,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自收到該議案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審議;對提請審議的重大事項報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應當在收到該報告後,決定是否提交最近召開的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對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貫徹實施,並按規定的期限報告執行情況。對需要較長時間辦理的,可以分階段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報告,其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閉會後7日內,將審議意見轉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對重要的審議意見,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交有關國家機關辦理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規定的期限報告辦理情況。
第十七條對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進行跟蹤檢查,並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必要時,可以將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處理情況作為監督的議題,納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畫。
第十八條對應當報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不報告或者越權作出決定,以及對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執行,對提出的審議意見不研究處理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提出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並根據具體情況依法撤銷有關機關越權作出的決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實施監督。
第十九條本市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市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