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規範海運口岸收費行動方案

《清理規範海運口岸收費行動方案》是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規範降低海運口岸收費,最佳化海運口岸營商環境,減輕海運各環節費用負擔,促進貿易便利化而制定的法規。

2020年7月29日,《清理規範海運口岸收費行動方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國資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自2020年7月29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理規範海運口岸收費行動方案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29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7部門
  • 發文字號:發改價格規〔2020〕1235號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關於印發《清理規範海運口岸收費行動方案》的通知
(發改價格規〔2020〕12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商務廳(局、委)、國資委、口岸管理辦公室、市場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槳蘭夜部署,清理規範海運口岸收費,最佳化營商環境,減輕進出口企業負擔,促進貿主甩己易便利化,我們研究制定了《清理規範海運口岸收費行動方案》,現印送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交 通 運 輸 部
商  務  部
國  資  委
海 關 總 署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7月29日。
附屬檔案
清理規範海運口岸收費行動方案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規範降低海運口岸收費,最佳化海運口岸營商環境,減輕海運各環節費用負擔,促進貿易便利化,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行動目標。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口岸營商環境的要求,進一步規範海運口岸收費,促進貿易便利化。到 2022 年,科學規範透明的收費機制基本形成,口岸服務效能進一步提升,營商環境明顯改善,進出口合規成本明顯降低。
(二)基本原則
一是芝企臘拜市場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區分競爭與非競爭領域、政府與市場邊界,明確政府、企業的權利義務,打破壟斷引入競爭,理順價費關係,加大市場監管力度,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堅決清理不符合市場公平競爭原則的行為和收費。
二是突出重點。堅持問題導向,緊緊抓住海運口岸收費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聚焦重點環節和難點堵點,區分不同特點和情況,精準發力,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務求實效。
三是綜合施策仔敬訂。堅持標本兼治,既要理清規範海運口岸全鏈條、各環節收費項目和標準,也要推動收費相關體制機制改革。推進牛擔牛海運口岸貿易電子化、信息化、智慧型化和平台互聯互通,促進口岸服務效能提升汽臭尋槓,以增效促降本。
二、主要任務
(一)進一步完善港口收費政策。落實將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全費收費標準降低 20%延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政策。(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負責;完成時限:2020 年底前)進一步減並港口收費項目,研究將港口設施保全費併入港口作業包乾費。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費標準,進一步擴大船方自主決定是否使用拖輪的船舶範圍。研究推進貨物港務費改革。根據形勢變化,修訂《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負責;完成時限:2021年底前)落實將進出口貨物港口建設費免徵期限延長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政策,研究明確 2020 年港口建設費徵收期滿後相關政策。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負責;完成時限:2020 年底前)
(二)建立海運口岸收費成本監審調查制度。對實行政府定價的收費項目,建立成本監審制度,全面及充勸時開展成本監審,將成本監審結果作為調整價格的重要依據。(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必要時開展成本調查,為合理制定相關政策、規範市場行為提供依據。(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三)規範引導船公司收費行為。發揮大型國有海運企業引領作用和行業組織自律作用,推動船公司合理調整海運收費結構,規範簡化收費項目,取消不合理附加費,嚴格執行運價備案制度。(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發展改革委、國資委參與;完成時限:2021 年底前)鼓勵我國海運企業通過上下游融合發展和聯盟等方式,壯大國際物流業務,引入競爭實現運輸成本降低。
(交通運輸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四)加強船代、貨代收費監管。規範船代、貨代收費名稱和服務內容,推動精簡收費項目,進一步規範船代、貨代明碼標價行為。(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五)規範港外堆場收費。加強對港外堆場收費行為指導規範。推動堆場規範洗修箱、二次吊箱等作業標準及收費行為,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打擊違法違規收費行為。(市場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 年底前)
(六)完善收費目錄清單制度。進一步強化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對現有清單全面梳理規範、動態調整,做到清單與實際相符、清單外無收費。(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探索建立依託國際貿易“單一視窗”的全國性海運口岸收費及服務信息發布平台,集中公示各海運口岸各環節收費及服務信息,便於貨主進行比較選擇和社會監管。(海關總署、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與;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七)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梳理各部門在海運口岸通關環節設立的管理審批事項,進一步取消不合理或與發展形勢不相適應的事項。鼓勵理貨、拖輪、委託檢驗等市場經營主體進入,促進市場公平競爭。降低海運口岸檢驗檢疫環節收費。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推進政府購買服務。(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財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 年底前)壓縮海運口岸進口、出口邊境和單證合規時間,提高通關效率。繼續推動港口、海關、鐵路、民航、銀行、保險等信息平台與國際貿易“單一視窗”信息平台互聯互通、相互融合,實現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提升進出口貿易數位化水平和智慧型化管理能力。(海關總署、交通運輸部負責,相關部門參與;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八)加強監督檢查。持續加強海運口岸收費監管,保持高壓態勢,依法查處強制服務並收費,明碼標價不規範等違規收費行為。重點查處港口、檢驗檢疫環節不落實優惠減免政策行為。(市場監管總局牽頭,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參與;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九)開展簡化收費模式試點。選擇部分規模較大的港口開展試點工作,整合海運口岸相關單位資源,清理簡化收費項目,探索為貨主提供一站式繳費服務,並逐步推廣。(發展改革委牽頭,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財政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以及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與;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各地區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清理規範海運口岸收費工作,組織專門力量推進相關工作,統籌部署行動,加強協作,上下聯動,形成工作合力。
(二)壓實工作責任。各部門、各地區要對照本行動方案主要任務分工和時限安排,制定具體方案,壓實責任,確保任務落地,取得實效。相關企業要切實承擔應有責任義務,積極發揮帶頭引領作用。相關行業組織要依法加強行業自律。
(三)做好宣傳引導。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清理規範海運口岸收費工作的重要意義,及時將清理規範工作進展、取得成效向社會宣傳。加強各海運口岸交流,相互借鑑學習。及時通報政策貫徹實施中問題和負面典型,加強整改;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內容解讀

2020年7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國資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清理規範海運口岸收費行動方案》,全面部署清理規範海運口岸收費工作。
《行動方案》從9個方面明確了工作任務:
第一,進一步完善港口收費政策。落實將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全費收費標準降低20%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
第二,建立海運口岸收費成本監審調查制度。對實行政府定價的收費項目,建立成本監審制度,全面及時開展成本監審,將成本監審結果作為調整價格的重要依據。
第三,規範引導船公司收費行為。發揮大型國有海運企業引領作用和行業組織自律作用,推動船公司合理調整海運收費結構,規範簡化收費項目,取消不合理附加費,嚴格執行運價備案制度。
第四,加強船代、貨代收費監管。規範船代、貨代收費名稱和服務內容,推動精簡收費項目,進一步規範船代、貨代明碼標價行為。
第五,規範港外堆場收費。加強對港外堆場收費行為指導規範。推動堆場規範洗修箱、二次吊箱等作業標準及收費行為,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打擊違法違規收費行為。
第六,完善收費目錄清單制度。進一步強化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對現有清單全面梳理規範、動態調整,做到清單與實際相符、清單外無收費。
第七,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梳理各部門在海運口岸通關環節設立的管理審批事項,進一步取消不合理或與發展形勢不相適應的事項。
第八,加強監督檢查。持續加強海運口岸收費監管,保持高壓態勢,依法查處強制服務並收費,明碼標價不規範等違規收費行為。重點查處港口、檢驗檢疫環節不落實優惠減免政策行為。
第九,開展簡化收費模式試點。選擇部分規模較大的港口開展試點工作,整合海運口岸相關單位資源,清理簡化收費項目,探索為貨主提供一站式繳費服務,並逐步推廣。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負責;完成時限:2020 年底前)
(二)建立海運口岸收費成本監審調查制度。對實行政府定價的收費項目,建立成本監審制度,全面及時開展成本監審,將成本監審結果作為調整價格的重要依據。(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必要時開展成本調查,為合理制定相關政策、規範市場行為提供依據。(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三)規範引導船公司收費行為。發揮大型國有海運企業引領作用和行業組織自律作用,推動船公司合理調整海運收費結構,規範簡化收費項目,取消不合理附加費,嚴格執行運價備案制度。(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發展改革委、國資委參與;完成時限:2021 年底前)鼓勵我國海運企業通過上下游融合發展和聯盟等方式,壯大國際物流業務,引入競爭實現運輸成本降低。
(交通運輸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四)加強船代、貨代收費監管。規範船代、貨代收費名稱和服務內容,推動精簡收費項目,進一步規範船代、貨代明碼標價行為。(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五)規範港外堆場收費。加強對港外堆場收費行為指導規範。推動堆場規範洗修箱、二次吊箱等作業標準及收費行為,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打擊違法違規收費行為。(市場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 年底前)
(六)完善收費目錄清單制度。進一步強化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對現有清單全面梳理規範、動態調整,做到清單與實際相符、清單外無收費。(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完成時限:持續推進)探索建立依託國際貿易“單一視窗”的全國性海運口岸收費及服務信息發布平台,集中公示各海運口岸各環節收費及服務信息,便於貨主進行比較選擇和社會監管。(海關總署、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與;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七)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梳理各部門在海運口岸通關環節設立的管理審批事項,進一步取消不合理或與發展形勢不相適應的事項。鼓勵理貨、拖輪、委託檢驗等市場經營主體進入,促進市場公平競爭。降低海運口岸檢驗檢疫環節收費。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推進政府購買服務。(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財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限:2021 年底前)壓縮海運口岸進口、出口邊境和單證合規時間,提高通關效率。繼續推動港口、海關、鐵路、民航、銀行、保險等信息平台與國際貿易“單一視窗”信息平台互聯互通、相互融合,實現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提升進出口貿易數位化水平和智慧型化管理能力。(海關總署、交通運輸部負責,相關部門參與;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八)加強監督檢查。持續加強海運口岸收費監管,保持高壓態勢,依法查處強制服務並收費,明碼標價不規範等違規收費行為。重點查處港口、檢驗檢疫環節不落實優惠減免政策行為。(市場監管總局牽頭,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參與;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九)開展簡化收費模式試點。選擇部分規模較大的港口開展試點工作,整合海運口岸相關單位資源,清理簡化收費項目,探索為貨主提供一站式繳費服務,並逐步推廣。(發展改革委牽頭,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財政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以及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與;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各地區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清理規範海運口岸收費工作,組織專門力量推進相關工作,統籌部署行動,加強協作,上下聯動,形成工作合力。
(二)壓實工作責任。各部門、各地區要對照本行動方案主要任務分工和時限安排,制定具體方案,壓實責任,確保任務落地,取得實效。相關企業要切實承擔應有責任義務,積極發揮帶頭引領作用。相關行業組織要依法加強行業自律。
(三)做好宣傳引導。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清理規範海運口岸收費工作的重要意義,及時將清理規範工作進展、取得成效向社會宣傳。加強各海運口岸交流,相互借鑑學習。及時通報政策貫徹實施中問題和負面典型,加強整改;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內容解讀

2020年7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國資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清理規範海運口岸收費行動方案》,全面部署清理規範海運口岸收費工作。
《行動方案》從9個方面明確了工作任務:
第一,進一步完善港口收費政策。落實將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全費收費標準降低20%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
第二,建立海運口岸收費成本監審調查制度。對實行政府定價的收費項目,建立成本監審制度,全面及時開展成本監審,將成本監審結果作為調整價格的重要依據。
第三,規範引導船公司收費行為。發揮大型國有海運企業引領作用和行業組織自律作用,推動船公司合理調整海運收費結構,規範簡化收費項目,取消不合理附加費,嚴格執行運價備案制度。
第四,加強船代、貨代收費監管。規範船代、貨代收費名稱和服務內容,推動精簡收費項目,進一步規範船代、貨代明碼標價行為。
第五,規範港外堆場收費。加強對港外堆場收費行為指導規範。推動堆場規範洗修箱、二次吊箱等作業標準及收費行為,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打擊違法違規收費行為。
第六,完善收費目錄清單制度。進一步強化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對現有清單全面梳理規範、動態調整,做到清單與實際相符、清單外無收費。
第七,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梳理各部門在海運口岸通關環節設立的管理審批事項,進一步取消不合理或與發展形勢不相適應的事項。
第八,加強監督檢查。持續加強海運口岸收費監管,保持高壓態勢,依法查處強制服務並收費,明碼標價不規範等違規收費行為。重點查處港口、檢驗檢疫環節不落實優惠減免政策行為。
第九,開展簡化收費模式試點。選擇部分規模較大的港口開展試點工作,整合海運口岸相關單位資源,清理簡化收費項目,探索為貨主提供一站式繳費服務,並逐步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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