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 劃入的職能原縣勞動局承擔的縣老年人事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管理職能。(《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中發[2000]13號檔案。)
機構簡介,基本職能,
機構簡介
(二) 增加的職能
1、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辦發[1999]34號。)
2、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關於建立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機構的通知撫編辦發[2001]25號。)
基本職能
現職能
1、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地方性政策法規,指導、推進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2、負責社團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擬定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和規章,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收費和財務管理辦法;查處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取締非法社團組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全縣基金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
3、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工作,實施國家、省制定的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呈報和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保護管理工作;承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4、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和使用。
5、組織、協調全縣抗災救災工作,核定上報災情,轉移安置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其使用;組織指導災民安置和救災捐贈;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經常性捐助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鄉鎮救災救濟工作。
6、負責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研究和擬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法規和實施辦法,監督檢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享受"低保"人員的審核、審批、調整工作。
7、負責指導基層政權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建設及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工作。
8、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擬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9、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命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推行、公布標準地名的使用,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統一製作街路、門牌標誌;組織開展地名研究和地名檔案建設;組織、協調、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邊界爭議,提出仲裁建議。
10、負責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擬定全縣社會事業發展規劃、扶持政策和各類福利設施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民辦福利機構的審批管理;負責社會福利企業認定和報批工作;綜合管理全縣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管理本級民政事業費和社會福利資金。
11、負責全縣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倡導文明喪葬習俗,承辦經營性殯儀館、公墓的審核、報批工作。
負責兒童收養登記管理;負責收容遺送和流浪少年兒童救助保護工作。
12、承擔縣老年人事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3、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地方性政策法規,指導、推進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2、負責社團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擬定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和規章,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收費和財務管理辦法;查處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取締非法社團組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全縣基金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
3、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工作,實施國家、省制定的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呈報和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保護管理工作;承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4、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和使用。
5、組織、協調全縣抗災救災工作,核定上報災情,轉移安置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其使用;組織指導災民安置和救災捐贈;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經常性捐助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鄉鎮救災救濟工作。
6、負責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研究和擬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法規和實施辦法,監督檢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享受"低保"人員的審核、審批、調整工作。
7、負責指導基層政權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建設及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工作。
8、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擬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9、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命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推行、公布標準地名的使用,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統一製作街路、門牌標誌;組織開展地名研究和地名檔案建設;組織、協調、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邊界爭議,提出仲裁建議。
10、負責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擬定全縣社會事業發展規劃、扶持政策和各類福利設施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民辦福利機構的審批管理;負責社會福利企業認定和報批工作;綜合管理全縣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管理本級民政事業費和社會福利資金。
11、負責全縣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倡導文明喪葬習俗,承辦經營性殯儀館、公墓的審核、報批工作。
負責兒童收養登記管理;負責收容遺送和流浪少年兒童救助保護工作。
12、承擔縣老年人事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3、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