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華區社會組織總會

深圳市龍華區社會組織總會

深圳市龍華區社會組織總會成立於2015年6月,是由深圳市龍華區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熱心支持社會組織工作的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總會自成立以來,在龍華區民政局的指導下,積極發揮樞紐型組織的優勢,根據章程和工作任務要求,從實際出發,切實加強總會的自身建設,充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積極開展社會組織行業引領、孵化培育、平台搭建、會員服務、監督評估、聚合發展等板塊的服務,推進樞紐型平台綜合全面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組織發展土壤,探索龍華區社會組織發展路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龍華區社會組織總會
  • 簡稱:龍華區社會組織總會
  • 主管單位:深圳市龍華區民政局
  • 登記單位:深圳市龍華區民政局
  • 屬性:非營利組織
  • 社團地址:深圳市龍華區龍華街道清龍路8號民政局社會組織孵化服務中心711室3號位
  • 電話區號:21071834
  • 法定代表人:周瑩
總則,附則,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深圳市龍華區社會組織總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由深圳市龍華區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熱心支持社會組織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為主體自願組成的綜合性、樞紐型的自願組成的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的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依據黨和國家關於社會組織建設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全心全意為區內社會組織服務,團結和引導區內社會組織服務社會建設、發展社會公益、提升社會價值豐富社會文化、推動社會和諧。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龍華區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龍華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住所:深圳市龍華區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省、市、區有關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積極反映社會組織訴求,維護社會組織合法權益,協助解決社會組織建設發展中的問題,切實發揮好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區內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推進社會組織黨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
(三)開展社會組織建設調研、研討和理論研究工作,為政府部門制定有關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的法規、政策提供決策的智力支持。
(四)完善社會組織及其會員的誠信自律規範,提高誠信自律意識。
(五)促進和組織本區社會組織之間、本區社會組織與區外社會組織之間的聯繫、交流和合作,幫助社會組織在互動、互助、互學中拓寬視野、激發動力、提高能力。
(六)積極搭建培訓支持、監督評估、顧問支持、戰略規劃、資源對接等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台,承接政府及有關部門、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在社會工作、社會組織、社會治理服務領域的項目研發、策劃、實施、評估工作。
(七)引導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公益慈善,鄰里互助、民眾性文化活動等有利於社會建設和民生福利的活動,助力提升社會共建、共治、共享水平。
(八)搭建社會組織宣傳信息平台,統合為社會組織服務的資源和信息,宣傳。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認同本團體的宗旨與社會服務價值觀,無不良信用和違規違法記錄;
(五)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個人會員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熟悉行業情況,具備相應專業知識; 2.熱心並支持社會組織建設與發展,在社會組織領域有較大貢獻或在社會組織領域有一定威望的有關專家學者和相關人士。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向本團體提出加強社會組織建設、管理、發展的研究成果、意見建議和相關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數量在200個以上的社會團體,可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代行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民主的方式產生,一般不少於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一。】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 3 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不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3 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 2/3 以上會員
(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向理事會提出秘書長和其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意見。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
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 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 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黨建工作
第四十條 本團體支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黨組織是黨在深圳市龍華區社會組織總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深圳市龍華區社會組織總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 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支持社會組織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 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 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移交給同類非營利組織,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五十四條 章程經2021年11月0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