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關於免除查驗沒有問題外貿企業吊裝移位倉儲費用全面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

《山東省關於免除查驗沒有問題外貿企業吊裝移位倉儲費用全面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為鼓勵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建立健全“守法誠信受益,違法違規懲戒”機制制定的實施方案。

檔案發布,總體要求,試點範圍,實施辦法,配套措施,實施細則,情況報告,

檔案發布

根據財政部等六部委《關於免除查驗沒有問題外貿企業吊裝移位倉儲費用全面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行〔2016〕10號)精神,決定從2016年4月6日起,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對進出口環節海關查驗沒有問題的外貿企業免除吊裝移位倉儲費用試點,免除費用由中央財政負擔,同時加大對有問題企業的處罰力度。現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改進口岸工作支持外貿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6號)精神,落實財行〔2016〕10號檔案要求,促進相關惠企政策落地,減輕外貿企業負擔,促進進出口穩定增長;鼓勵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建立健全“守法誠信受益,違法違規懲戒”機制;推進口岸通關便利化改革,進一步提高查驗的針對性、有效性,支持外貿穩定發展。

試點範圍

按照財行〔2016〕10號檔案的規定,確定試點範圍。
(一)試點口岸範圍:全省海運口岸及海關指定認可的內陸查驗場所(不包括空港口岸)。
(二)試點進出口貨物範圍:包括貨櫃(重箱)貨物和廂式貨櫃車運輸貨物(含中韓甩掛運輸)。
(三)免除費用範圍:限定於外貿企業在海關查驗環節發生、與海關查驗工作直接相關的吊裝、移位、倉儲費用。
吊裝費是指外貿企業將海關確定需要查驗的貨櫃等貨物從碼頭、堆場、貨棧等海關監管場所短距離吊運、託運至海關指定查驗場地以便海關實施查驗作業所產生的費用。
移位費是指將海關確定查驗的貨櫃等貨物從海關監管場所短距離運輸至海關指定查驗場地,並按照海關查驗指令要求,將相關貨物掏出箱體,以便海關實施查驗作業所產生的費用。
倉儲費是指對海關確定需要查驗的貨物,已運至指定地點並開始查驗後,按照海關查驗工作規程,在1天內不能完成查驗作業,且在口岸免費堆存期之外所產生的倉儲費用。
特殊情況下,因海關查驗工作需要,可能產生二次(或多次)吊裝、移位、倉儲等費用,經海關確認查驗沒有問題的,納入免除費用範圍。
對貨櫃空箱、空車和固體廢物貨物查驗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不列入免除費用範圍。
對發生在企業自用場地由海關提供便利化查驗優惠服務、不發生向第三方支付吊裝、移位、倉儲費用的,不納入免除費用範圍。
對於因外貿企業未按照海關查驗工作規程要求及時到場陪同查驗以及在海關放行後未及時提取貨物產生的吊裝、移位、倉儲相關費用,不納入免除費用範圍。
對查驗有問題的,吊裝、移位、倉儲費用不予免除。其中拼箱貨物有問題的,由相應貨主承擔費用。
(四)查驗沒有問題的範圍:限定於海關查驗後正常放行的情形。
(五)查驗有問題加大處罰的範圍:對貨運渠道通關環節查獲案件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對查驗、審單等通關環節發現的案件,根據海關有關規定,按照相應處罰幅度的上限進行處罰;對於從輕、減輕情節的認定,應根據海關總署規定的認定條件,嚴格審查,從嚴掌握,不得放寬從輕、減輕的適應條件。

實施辦法

(一)確定免除費用的標準。各口岸所在地市級口岸管理部門(或當地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負責與物價、財政等部門綜合考慮當地口岸經營服務單位設施設備與人工費用投入、當地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等因素,針對不同地區及查驗方式,在充分論證、科學測算基礎上,合理確定免除費用的具體標準。各口岸免除費用的具體標準,應於4月20日前分別報省口岸辦、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財政部駐山東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
免除費用的標準,一般應按照貨櫃人工掏箱查驗、機檢查驗(分20呎含40呎以下和40呎及以上),以及廂式貨櫃車(包括中韓甩掛運輸)查驗幾種類型,剔除不合理費用,實行包乾計費。試點費用標準不得高於各口岸經營服務單位試點前公布實施的服務項目收費標準。
海關指定認可的內陸查驗場所名單,由青島海關、濟南海關負責提供。
(二)規範免除費用的操作方式。免除費用的具體操作辦法要規範合理,以不改變口岸現有吊裝、移位、倉儲作業和收費流程等市場運作鏈條為前提,符合當地實際,既要方便快捷、具有可操作性,又要保證進出口企業切實得到政策實惠。
(三)查驗結果確認方法。從4月6日起,對查驗沒有問題的貨物,由海關負責確認,並在查驗工作完成後,在放行信息(電子放行信息或紙本放行單證)予以標識並傳送口岸經營服務單位。口岸經營服務單位應據海關標識信息對查驗無問題貨物予以免費,不得採取先收後返方式操作。海關查驗結果的確認規則,及對查驗沒有問題進行標識的方式,由青島海關、濟南海關負責制定。
(四)查驗情況統計方法。免除費用以海關標識的放行信息(電子放行信息或紙本放行單證)為準統計和確定。各口岸所在地的青島海關、濟南海關隸屬海關負責統計本轄區內口岸查驗沒有問題的貨櫃數量,各貨櫃場站等口岸經營服務單位負責統計各自經營服務範圍內海關查驗沒有問題的貨櫃數量,並於每月5日前將上個月的統計報表蓋章後報送口岸所在地口岸管理部門(或當地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口岸所在地口岸管理部門 (或當地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以海關提供的查驗統計數據為基礎,對照口岸經營服務單位提供的相關數據,核對相關數據並核算免除費用,於每月10日前報送當地財政部門。各市財政局核實後,報省財政廳。
統計填報的具體內容、格式體例、時限要求等,由省口岸辦會同有關單位統一制定。
(五)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將根據試點工作開展情況預撥部分資金,年底根據試點工作開展實際情況進行結算。對中央下達的免除費用資金,財政部門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規範支付、科學管理。資金撥付要在充分考慮查驗服務企業承受能力基礎上定期撥付,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制定。財政部駐山東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按照財政部要求,對免除費用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實施監管。
(六)監督檢查措施。各市口岸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統計數據真實性、配套服務費免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切實產生預期效果。各相關企業要守法經營,準確統計相關數據,不得弄虛作假,發現虛報、瞞報等情形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者,將依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配套措施

(一)建立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在省級管理部門層面,省口岸辦牽頭負責制定試點總體方案,建立檢查督促工作機制,實施定期檢查、通報制度。省財政廳牽頭負責免除費用資金的審核、支付、結算等相關工作。青島海關、濟南海關牽頭負責海關查驗相關數據的統計、審核和提供,落實對有問題企業加大處罰力度等相關措施。省物價局牽頭負責加強進出口環節經營服務性收費監管相關工作。青島海關、濟南海關、省交通運輸廳、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分別負責規範口岸經營服務企業服務行為的相關工作。
為紮實推進上述改革試點任務落實,各地財政、價格、交通運輸、商務、口岸管理等部門,以及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檢查查驗機構,要參照省級主管部門的工作分工,建立各負其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共同推進試點任務落實。
(二)加強進出口環節經營性服務和收費的監督管理。要嚴格執行國發〔2015〕16號檔案關於“進一步規範進出口環節經營服務性收費,切實減輕外貿企業負擔”的部署,深入推進口岸經營服務管理體制改革,破除各種形式的壟斷,引入競爭機制,推進服務市場化,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要依法整治強制服務、亂收費等行為,暢通社會監督舉報機制,建立公開、透明、合理的服務收費機制。要督促口岸經營服務企業依法依規提供吊裝、移位、倉儲等服務,不得在配合開展查驗工作中強制服務和收費。
(三)最佳化口岸通關環境。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檢查查驗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合作和協調配合,推進口岸查驗模式創新,最佳化監管流程,提高通關效率。同時注重提高非侵入、非干擾式查驗比例。對固體廢物等關檢雙方能夠實施一次查驗的貨物,均採取一次查驗方式,避免重複開箱。要切實落實對有問題企業的處罰措施,形成“守法有利、違法懲戒”口岸查驗管理機制,促進外貿企業守法經營。
(四)加強基礎工作。要充分考慮相關方面的實際情況,細化和完善相關工作流程,既要方便外貿企業和口岸經營服務企業,又要有利於海關查驗單位、口岸管理部門等實施管理。要引導和鼓勵口岸經營服務企業不斷提高裝卸、儲運技術設備的科技創新,改進服務模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作業效能。省口岸辦要結合山東電子口岸平台建設,聯合青島海關、濟南海關研究開發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統計、核算、支付等功能的套用系統,具備條件時實施。
(五)全面向社會公開。要暢通進出口企業和社會各界了解國家惠企政策內容的渠道,努力擴大政策知曉面,讓更多守法企業享受到國家惠企政策的紅利,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實施細則

請各地口岸管理部門(或當地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商海關、物價、財政、交通運輸、商務、港口企業、口岸查驗服務企業等,按照當地實際,研究提出具體操作實施細則,於2016年4月20日前報省口岸辦、省財政廳、青島海關、濟南海關、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物價局、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財政部駐山東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

情況報告

要遵循試點工作的一般規律,鼓勵各地開展工作創新,堅持在推進中規範、在規範中推進。試點過程中,各地要注重加強調查研究,各口岸所在地市級口岸管理部門(或當地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堅持每月一總結,包括試點工作做法、成效、經驗、問題和改進意見等,總結報告及時報送省口岸辦。省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工作的指導,及時掌握工作動態,加強信息溝通,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及時解決。由省口岸辦牽頭,各相關部門、單位配合,於2016年7月初形成試點工作階段性總結報告,於11月上旬形成試點工作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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