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氣潛水安全要求

混合氣潛水安全要求

《混合氣潛水安全要求》是一部國家標準,該標準參照國際潛水承包商協會《商業潛水與水下作業公認標準》(第五版,2004)和國際海事承包商協會《國際近海潛水實用規程》(1998)、《水面供氣式混合氣潛水作業》(2005)及《潛水設備與系統檢查指南:水面供氣式混合氣潛水系統》(2006),以及美國勞工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局《職業安全健康標準》(1996)和美國國土安全部海岸警備隊《航海職業安全健康標準》(1989)的有關內容制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混合氣潛水安全要求
  • 外文名:The safety requirement for mixed gas diving
  • 語言:中文
  • 類別:標準
  • 主管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主辦單位: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歸口單位:救撈與水下工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起草單位:交通運輸部上海打撈局 
  • 起草單位:深圳市杉葉實業有限公司
  • 發布日期:2012-06-29
  • 實施日期:2013-05-01
  • 起草人張輝 葉似虬 肖曉凌等
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術語、定義和縮略語,人員要求,設備和系統要求,作業程式要求,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以氦氧混合氣為呼吸介質的水面供氣式混合氣潛水對人員、設備和系統,以及作業程式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潛水深度120 m以淺的氦氧混合氣潛水,也適用於暴露於1.2 MPa以內氦氧混合氣的模擬潛水。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 4844.2 純氦
GB 8982 醫用及航空呼吸用氧
GB 20827 職業潛水員體格檢查要求

術語、定義和縮略語

3.1 術語和定義
GB 26123-2010中確定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1
使用人工配製的氦氧混合氣作為呼吸氣體的潛水,不包括氦氧飽和潛水。
3.1.2
閉式潛水鐘closed bell
一種運送潛水員往返於水面與水下作業地點之間的運載設備,其鐘體可密閉,並可與甲板減壓艙對接。
3.1.3
氦語音helium speech
呼吸含氦混合氣時的異常語音。其特徵為語音的基頻和共振頻率升高、音品改變、呈鼻音、可懂度降低。
3.2 縮略語
下列縮略語適用於本檔案。
BIBS —— 內置式呼吸裝置(built-in breathing system)
JSA—— 工作安全分析(job safety analysis)
PTW—— 作業許可證(permit to work)

人員要求

氦氧混合氣潛水人員包括潛水員、潛水監督、潛水照料員、預備潛水員、潛水機電員、生命支持員、潛水醫學技士和潛水醫師等,其培訓、資格認證和管理應符合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從事水下作業或需進入高氣壓環境人員的體格條件應符合GB 20827的要求。

設備和系統要求

5.1 個人裝具
5.1.1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5.1.1~5.1.11的相關要求。
5.1.2 應急氣瓶應灌裝氦氧混合氣。
5.2 軟管和臍帶
5.2.1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5.2的相關要求。
5.2.2 應符合輸送氦氧混合氣的要求。
5.2.3 輸送氧濃度25%以上的氦氧混合氣的軟管應按用氧規定處理。
5.3 供氣系統
5.3.1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5.3的相關要求。
5.3.2 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根據配氣條件,配備氧氣充填泵、膜式壓縮機等特殊設備;
b) 儲存容器和輸送管道專用;
c) 輸送管道具備專門標識;
d) 儲存和輸送氧濃度25%以上的氦氧混合氣的容器和管道按用氧規定處理;
e) 泵送氦氧混合氣的膜式壓縮機不得泵送空氣;
f) 泵送氧氣的氣動增壓泵應專用。
5.4.1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5.4的相關要求。
5.4.2 最大工作壓力應不低於最大潛水深度的壓力。
5.4.3 應具備供潛水員治療用氦氧混合氣的供氣管道,並與艙內BIBS連線。
5.4.4 應配有氦語音矯正器。
5.4.5 當需要與潛水鐘對接時,應配有對接通道和連線卡環。
5.5.1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5.5的相關要求。
5.5.2 應具備分別連線混合氣主氣源、應急氣源和空氣氣源的接口。
5.5.3 應配有線上氧分析儀。
5.6 入出水系統
5.6.1 本標準所指的入出水系統包括潛水吊籠、開式潛水鐘和閉式潛水鐘。
5.6.2 潛水吊籠應符合GB26123-2010中5.6.2和5.6.4相關要求,應具有兩隻以上氦氧混合氣應急氣瓶,其容積能滿足潛水員在最大潛水深度停留30 min的要求。還應配有一隻以上空氣應急氣瓶。
5.6.3 開式潛水鐘應符合GB 26123-2010中5.6.2和5.6.5的相關要求,應具有兩隻以上氦氧混合氣應急氣瓶,其容積能滿足潛水員在最大潛水深度停留30 min的要求。還應配有一隻以上空氣應急氣瓶。鐘內配有為潛水員供氣和上部通風的氦氧混合氣和空氣供氣閥。
5.6.4 閉式潛水鐘除符合GB 26123-2010中5.6.2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a) GB 26123-2010中5.6.4 a)~5.6.4 f)和5.6.5 c)~5.6.5 g)的要求;
b) 鐘外應配有:
1) 兩隻以上氦氧混合氣應急氣瓶,其容積能滿足潛水員在最大潛水深度停留30 min的要求,還應配有一隻以上空氣應急氣瓶;
2) 閥件貫穿件、密封面、應急氣瓶等的防護裝置;
3) 兩個以上觀察窗,觀察窗的防護裝置,如從艙外觀察艙內,無盲區存在;
4) 與減壓艙對接的通道和連線卡環;
5) 所有管道穿艙件的截斷閥;
6) 頻率為37.5 kHz的信標;
7) 配壓載物釋放裝置時,能防止其意外釋放;
8) 支撐架。
c) 鐘內應配有:
1) 內、外測深表;
2) 供潛水員讀取應急氣瓶壓力的壓力表;
3) 與潛水控制室聯繫的有線和應急雙向通信系統;
4) 加熱裝置;
5) 氧氣分析儀和二氧化碳檢測管;
6) 二氧化碳清除裝置;
7) 供氣系統,當潛水鐘通風時,不影響潛水員的呼吸供氣流量;
8) 每名潛水員一個獨立的從水面供氣或由潛水鐘應急氣瓶供氣的呼吸裝置,呼吸氣源能相互切換;
9) 代謝氧補償裝置,確保24 h補氧量;
10) 急救箱;
11) 工具箱;
12) 應急程式和應急敲擊代碼手冊;
13) 所有管道貫穿件的截斷閥。
d) 其他配備要求:
1) 電氣系統應符合GB 26123-2010中5.9的要求,電氣穿艙件能承受兩倍以上雙向的潛水鐘設計壓力;
2) 潛水控制台應配備潛水鐘管道和閥件路線圖。
5.7 吊放系統
5.7.1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5.7的相關要求。
5.7.2 閉式潛水鐘的吊放系統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配有潛水鐘導向絞車,包括絞車、導向索具和壓重;
b) 起吊門架上配有臍帶動力滑輪和潛水鐘鎖定鉤;
c) 當潛水鐘與甲板減壓艙水平對接時,配有協助對接的滑軌。
5.8 通信系統
5.8.1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5.8的相關要求。
5.8.2 潛水監督與潛水員、預備潛水員之間的通信應符合氦語音矯正要求。
5.9 電氣系統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5.9的相關要求。
5.10 儀器和儀表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5.10的相關要求。

作業程式要求

6.1 現場檔案的配備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6.1的相關要求。
6.2 緊急救助與急救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6.2的相關要求。
6.3 計畫和應急計畫的制訂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6.3的相關要求。
6.4 風險評估和JSA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6.4的相關要求。
6.5 人員的配備
6.5.1 應至少八人,包括一名潛水監督、一名潛水員、一名水下照料員/預備潛水員、一名水面預備潛水員、兩名照料員、一名生命支持員和一名潛水機電員。
6.5.2 當每天潛水次數超過一次時,應相應增加人員配備。
6.6 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6.6的相關要求。
6.7 裝具、設備和系統的配備
6.7.1 應符合 GB 26123-2010中6.7.3空氣潛水最低設備配備要求,其中潛水服應為乾式服或熱水服。
6.7.2 應配有兩套以上獨立的混合氣主氣源、一套以上混合氣應急氣源、兩台氦語音校正器、兩套熱水服、一台熱水機。
6.7.3 如指派水下照料員,應增加一套潛水員個人裝具。
6.7.4 應配有一台潛水吊籠、或開式潛水鐘或閉式潛水鐘,以及相應的吊放系統。
6.7.5 應配有甲板減壓艙,以及用於減壓和治療的空氣、氦氧混合氣和氧氣。
6.8 呼吸氣體的配製與分析
6.8.1 配製混合氣的設備應經過脫脂處理。
6.8.2 用於配製混合氣的氦氣應符合GB 4844.2一等品的純度要求,氧氣應符合GB 8982的純度要求。
6.8.3 潛水混合氣的氧濃度應根據潛水深度確定,氧分壓應控制在140 kPa~160 kPa。
6.8.4 潛水吊籠、開式潛水鐘或閉式潛水鐘的應急氣瓶混合氣的氧濃度應符合6.8.3的要求;潛水員個人攜帶的應急氣瓶混合氣的氧濃度應根據最大潛水深度確定,氧分壓應控制在水面環境時不低於16 kPa,最大潛水深度時不高於250 kPa。
6.8.5 治療用氦氧混合氣的氧濃度應至少配備20%和50%兩種。
6.8.6 配製的混合氣應進行氧濃度分析,並在停放24 h後應再次取樣分析,每次使用前應重新分析。
6.9 呼吸氣體的配備
6.9.1 潛水員主氣源和應急氣源應為兩個獨立的混合氣氣源。
6.9.2 水下預備潛水員主氣源和應急氣源應為兩個獨立的混合氣氣源,其中應急氣源可由潛水員主氣源代替。
6.9.3 水面預備潛水員的主氣源應獨立於潛水員和水下預備潛水員的供氣系統。
6.9.4 還應符合 GB 26123-2010中6.8.3~6.8.6的要求。
6.10 裝具、設備和系統的現場檢查和測試
6.10.1 應遵照GB 26123-2010中附錄A的相關要求執行。
6.10.2 還應滿足下列各項:
a) 應急氣瓶灌裝的氦氧混合氣的氧濃度符合6.8.3要求;
b) 水溫8℃~15℃時著乾式服,水溫小於8℃時著熱水服;
c) 供氣系統輸送氧濃度超過25%的氦氧混合氣的高壓管道和軟管按用氧規定處理;
d) 減壓艙的最大工作壓力與最大潛水深度相符,配有供給潛水員治療用氦氧混合氣的供氣管道,並與艙內BIBS連線,供氣通暢,配有氦語音矯正器,通話清晰;
e) 潛水控制臺配有為潛水員和預備潛水員輸入混合氣主氣源和應急氣源的接口,混合氣與空氣管道能有效區分,供氣通暢;
f) 閉式潛水鐘按照5.6.4的要求逐項檢查,檢查其結構有無變形、破損,有無泄漏,測試其功能是否正常;
g) 閉式潛水鐘的吊放系統按照5.7的要求逐項檢查,檢查其結構有無變形、破損,有無泄漏,測試其功能是否正常。
6.11 現場通信建立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6.10的相關要求。
6.12 入水和出水方式
6.12.1 應使用潛水吊籠、開式潛水鐘或閉式潛水鐘作為入出水方式。
6.12.2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6.11.3的要求。
6.12.3 潛水深度超過90 m時,應使用閉式潛水鐘。無閉式潛水鐘,因特殊情況需要潛水時,應評估現場具體條件,採取更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在確保潛水員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潛水。
6.13 潛水報告的記錄要求
應參照GB 26123-2010中附錄B的相關要求記錄。
6.14 作業審核與PTW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6.13的相關要求。
6.15 任務的布置與溝通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6.14的相關要求。
6.16 預備潛水員
6.16 1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6.15的相關要求。
6.16.2 預備潛水員在潛水吊籠或潛水鐘內待命時,水面也應配備一名預備潛水員。
6.17 現場警示標誌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6.16的相關要求。
6.18 不宜潛水和終止潛水的條件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6.17的相關要求。
6.19 最大潛水深度
應不大於120 m。
6.20 潛水員臍帶長度
6.20.1 從潛水鐘出潛潛水員臍帶的長度應不超過30 m。
6.20.2 潛水鐘內照料員臍帶的長度應比潛水員臍帶長2 m~3 m。
6.21 反覆潛水的條件
不應進行反覆潛水。
6.22 潛水的水文氣象條件
6.22.1 水流速度應不大於0.5 m/s。水流速度超出上述限制條件,因特殊情況需要潛水時,應評估現場具體條件,採取更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潛水員安全。
6.22.2 蒲福風力等級應不大於5級(風速17節~21節,浪高1.8 m)。蒲福風力等級大於5級小於6級(風速22節~27節,浪高3.0 m)時,應評估現場具體條件決定是否潛水。
6.23 氣體轉換
6.23.1 潛水深度小於80 m時,可在水面直接轉換空氣與氦氧混合氣。
6.23.2 潛水深度大於80 m時,應在20 m~60 m之間轉換空氣與氦氧混合氣。
6.23.3 減壓時,由氦氧混合氣轉換空氣的速度應緩慢。
6.23.4 氣體轉換的完成應以氦語音的出現和消失為標誌。
6.24 減壓方案選擇
6.24.1 應根據潛水深度、水下工作時間,結合潛水工作強度、水質情況、水文氣象和潛水員個體差異等多種因素選擇減壓方案。
6.24.2 減壓方案應得到潛水醫師的認可後採用。
6.25 潛水後的安排
6.25.1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6.22.1~6.22.3和6.22.5~6.22.7的要求。
6.25.2 潛水員水下減壓潛水出水或減壓出艙後,應在甲板減壓艙附近停留不少於2 h,且5 h內不能遠離減壓艙。
6.26 最低休息時間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6.23的相關要求。
6.27 潛水作業事故報告、調查、統計與處理
應符合GB 26123-2010中6.24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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