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期間又稱履行期間和給付期間,是指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時間限制。確定清償期間可依法律直接規定,如《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第27條規定,中標者應在契約生效日起60日內付清全部地價款。也可由當事人約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12條規定,契約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包括履行期限在內。履行期限既無法律特別規定,當事人又無約定的,可依債的性質決定,可依交易習慣或誠實信用原則等確定。依上述規則都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62條關於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期間的規定處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償期間
- 領域:經濟學
- 也稱:給付期間
- 別稱:履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