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學生助學金條例

清華大學學生助學金條例》經2001~2002學年度第1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籌集、設立與管理,第三章 申 請,第四章 評定與頒發,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由於我國地區、行業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我校存在著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為更好地體現國家、社會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心,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在校期間部分基本生活和學習費用,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及實際情況,我校於1996年開始設立學生助學金。為規範助學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章 籌集、設立與管理

第二條 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是學校管理和籌集學生助學金的常設機構,下設辦公室作為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第三條 學校歡迎社會各界捐資設立助學金,鼓勵各院(系、所)及熱心人士籌集學生助學金。
第四條 助學金的設立應遵守國家法規和學校規定,設立條件不得損毀學校聲譽、違反學校管理規定以及超越工作許可權做出不負責任承諾。
第五條 為規範助學金的管理,社會各界資助的助學金名稱一般定為:“清華之友——×××助學金”(特殊情況應經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批准確定名稱);等級金額應儘量比照已有的等級金額規範化;頒發時間一般為每年年底或校慶前後。
第六條 助學金分校、院(系、所)兩級管理。各院(系、所)管理的助學金應及時向學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備案,並附有關協定和評審條例。申報內容包括:
1.助學金名稱;
2.助學金基金或資金來源;
3.資助範圍、獲助條件、等級金額及評審辦法;
4.評定和頒發時間。
第七條 各類助學金基金可根據有關規定委託教育基金會或相關單位管理,以提高使用效益。助學金證書由相應管理單位負責製作。

第三章 申 請

第八條 凡在我校接受學歷教育、家庭經濟困難的本科生、研究生均有資格向所在院(系、所)申請助學金,申請時間為九月下旬或十月上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優先予以考慮:
1.孤殘(失去雙親或具有殘疾)的學生;
2.屬革命烈士子女和社會優撫對象的學生;
3.來自少數民族居住區的少數民族學生;
4.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地區的學生;
5.由社會公益事業捐資讀中學的學生;
6.特殊經濟困難家庭(無力支付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費用)的學生。
第九條 上學年有下列情況者,不能申請本學年助學金:
1.違反校規校紀受到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制裁;
2.學習不努力、無進取心,引起成績下降者或科研論文工作不認真者;
3.鋪張浪費,生活不儉樸;
4.拒絕參加勤工助學,不願意通過自身努力解決困難;
5.不願參加公益性活動,拒絕履行公民或學生義務。
第十條 學校設立“綠色通道”,對於家庭經濟確有困難不能按期交納學雜費的學生,在每學年開學報到或註冊時,學生可根據自己家庭經濟情況通過“綠色通道”向學校申請不多於當年交費數額的臨時貸學金,交納當年學雜費;學生獲得助學貸款或助學金後,償還臨時貸學金。

第四章 評定與頒發

第十一條 助學金每年評定一次,根據學雜費確定助學金的等級,並且向低年級學生傾斜。對少數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另外給予一定數額的生活困難補助。
第十二條 助學金評定工作的組織實施由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安排,本科生由學生處落實,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落實。各院(系、所)成立評定小組,負責助學金評定的有關工作。該小組除學生工作、教務管理等有關人員外,應有部分學生代表參加。
第十三條 助學金由學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申請,並提供本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的必要資料。根據申請人的身份由院(系、所)學生工作組或研究生工作組負責初審,經徵求學生意見後,院(系、所)務會議複審,通過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匯總,提交學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十四條 助學金評定要公平、公正,並實行班內公布名單制度。有本條例第三章第九條所規定情形者,將被取消助學金,取消限度視情節確定。
第十五條 校、院(系、所)有權對享受助學金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對弄虛作假者,除全額退還助學金外,將依照《清華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校管助學金由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頒發,其餘助學金由各院(系、所)組織頒發。
第十七條 助學金不僅僅是對困難學生經濟上的資助,在實施過程中應鼓勵受助學生自強自立,並切實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日起公布實施。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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