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住宅物業管理條例》是1994年7月11日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條例,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1907
-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第25號
- 發布日期:1994-07-11
【生效日期】1994-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4年7月11日
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各類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設施、設備及公共場地。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區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權人。
各區人民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住宅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內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業務管理部門,對本轄區的住宅區物業管理依法進行指導、監督。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在其管理的住宅區設住宅區管理處。
業主大會必須有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不滿十八周歲的業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經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管委會應於接到該項提議後十四天內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召開業主大會。
大會表決可以採用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實行住宅房屋為一房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地產權利證書的非住宅房屋每證一票。
(一)選舉、罷免管委會的組成人員;
(二)監督管委會的工作;
(三)聽取和審查管委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住宅區內關於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修改業主公約;
(六)改變和撤銷管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批准管委會章程。
管委會委員的數額一般為十一至十七人,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適當增減,但最低不得少於五人。
管委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人士擔任。
管委會聘請執行秘書一至二名,負責處理管委會日常事務。
管委會會議由管委會主任根據工作需要召集,並應在會議召開七天前將會議通知書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管委會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二)審議決定住宅維修基金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使用;
(三)採取公開招標或其他方式,聘請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進行物業管理,並與其簽訂委託管理契約;
(四)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對本住宅區的年度管理計畫、住宅區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維修工程項目;
(五)審議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
(六)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對本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前款第(三)、(四)、(五)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業主大會批准。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區住宅管理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銷。
委託管理契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委託管理事項、管理標準、管理許可權、管理期限、管理費收支、利潤及風險、監督檢查、違約責任及其他權利義務條款。
委託管理契約應當報區住宅管理部門備案。
在住宅區開始入住兩年後管委會仍未成立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繼續管理。
在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或者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進行物業管理期間,應當接受業主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市住宅主管部門有權對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一)房屋的使用、維修、養護;
(二)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路燈、連廊、腳踏車房(棚)、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
(三)清潔衛生;
(四)車輛行駛及停泊;
(五)公共秩序;
(六)市住宅主管部門規定和委託管理契約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
(二)依據委託管理契約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
(三)制止違反住宅區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經營業務。
(一)以為業主服務為宗旨,注重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二)按市住宅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委託管理契約對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
(三)接受管委會和業主的監督;
(四)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提供社區生活服務和開展社會文化活動;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因管理、維修、養護不善,造成業主損失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賠償損失;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業主公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有關規定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規定。
(一)住宅區名稱、地點、面積及戶數;
(二)公共場所及公用設施狀況;
(三)業主大會的召集程式及決定住宅區重大事項的方式;
(四)業主使用其住宅和住宅區內公共場所及公用設施的權益;
(五)業主參與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權利;
(六)業主對管委會及物業管理公司的監督權;
(七)住宅區物業各項維修、養護和管理費用的繳交;
(八)業主在本住宅區內應遵守的行為準則;
(九)違反業主公約的責任;
(十)其他有關事項。
(一)住宅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二)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
(三)地下管網竣工圖;
(四)其他必要的資料。
(一)未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二)不得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梁、柱、樓板、陽台、天台、屋面及通道進行違章鑿、拆、搭、占;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四)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侵害他人的正當權益。
(一)室內部分,由業主負責維修;
(二)房屋的外牆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由物業管理公司組織定期養護和維修,其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中支出。
住宅維修基金由業主按規定分攤,分期繳納,由住宅區管理處以房屋本體為單位設立專帳代管,用於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不得挪作他用。
人為造成公用設施損壞的,由損壞者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一)踐踏、占用綠化地;
(二)占用樓梯間、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車場、腳踏車房(棚)等公用設施而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
(三)亂拋垃圾、雜物;
(四)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等;
(五)損毀、塗劃園林藝術雕塑;
(六)聚眾喧鬧;
(七)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
(八)發出超出規定標準的噪音;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十)經營業主公約所禁止的行業;
(十一)法律、法規及市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用於購買管理用房和住宅區公用設施的重大維修工程項目。
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上述商業用房的購置費用可由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中墊支,並從該商業用房的經營收入中回收。
該商業用房和住宅區內其他有經濟收入的公用配套設施、設備和場地,均由物業管理公司按委託管理契約經營,其收入用於補充住宅區的管理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