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經主管機關批准後實行。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其未盡事宜由本所修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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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3-31
【生效日期】1993-03-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3-31
【生效日期】1993-03-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零股交易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解決B股在分紅配股以後的零股交易問題,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為方便投資者,凡經深圳市人民銀行批准成為深圳B股特許經紀商者(包括境內和境外B股經紀商)均應辦理B股零股(以下簡稱零股)交易業務。
第三條辦理零股交易的特許經紀商(下簡稱零股經紀商)只接受零股賣出委託,不得接受買入委託。
第四條零股經紀商收購足整手後,可以自營方式通過交易所賣出。
第五條零股經紀商報出的收購價格應至少收購一筆。
第六條零股交易的收購價格:上午收購價不得比上午開市價低於三個價位,下午收購價不得比下午開市價低於三個價位,若上午開市時沒有成交,則按不比上日收市價低於三個價位的價格收購,若下午開市時沒有成交,則按不比上午收市價低於三個價位的價格收購。
第七條零股成交後,經紀商須於T+1上午將有關資料送交清算銀行確認。
第八條境內B股特許經紀商開辦零股收購業務前,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核准。
第九條零股交易不收手續費,但需按章納稅。
第十條不足一手的B股認股權證,可按本辦法交易。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主管機關批准後實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其未盡事宜由本所修訂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