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制度

添附制度是各國物權法中的一項確認產權的重要規則,也是物權變動的一種重要規則。添附制度不能為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制度所替代,確認添附制度並完善添附規則,應當是我國《物權法》制訂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添附制度
  • 外文名:Accessio
  • 屬性: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
  • 規定:《物權法》
侵權所替代,適用範圍,

侵權所替代

所謂添附(Accessio),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質的物。添附制度是大陸法系國家物權法中所規定的取得財產權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但由於我國物權立法長期不完善,法律上一直未明確承認添附制度,在實務中極少採取添附規則解決糾紛。因而在當前《物權法》的制訂過程中,對添附制度的必要性以及與侵權行為法之間的關係等問題存在不同的觀點和認識,對於是否在《物權法》中設立添附制度一直存在爭議。
反對設立添附制度的主要理由是:添附制度可以被侵權行為制度所替代。因為任何人,無論是基於善意還是惡意利用他人財產進行添附,都構成對他人財產所有權的侵害。因此,財產被添附的一方都有權基於侵權請求權主張排除妨害,並賠償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說,不存在所謂添附的問題,也不需要重新確權。上述理由還不足以否定添附制度所特有的價值,相反,我國《物權法》中應當對添附制度作出規定。本文擬對添附與侵權責任制度的相互關係以及添附制度設立的必要性問題,談一點看法。

適用範圍

添附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物盡其用的效率原則是確認添附的一項原則,但適用這一規則也要考慮一些特殊的情況,例如,一方因錯誤裝修而發生添附,雖然客觀上裝修使得所有人的房屋增值,由所有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權在許多情況下可能是有效率的,但由於裝修帶有強烈的個性化色彩,直接決定了居住環境的舒適性,每個人對自己的住宅裝修都有不同的偏好和特點,很難採取一般人的標準判斷該裝修是否符合所有權人的利益。因此,錯誤裝修的結果未必符合所有人的喜好,在此情況下,簡單地以效率原則要求所有權人予以接受是不妥當的。
2.誠信原則。如果惡意利用他人財產而發生添附,能夠拆除的,拆除以後不影響財產的價值的,被利用物的所有人要求返還原物,應當將該物予以拆除,由利用該物的人予以返還。但如果拆除該物確有可能損害物的價值,或者拆除對物的所有人並無任何利益,只能給利用人造成損害,從誠信原則的角度和效率原則考慮,不應當予以拆除。
在根據添附規則確定財產歸屬時,是否應當區分善意和惡意,對此存在著不同的觀點。所謂惡意添附是指在明知是他人之物的情況下而未經他人同意進行的添附。在一般情況下區分善意與惡意是沒有必要的。首先是要確定添附物是否能夠拆除、能否恢復原狀,如果不能拆除或恢復原狀,則無論行為人是善意還是惡意都要根據添附規則來確認添附物的歸屬問題。但根據添附規則確定添附物的歸屬時,應當適當考慮添附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具體表現在:
第一,在惡意添附時,不能僅僅根據價值大小來確定歸屬,這樣將極不利於對權利人的保護。在兩個所有人的動產發生添附以後,如果是因為行為人的惡意添附行為造成的,兩個動產的價值雖有差距但差距並不大的情形之下,則應當側重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使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於受害人。這樣也有利於保護權利人,並對惡意添附行為予以制裁。
第二,如果是惡意添附,則在確定賠償責任時,不僅要使惡意添附人賠償現有財產的損失,而且要賠償因財產被惡意添附造成的其他損失,如因購買木材、瓷磚所支付的交通費用。當然,在對被添附的物予以賠償以後,原則上不應當再要求返還原物,因為賠償己經形成對原物的替代,這不過是一種價值上的替換。在惡意添附的情況下,如果添附的財產能夠拆除,並因拆除而給被添附的物的所有人造成損失,惡意添附人應當賠償全部的損失。
第三,在惡意添附的情況下,如果添附的財產被拆除後有可能會給惡意添附人造成一定的損失,只要這種損失並不太大,也應當拆除。當然,在拆除時拆除人必須依據通常的方法進行拆除,儘可能避免給添附行為人造成過大的損失。
3.公平原則。公平原則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l)在將添附物歸屬於一方以後,應當依據公平原則要求該方對另一方遭受的損失做出補償。尤其是在損失不能準確確定的情形之下,只能根據公平的原則進行補償。例如,在錯誤裝修發生的添附中,如果裝修的價值高於房屋本身的價值,由於不能適用動產添附於不動產的規則,因此應當按照公平原則處理較為妥當。(2)在惡意添附的情況下,要求惡意添附人拆除時,也應遵循公平原則,不能伸拆除人的經濟負扣過重。(3)如果名個所有人的財產因為自然原因或第三人的原因結合在一起,而兩項財產的價值大體相等,又不能依據善意或惡意等因素確定添附物的歸屬,則可以依據公平原則加以確定。添附制度是各國物權法中的一項確認產權的重要規則,也是物權變動的一種重要規則。我國《物權法》作為一部調整財產關係的基本法,不能對該規則置之不理,棄之不用,否則大量的有關添附的糾紛就不能得到公正的解決。添附制度不能為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制度所替代,尤其是在現代社會,在財產形態多元化、產權明確化的背景下,添附制度的存在價值、適用的空間,以及與物權請求權、侵權行為等其他制度的關係協調,都成為當前物權立法中的爭議問題。確認添附制度並完善添附規則應當是我國物權法制訂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設立添附制度,也有助於民法的財產權保護體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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