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產學研合作促進會(Shenzhen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Institute Collabor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SZIUR),成立於2013年11月13日,是由我市產業界、科技界及學術界致力於產學研合作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產學研合作促進會
- 外文名:Shenzhen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Institute Collaboration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SZIUR
組織性質,宗旨,組織機構,歷史項目,組織刊物,本會章程,
組織性質
深圳產學研合作促進會(Shenzhen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Institute Collabor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SZIUR),成立於2013年11月13日,是由我市產業界、科技界及學術界致力於產學研合作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進國家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加快區域經濟創新發展,提升企業創新能力服務,發揮產學研三方與政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為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做貢獻。
組織機構
本會名譽會長石定環、李灝、厲有為、宋海、王建華,執行會長黃宏生、惠小兵、李曉平,常務副會長葉小杭、姚永寧、張克科,副會長王明、王君宇、王明凡、葉文學、申長江、朱曉毅、莊小雄、劉志雄、劉愛明、劉海洋、李鋼、李奕標、何明遠、張曉雄、陳壽、陳燚、陳永弟、陳振興、夏煒、欒靜、席寧、梁強、路天雲、簡煉;秘書處下設九大服務機構,分別是:產學研基金、財富中心、會員服務中心、科技成果轉化中心、企業家互動培訓中心、產業園拓展服務中心、網路服務中心、產品創意服務中心、港澳台及國際服務中心。
歷史項目
2014年7月29日,中國產學研系統唯一專業球會——中國產學研高爾夫球會成立大會暨首屆開桿賽在深圳沙河高爾夫球俱樂部隆重舉行。本次開桿賽由中國產學研合作促進會、中國產學研投融資聯盟、深圳產學研合作促進會主辦,中國產學研高爾夫球會攜手深圳花伴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承辦,匯聚了兩岸四地,產、學、研、金等領域高球愛好者和倡導時尚健康生活的會員企業家。
組織刊物
《智慧&財富》內刊概況
主辦單位:中國產學研投融資聯盟、深圳產學研合作促進會
創刊日期:2014年11月
刊 期:季刊
市場定位:刊物隨著我會發展而成長,它追蹤報導並見證我會及產學研行業的發展歷程,為整合創新資源、搭建政、產、學、研、金、用平台做出了不可磨滅的作用。
內容風格:刊物融新聞、科技、產業、金融、信息於一體,面向我會會員及產學研行業,是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國際化的刊物,同時也是政、產、學、研、金交流和合作的平台。
本會章程
深圳產學研合作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深圳產學研合作促進會。英文譯名為:Shenzhen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Institute Collabora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SZIUR。
第二條 本會是由我市產業界、科技界及學術界致力於產學研合作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進國家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加快區域經濟創新發展,提升企業創新能力服務,發揮產學研三方與政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為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本會住所:深圳高新科技園南區創維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政府產學研合作方面的各項方針、政策。
(二)發揮政府和產學研單位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技術轉移、成果轉化和產業升級。
(三)組織舉辦推動產學研合作的研討會、報告會、展覽會、洽談會,為會員培訓產學研合作的人才。
(四)開展產學研合作的理論研究、政策研究和實證研究,為政府、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五)組織會員開展產學研領域與其他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六)搭建網站等信息共享平台,組織編印會刊和學術刊物等內部交流資料,促進產學研合作的宣傳工作。
(七)承接政府委託的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會員種類: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單位會員:金融機構、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團體以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媒體、中介服務機構等具有法人資格的相關部門和單位。
個人會員:關心支持、並致力於產學研合作工作的專家、學者、產業界人士。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範圍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20萬元/年;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10萬元/年;
(三) 副會長單位:5萬元/年;
(四)監事長單位:1萬元/年;
(五)常務理事單位:1萬元/年;
(六)理事單位:5000元/年;
(七) 監事單位:5000元/年;
(八)會員單位:2000元/年。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繳納會費或二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決定,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理事會及其常設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長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監事、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監事、理事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監事、理事、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報登記機關批准,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事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出席有關重要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落實常務理事會、理事長會議交辦的工作任務;
(二)協調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監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的建設
第四十三條本會支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四條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本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本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六條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四十七條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八條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四十九條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3年11月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