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建築設計施工防火審核管理規定》是一份政府公文,發布時間為1994年1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建築設計施工防火審核管理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s of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fire prevention in building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1-29
【生效日期】1994-01-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1994年1月29日修訂發布)
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簡稱消防機關)依照有關建審規範,參加我市各種類型大小區建築總平面規劃的審核,並對建築物地址選擇、建築布局、耐火等級、防火防爆、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等負責監督審查。
(一)黨政領導機關、科研、金融、醫院、廣播、電視、電信大樓、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體育館、影劇院、大(中)專院校教學樓、機場、隧道以及大型商場、飯店、酒樓、賓館、招待所等;
(二)新建、擴建、改建(不論其建築規模大小)生產和貯存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油氣站、煤氣管道、水廠等;
(三)新建、擴建、改建裝卸易燃易爆物品的碼頭、車站和汽車庫,造紙廠、印刷廠、印染廠、家具廠、鑄造、熱處理、焊接、烘烤、電鍍車間、鍋爐房、配電房、電子計算機房及其他類型的工廠;
(四)七層以上(含七層)的居民住宅樓、辦公樓或建築高度超過二十四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築,一百人以上的託兒所、幼稚園、五百人以上的中國小教學樓以及居民住宅首層用做商場(店)、倉庫、工廠、汽車庫等的;
(五)建築物防火分區內吊頂、隔牆裝修面積高層超過50平方米、低層超過100平方米的(低於上述規定面積的,由大廈或房屋管理部門審核);
(六)搭建易燃的簡易工棚宿舍、工場、商店、倉庫等。
任何單位不得降低防火標準、提高防火等級出售其建築物。
(一)工程設計圖紙未送或雖送消防機關,未經審核即自行動工興建的;
(二)擅自改變設計圖紙施工、影響消防功能的;
(三)施工(含裝修)中擅自改變、拆除毀壞或封蓋消防設施的;
(四)擅自選用或引進消防器材、設備的;
(五)工程施工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進行防火處理的;
(六)工程竣工未經消防機關驗收即交付使用的;
(七)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的;
(八)擅自降低防火標準,提高防火等級出售建築物的;
(九)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作業的;
(十)建築工程(含裝修人違反消防規範,不按市公安消防機關發給的《違反建築設計防火審核通知書》或《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的要求整改的。
(一)工程消防專項驗收不合格,未經整改即自行啟用的;
(二)因違反消防規範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的;
(三)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消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