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是為了培育和發展行業協會,規範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
  • 總 則:為了培育和發展行業協會
  • 註銷:符合規定的章程
  • 監督管理:行業協會登記信息
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註銷,第三章 會員及內部治理,第四章 行業協會職能,第五章 培育發展,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

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

(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發展行業協會,規範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內行業協會的設立、變更、終止、活動以及對行業協會的培育、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行業協會,是指同行業或者跨行業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依照章程自律管理,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 行業協會應當為會員提供服務,反映會員訴求,規範會員行為,維護會員、行業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溝通、協調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促進行業和企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五條 行業協會發展應當遵循政會分開,培育發展與規範管理並重的原則。
第六條 行業協會實行依法自治,民主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獨立開展活動和管理內部事務。
鼓勵行業協會制定並組織實施行規、行約和行業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七條 行業協會的機構、人事和財務應當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本協會會員分開,不得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本協會會員合署辦公。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以及有關單位應當扶持和促進行業協會的發展,支持和推動行業協會依法獨立開展活動、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第九條 市、區政府確定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行業協會的登記和管理。
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行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註銷

第十條 行業協會可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其小類標準設立,或者按照經營區域、產業鏈環節、產品類型、經營方式、經營環節及服務類型設立。
第十一條 設立行業協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五十個以上擬入會會員;
(二)符合規定的章程;
(三)規範的名稱;
(四)固定的住所;
(五)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
(六)不少於十萬元的註冊資金;
(七)同級行政區域內已設立的相同行業協會少於三家。
市政府確定的新興產業、特殊行業設立行業協會,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限制,但擬入會會員數量不得少於二十個。
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的數量不得超過擬入會會員總數的百分之十。但個體工商戶協會以及在以個體工商戶為主的行業設立的行業協會除外。
第十二條 設立行業協會,應當有八個以上的發起人。發起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特區內註冊登記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
(二)連續經營兩年以上;
(三)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三條 發起人負責辦理行業協會名稱核准、登記等事務。
設立行業協會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由行業協會承擔;登記管理機關未準予登記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共同承擔。
第十四條 申請名稱核准,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的名稱應當包含行政區域名稱、協會特徵,可以以協會、商會、促進會、同業公會、聯合會等字樣為後綴。
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受理名稱核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的名稱予以公示,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核查,並告知異議人。
第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公示期滿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名稱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
名稱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作出名稱核准決定,發給名稱核准通知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核准名稱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理由:
(一)名稱與同區域內的行業協會名稱相同的;
(二)名稱與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不一致,或者未準確反映行業特徵的;
(三)名稱與註銷、載入活動異常永久名錄未滿三年的行業協會相同的;
(四)發起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發起人應當自取得名稱核准通知書之日起一年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逾期不申請的,名稱核准通知書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 發起人取得名稱核准通知書之後,可以發布公告,接受入會申請,召開首次會員大會。
首次會員大會應當有全體擬入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九條 首次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於申請設立行業協會的情況報告;
(二)審議通過章程和選舉辦法;
(三)產生行業協會組織機構及其組成人員;
(四)審核行業協會設立費用。
章程應當經出席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擬入會會員表決通過;其他事項應當經出席大會半數以上擬入會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首次會員大會結束後,發起人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符合規定數量和資格條件的擬入會會員登記表;
(三)首次會員大會通過的章程及相關決議;
(四)註冊資金證明;
(五)住所使用權證明;
(六)組織機構組成人員名冊及登記表;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符合規定的,準予登記,並頒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登記決定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條 登記證書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行業協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章程修改的,行業協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二十三條 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登記證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行業協會在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依照章程規定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章 會員及內部治理

第二十四條 行業協會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事項:
(一)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懲戒與申訴制度以及入會、退會程式;
(三)會費繳、退辦法;
(四)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責、議事規則;
(五)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的產生、職責、任期和罷免的辦法;
(六)財務預算、決算等資產管理和使用辦法;
(七)信息公開制度;
(八)章程的修改程式;
(九)行業協會的終止程式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承認協會章程,自願申請並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為該行業協會會員。
第二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行業協會活動、接受行業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自由退會;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執行行業協會決議;
(三)按期交納會費。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數量在一百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和數量由章程規定。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審議並決定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案、決算案;
(五)對行業協會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修改章程應當經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其他事項應當經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半數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會依照章程的規定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擬定行業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四)擬定行業協會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懲戒;
(六)制訂行業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理事會依照章程規定,可以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
理事會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是行業協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行業協會財務;
(二)監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
(三)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糾正損害行業協會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提出罷免建議;
(四)提議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五)在理事會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責時,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應當列席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會長、副會長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可以實行輪值制,具體辦法由章程規定。
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規定由會長或者副會長擔任。
第三十三條 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應當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業務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業情況,具備相應專業知識;
(三)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
(四)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任職。
第三十四條 行業協會設立秘書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秘書長領導秘書機構,並對理事會負責,由專人專職擔任。
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均不履行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責的,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可以聯合推舉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建立會員懲戒和申訴制度,對會員進行自律管理。
章程可以規定下列懲戒措施: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勸退;
(五)除名;
(六)其他懲戒措施。
第三十七條 行業協會應當將懲戒決定和申訴處理結果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行業協會所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協會應當向全體會員發出警示通報:
(一)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服務質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敗案件的;
(二)媒體披露有關產品質量、服務質量或者食品安全問題的;
(三)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向行業協會通報有關產品質量、服務質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影響行業聲譽事件的。
第三十九條 行業協會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監督,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制度,設立獨立的財務和銀行賬戶。行業協會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按照國家規定保管。
市財政、稅務部門應當加強行業協會的票據管理,指導行業協會依法使用財政票據或者稅務票據。
第四十條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向會員公開下列事項:
(一)會費收取情況;
(二)服務項目收費及其他收入情況;
(三)經費使用情況;
(四)監事會、理事會決議、決定;
(五)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關聯交易情況;
(六)章程規定其他應當公開的事項。
經費使用情況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第四十一條 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使用其經費和財產,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行業協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不得利用行業協會謀取私利。
第四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與本行業協會存在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維護行業協會利益的原則依法交易。

第四章 行業協會職能

第四十三條 行業協會可以根據需要向會員提供下列服務:
(一)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
(二)協助會員制定、實施企業標準;
(三)開展會員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四)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
(五)組織會員間的交流活動;
(六)開展市場評估,收集、發布行業信息,推廣行業產品或者服務;
(七)組織行業會展、招商,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服務。
第四十四條 行業協會可以就下列事項開展協調溝通,反映相關訴求:
(一)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爭議;
(二)協調本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組織的關係;
(三)溝通本協會會員與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繫,協助市、區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四)在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監督行業內產品或者服務定價,協調會員之間的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五)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參與涉及行業發展的行政管理決策的論證,向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相關立法以及有關技術規範、行業發展規劃制定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代表本行業會員提出涉及本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七)代表本行業會員依法提起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申請,協助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調查,參與反傾銷應訴活動;
(八)依法參與集體協商,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契約。
第四十五條 鼓勵行業協會協助市、區政府參與公共管理,參與協調會員與其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第四十六條 行業協會可以參與草擬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政策、行業標準,並可以根據行政機關委託開展下列活動:
(一)開展企業信用證明、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行業準入資質審查;
(二)開展本行業從業人員技能培訓、資質考核和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三)對行業生產經營許可、進出口許可和行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進行評估論證;
(四)對本行業企業經營許可證年審提出意見;
(五)行政機關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行業協會可以依照章程規定和業務開展的需要設立諮詢、代理、評估、培訓、信息、檢測、認證、展覽、標準化等服務性組織,所取得的收入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用於符合本協會宗旨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行業協會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通過制定行業規則、協定或者其他方式謀求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採取維持價格、限制產量、市場分割等方式,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
(三)強制入會或者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限制會員加入其他行業協會;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五)通過設立企業或者向會員投資等方式從事與會員業務相同或者近似,構成或者可能構成與會員直接或者間接的競爭關係的經營活動;
(六)通過舉辦評比、表彰活動向會員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七)法律、法規及章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培育發展

第四十九條 市、區政府應當推進職能轉變,將適宜由行業協會承接的行業管理與協調、社會事務服務與管理、技術和市場服務等職能或者事項轉移或者委託給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
第五十條 市、區政府應當編制向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向社會公布,並適時調整。
購買公共服務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可以採用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並應當支付相應費用。
承接公共服務的行業協會不得轉包、分包服務。
第五十一條 市、區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建立與行業協會日常聯繫機制。
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涉及行業、產業利益的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技術標準、行業發展規劃時,應當徵詢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五十二條 鼓勵行業協會實行職業化管理。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登記管理機關及相關部門開展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職業資格評定、社會保障等工作。
行業協會應當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行業協會可以就涉及本行業、產業利益的事項向市、區政府及有關單位提出建議和意見,市、區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予以答覆。
第五十四條 行業協會從事推動相關產業技術改造、產業升級等工作的,市、區政府應當依據有關產業政策規定,使用產業專項資金給予財政獎勵。
行業協會起草的行業標準、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等被國家、廣東省和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採納的,市、區政府或者採納草案的部門可以根據標準化戰略政策等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行業協會信息平台,公示下列事項:
(一)行業協會登記信息;
(二)行業協會年度報告信息;
(三)行業協會等級評估信息;
(四)行業協會活動異常名錄和活動異常永久名錄;
(五)撤銷登記、行政處罰信息及其他監督管理信息。
行業協會可以通過信息平台提交年度報告、公布會員懲戒信息。
第五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制定行業協會設立指引、章程格式文本、法人治理指引、年度報告指引等,引導行業協會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內部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完善內部制衡和約束機制。
第五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行業協會等級評估制度,對行業協會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社會評價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前款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轉移職能、購買公共服務等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八條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向行業協會轉移職能或者購買公共服務的,應當向社會公布轉移、購買的事項以及申請、評審程式。評審結束後,應當向社會公布評審結果並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轉移或者購買事項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接受轉移職能或者承接公共服務的行業協會應當制定實施細則,報與其簽訂協定的部門審核後予以公開,並接受有關部門以及社會監督。
第五十九條 實行行業協會年度報告制度。
年度報告應當包含上年度活動情況、財務情況、本年度活動計畫等內容。
行業協會應當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當年設立的行業協會,自下年度起報送年度報告。
實行行業協會年度報告制度後,不再進行年度檢查。
登記管理機關對行業協會報送的年度報告應當進行監督抽查。
第六十條 實行行業協會活動異常名錄製度。
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載入活動異常名錄,並納入信用監管體系:
(一)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二)上年度未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
(三)未依照章程規定進行換屆選舉的;
(四)會員少於規定數量的;
(五)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繫的。
登記管理機關在作出載入活動異常名錄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行業協會作出載入活動異常名錄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繫的,應當在行業協會信息平台公告告知。
對行業協會載入活動異常名錄負有直接責任的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的信息納入信用監管體系。
第六十一條 行業協會被載入活動異常名錄後三年內載入活動異常名錄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請移出活動異常名錄;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核實後,應當將其從活動異常名錄中移出。
第六十二條 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載入活動異常永久名錄,以註冊號代替名稱,不得再以行業協會名義開展活動:
(一)載入活動異常名錄滿三年的;
(二)被吊銷登記證書未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對登記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未經登記、載入活動異常永久名錄、被撤銷登記或者被依法吊銷登記證書後以行業協會的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物,並向社會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十五條 發起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六十六條 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建議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二)不按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行業協會資產或者所接受捐贈、資助的財物的;
(五)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四)、(六)、(七)項規定的行為的。
前款各項所列行為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七條 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二)、(五)項規定行為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八條 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二)違反本條例或者章程規定,嚴重侵犯會員權益的;
(三)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九條 行業協會騙取財政獎勵或者資金支持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追回財政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十條 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行業協會財產,應當依法返還,並由行業協會對當事人依照章程進行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從事未向會員披露的關聯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行業協會利益,給行業協會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七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業協會登記及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市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區政府,包括新區管理機構。
第七十四條 境外行業協會申請在特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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