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校內刊物管理規定

清華大學校內刊物管理規定

《清華大學校內刊物管理規定》是清華大學對校內刊物的管理制度,於2003-2004學年度第21次校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華大學校內刊物管理規定
  • 性質:管理制度
  • 制定時間:2014
第一條 為規範校內刊物管理,依據國家《出版管理條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清華大學校內刊物管理規定
第二條 校內刊物是指校內各單位、各團體主辦的,用於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雜誌、報紙等刊物。不包括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具有中國標準刊號,由清華大學主辦的公開出版刊物,以及機關公文性或學術性的簡報類信息資料和學生班級的班刊。
第三條 校內刊物應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營造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環境。
第四條 校黨委宣傳部(新聞中心)為校內刊物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批准校內刊物的創刊、停刊和變更;核發校內刊物刊號;指導刊物主辦單位的辦刊工作。
第五條 校內刊物實行審批登記制:1.由教工組織主辦的刊物,以及教工學生合辦、由教工組織主辦的刊物,由校黨委宣傳部(新聞中心)審批登記;2.由學生組織主辦的刊物,以及教工學生合辦、由學生組織主辦的刊物,由校學生工作相關部門審批登記,並在黨委宣傳部(新聞中心)備案。其中研究生組織主辦的刊物,由校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審批;本科生組織主辦的刊物,由校黨委學生工作部審批;研究生和本科生組織合辦的刊物,按第一負責人的身份,由校學生工作相關部門審批。校團委為學生刊物的登記和日常管理機構。
第六條 校內刊物經校黨委宣傳部(新聞中心)審批登記或備案,並核發校內刊物刊號後方可印刷發行。
第七條 校內刊物原則上僅限於在校內發行。需與校外單位進行交流的,須經刊物的審批登記部門批准。
第八條 校內刊物的變更,如刊名、刊期、主編、印數、開本、發行範圍等變更事項以及停刊,須報其審批登記部門批准。
第九條 校內刊物實行主辦單位負責制。主辦單位對刊物負有以下責任:1.指導刊物編輯部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2.審核刊物編輯部的辦刊宗旨、工作方針及宣傳報導計畫和刊發的稿件;3.加強采編隊伍的建設、培訓和管理,保證刊物的質量;4.決定刊物的主編人員;5.決定刊物的發行範圍及發行量;6.對刊物違反國家《出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規章制度而發生的嚴重錯誤和其他重大問題,承擔相應責任;7.對刊物的編輯、出版和發行情況做年度總結,並向刊物的審批登記部門提交備案。
第十條 本規定解釋權在校黨委宣傳部(新聞中心)。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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