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軍事方略,非軍事方略,方略編撰人員,方略體例,
軍事方略
有清一代官方共纂修了二十五部方略和紀略,即:《平定三逆方略》、《平定羅剎方略》、《平定海寇紀略》、《平定察哈爾方略》、《親征平定朔漠方略》、《平定金川方略》、《平定準噶爾方略》、《開國方略》、《臨清紀略》、《平定兩金川方略》、《蘭州紀略》、《石峰堡紀略》、《台灣紀略》、《安南紀略》、《廓爾喀紀略》、《巴布勒紀略》、《平苗匪紀略》、《剿平三省邪匪方略》、《平定教匪紀略》、《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剿平粵匪方略》、《剿平捻匪方略》、《平定陝甘新疆回匪方略》、《平定雲南回匪方略》、《平定貴州苗匪紀略》。
非軍事方略
此外尚有一些官修的非軍事題材的方略或紀略, 如《聖祖仁皇帝治河方略》、《欽定河源紀略》等。凡官修方略, 均開設專門機構,稱為方略館。在康熙時期,方略館是臨時機構,書成即撤。乾隆十三年(1748) 敕修《平定金川方略》,翌年,即諭令將方略館作為常設機構。自此以後,凡奉旨纂輯方略或紀略,雖由方略館承辦,但仍需從各衙門抽調人員,組織專門纂修班子。
方略編撰人員
因纂修方略的主要史料來源是軍機處抄錄的上諭及錄副奏摺,方略館遂歸軍機處兼管,其總裁亦由軍機大臣兼任。館內日常設有纂修官九名(漢人六名,滿人三名),其中除有一名漢纂修官規定由翰林院派充外,其餘纂修官均由軍機大臣從軍機章京內派充。另有提調官四人、收掌官四人,亦均從滿漢軍機章京中選派。還有譯漢、校對、供事等官,均未規定員額,需用時由軍機大臣向內閣、翰林院、詹事府或吏部等衙門咨取或傳取。
方略體例
方略的體例與實錄、聖訓等書有別,其書無凡例、無門類,採取編年體例,以上諭為主,按其年月日次序,配以奏摺;上諭力求全錄,奏摺則加以刪節,並於刪節之處,酌增字句,使其上下連貫,不落刪削之痕跡。方略或紀略由方略館編出初稿後,經呈進皇帝審閱定稿,然後交由武英殿刊刻印行,但印數很少,只有王公貴族、部院大臣、纂修各官及地方督撫大員、著名紳耆寺僧、外國使臣等才有可能得獲欽賜,作為一種特殊榮耀而加以秘藏。具體賞賜對象並無定製,多由皇帝親自決定。所有獲賜人員,先由方略館發給執照,然後憑照領書。故其時社會流傳甚少。此外,清代私人也有纂修紀略或方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