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拔管殺妻案
- 時間:2009年2月16日下午3時許
- 地點:深圳
- 受害人:胡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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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紹
2009年2月9日16時許,文裕章妻子胡菁在家中昏倒,文裕章發現後,與胡母將其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ICU。治療期間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壓,靠呼吸機維持呼吸,醫院向胡菁親屬發出病危通知書。
2009年2月16日,文裕章進院探望,向護士了解到妻子病情未見好轉,“連植物人都不如”,文裕章趴在床前哭泣。過了一會兒,文裕章將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壓監測管等醫療設備拔掉。護士與醫生見狀上前制止,但文裕章一直趴在胡菁身上,阻止醫生救治,並說病人太痛苦了,要放棄治療。約1小時後,胡菁死亡。當日l8時許,民警通知文裕章到深圳市公安局華富派出所接受調查,19時許,文裕章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經法醫檢驗鑑定,死者胡菁檢見腦血管畸形(小腦與腦橋、第三腦室交界部位)伴破裂出血;死亡原因為死者住院期間有自主心跳,而無自主呼吸,由呼吸機維持呼吸,被拔去氣管插管之後致呼吸停止死亡。該案引發了社會對“安樂死”的熱議。
案件調查
胡菁母親肖女士對女兒為何會突然昏倒有懷疑,這個謎團在法庭上也慢慢解開。胡菁死後,深圳警方請中山大學醫學院法醫鑑定中心的專家羅斌、劉水平進行屍檢,並出具了屍檢報告,證實胡菁昏迷及顱內出血是由其自身腦血管畸形伴破裂出血所致,是自身疾病所致,排除了她昏迷前頭部受到外傷的可能。
2010年1月7日,兩名專家作為鑑定人出庭,並提交屍檢時的圖片在法庭上播放,表明其病理學診斷是腦血管畸形,圖片顯示小腦有血管團,其形成有一定的時間,可以斷定是病理性的。看著一張張女兒腦部的解剖圖片,坐在法庭上的肖女士用紙巾不斷地擦眼淚。
公安機關對胡菁死亡作出的鑑定結論是,因文裕章拔掉了胡菁搶救儀器的管道,導致其呼吸停止死亡。
案件審理
一審
2009年2月17日,文裕章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3月4日,經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正式逮捕涉嫌故意殺人的文裕章,檢方以故意殺人罪對文裕章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決文裕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對此,深圳市檢察院對文裕章故意殺人案提出抗訴。二審由廣東省高院開庭審理。
辯護
文裕章的辯護律師認為,按照法醫專家分析,胡菁的腦死亡是不可逆轉的,即表明文裕章是否拔管對胡菁的死亡都沒有影響。雖然文裕章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的基本要件,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其主觀上是為了愛妻,不願讓其承受痛苦才作出拔管舉動,因此主觀惡意較小。文裕章還有兩個小孩需要撫養,且其有自首行為,希望法庭能夠對文裕章從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
最後,文裕章說,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他會贍養岳母到老,請岳母放心,此外他還請求法庭考慮孩子的
處境,讓他早日出去盡父親的責任。
附帶訴訟
在刑事訴訟調查部分完成以後,法庭附帶進行了民事訴訟調查。原告肖女士委託武漢與深圳的兩名律師,向被告方文裕章及其家庭索賠喪葬費、 精神損失費、誤工費、交通費、贍養費和死亡補償費,總計約128.5萬元。被告方對此數額表示不能接受。雙方最終表示可以就賠償數目進行庭外調解。
被告人文裕章的律師認為,目前刑事審判尚未結束,而相關民事賠償只能在刑事定罪成立之後才進行。
庭審焦點
1.病人腦死亡 家屬能否拔管?
庭審中,文裕章的辯護律師專門請來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常林,作為辯方的專家輔助人出庭。
常林教授表示,腦死亡在醫學上已經有定論,而目前更多的是倫理上的爭議。根據衛生部2003年腦死亡標準草案,胡菁符合腦死亡的標準。
他認為,心跳與呼吸兩者相互依存,而胡菁呼吸、心跳驟停10分鐘,無自主呼吸,一旦離開呼吸機輔助則不能呼吸,心跳也會隨之停止,特別是胡菁腦中樞損害嚴重,腦功能全部喪失,不可能恢復,心跳消失只是遲早的問題,可以承認其腦死亡,也就是死亡。
而公安機關的鑑定結論為:被害人胡菁系被拔去氣管插管之後致呼吸停止死亡。常林教授表示,此結論表述不準確,很容易誤導,所以他存在異議。不過他也承認,腦死亡的標準,衛生部並未實施,我國目前也未立法確認。
對於胡菁的死亡,中山大學的法醫鑑定專家羅斌、劉水平也認為,胡菁的腦部病變會導致循環和呼吸的障礙,使呼吸、心跳驟停,從這樣的情況看,會導致腦功能障礙和喪失,救治基本上沒有成功的。
而檢察官則辯稱,無論從臨床標準、司法實踐還是立法確認,都還未明確腦死亡標準,即便明確了標準,胡菁也沒有進行過相關的檢查確認,因此,以目前的臨床死亡標準,即心跳死、呼吸死來說,胡菁被拔管之前,並未死亡,無論她當時是否瀕臨死亡,文裕章都無權剝奪她的生命。他的拔管行為導致了胡菁的死亡,應該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一審宣判後,深圳市檢察院認為“量刑畸輕”,針對一審判決提起三點抗訴理由。一是認定本案屬於“情節較輕”有誤;二是認定被告人出於愛妻拔管的作案動機有誤;三是雖然被告人有自首、積極賠償經濟損失等情節,但適用緩刑社會效果不佳。
二審
2012年3月14日,文裕章拔管殺妻案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由廣東省高院派法官審理。
庭審持續了約兩個半小時,期間檢察員與辯護人的觀點針鋒相對,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及量刑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焦點1 文裕章是否有小三?
檢察官認為,種種證據足夠證明文裕章對妻子不忠,作案的動機並非其所述的不想妻子受苦。
檢察官出示證據,顯示文裕章在妻子臥床期間,頻繁與另一名年輕女子通電話,根據移動的記錄,兩人通話時間有時是1個小時,最長的甚至超過3個小時,而且往往是在三更半夜時。在文裕章被看押在看守所時,該女子還給文裕章發了很多曖昧簡訊。因此,檢察官認為,兩人的關係已超越了普通朋友關係,說明文裕章對妻子不忠。
對此,文裕章辯駁說,他和這名女子是普通朋友關係,剛認識3個月,因為工作上的需要,所以比較談得來,那些長時間的通話,都是該女子對文裕章進行開導安慰。對於曖昧簡訊,文裕章表示當時自己已經在看守所里了,事後看到這些簡訊也覺得莫名其妙。
文裕章的辯護律師則認為,這些曖昧簡訊只能說明這名女子個人的想法,與文裕章無關。
焦點2 是否得到家屬諒解?
檢察機關認為,雖然文裕章賠償了胡菁家屬128萬元,但是胡菁的家屬並沒有出具對文裕章的諒解書,此後還曾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這說明被害人的近親屬並未達成對文裕章的諒解,社會矛盾並未緩和。
文裕章的辯護人則表示,文裕章家人當初將128萬元賠償款支付到深圳中院時,就已經帶有附帶條件——胡家出具諒解書,否則不需要將款項支付給胡家。胡家既然收下了128萬元,就應該表示了對文裕章的諒解。此外除了胡家外,文裕章和胡菁的兒女也是此案被害人的近親屬,文裕章的女兒也寫了一份對父親的諒解書,請求法庭對文裕章從輕判處,讓父親回到他們身邊。
文裕章的辯護人還當庭將文裕章和胡菁女兒的諒解書作為證據予以提交。公訴人表示相信諒解書出於文裕章女兒之手,但其女兒今年才12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且目前和文裕章以及其家人一起生活,因此該證據是否具有效力仍值得斟酌。
焦點3 該判緩刑還是入獄?
檢察機關認為,雖然文裕章有自首、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近親屬經濟損失等情節,但一審判決對文裕章適用緩刑,社會效果不佳。此案緩刑的適用給社會導向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救死扶傷、相濡以沫、同甘共苦、患難與共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文裕章的行為對夫妻同甘共苦的優良傳統造成極大的衝擊,給同情、救助弱者的感情帶來極大的破壞。對其適用緩刑,會給社會導向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不利於有效發揮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
檢察官表示,一審判決書認定本案屬於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較輕”有誤,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雖然胡菁後經鑑定可能已經處於腦死亡狀態,但腦死亡沒有被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所認可。雖然文裕章沒有採取通常的使用暴力的方式,而實施的是拔掉氣管插管的行為,但並不影響主觀惡性,因為他面對的是一個無任何反抗之力的病人。文裕章的行為性質不是消極的不履行救助義務的行為,而是積極的殺人行為。
從本案的社會危害性分析,文裕章在其妻子病重垂危、急需救助之時,本應念夫妻之情誼,挽生命於將傾,卻不顧勸阻,急施殺手,將妻子的生命終結。其行為不僅剝奪了他人的生命,也讓雙方親人飽受折磨和煎熬,社會影響惡劣。其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能因此減輕好幾個量刑“檔次”,對文裕章的量刑應該從故意殺人罪10年的起點刑作為基礎,再考慮其自首、賠償等情節。
文裕章的辯護人則提出,是不是一定要將文裕章送進監獄,才能體現出良好的社會效果?目前文裕章全職在家照顧一對兒女,其兒女在父親的呵護下學習成績有了明顯進步,生活也很穩定。文裕章已經在看守所待了兩年,受到了懲罰,如果現在又判處其有期徒刑,將其送進監獄,讓他的兒女再次失去父親的照料,並不一定就能取得好的效果。
2012年年3月1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深圳開庭二審此案時,公訴人向法院提出,一審法院作出的“判三緩三”有誤,建議法院對文裕章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廣東高院二審認為,文裕章拔管直接導致胡菁死亡,故意殺人罪成立。考慮到文有自首情節,在胡發病後,積極送胡入院,且在醫院精心照顧胡,在醫院確認胡不可治的情況下才衝動拔管,依法維持原判。
小三說法未予採納
2012年3月14日下午,廣東省高院在深圳二審開庭審理此案。公訴機關表示,文裕章與一張姓女子關係曖昧,一審“判三緩三”不合理,建議法院對文裕章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終判
二審法庭上,“小三”說未被法庭採納。法庭認為,雖然通過簡訊和通話記錄顯示兩人有超範圍接觸,但從簡訊記錄只能認定“小三”張某傳送大量曖昧簡訊,文未回應,而通話記錄無法證實兩人有曖昧關係
廣東省高院二審認為,原審被告人文裕章在知悉其妻胡菁病重無法救治後,強行拔去其妻身上所附搶救設施,並阻攔醫護人員急救,致其妻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
但文裕章一時衝動實施拔管行為,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較小,屬於“情節較輕”。文裕章案後能夠主動投案並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予減輕處罰。文裕章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全額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對文裕章宣告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檢察機關抗訴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