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鞋業商會

深圳市龍崗區鞋業商會前身是“深圳市龍崗區皮革鞋業商會”,成立於2005年9月27日,現有鞋業商家1000多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龍崗區鞋業商會
  • 成立時間:2005年9月27日
  • 地點:深圳市龍崗區
  • 行動標準:資源共享、價值共創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深圳市龍崗區鞋業商會於2005年9月27日正式成立,其前身是“深圳市龍崗區皮革鞋業商會”。自1999年開始,原龍崗鎮皮革鞋業企業聯合組織成立了“深圳市龍崗區皮革鞋業商會”,已運作了兩屆,在國內市場影響較大。商會以“資源共享、價值共創”為行動標準。它的組成,為深圳市鞋業製品行業的發展開闢了新的里程碑。
龍崗區鞋業商會現有鞋業商家1000多個,除坪地、坪山、橫崗等街道有少量企業外,約有三分之二聚集龍崗街道,從業人員近30萬,年總產值200多億,占整個廣東省總產量的70%,國內市場占有率達30%,是龍崗區三大支柱產業之一。龍崗區鞋業產業正大力開發高質量的產品,淘汰技術含量低,產值低的PU製鞋業,目前已形成集銀皮革綜合廣場、華南國際工業原料城皮革皮具原輔料物流區等大型集散地,為龍崗區鞋業的進一步發展壯大奠定了紮實的基礎。
現龍崗區鞋業商會有會員200多家,兆坑乎分布在龍崗、平湖、坪山、坪地等街道,經過20多年的發展,湧現出嘉豪運、龍源、富利明達、龍威、志誠、欽佩、三番、明輝、嘉倫、健利、旭升、恆發、寶源、高藝、利成、興隆、駿達、萬源泉、精怡、雅仕達、永興隆、賜昌、港台、小美、蝴蝶泉等一大批高速發展的品牌企業,在國內外市場上均占有一定的份額,更創造出富麗達、阿儷達、三番、達芙妮等國內知名品牌,更加重了我商會在行業中的份額。多家會員企業榮獲中國省、市信得過產品,中國真皮標誌,產品標號入選深圳市十大名鞋。龍崗區鞋業已形成較具規模的皮革工業生產、經營體系,包括製革、製鞋、皮衣、箱包、皮件、皮製運動用品、毛皮及其製品,以及皮革化工材料、皮革機械、皮革用五金、鞋用材料等為基礎的生產、經營企業。
龍崗區鞋業商會作為行業商會,我們的重要職責之一是推動行業的發展與壯大,鞋業商會的作用是聯繫業界、加強感情、交整盼船煉流信息、推動龍崗皮革鞋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從而為會員提供更多的商機。商會還先後組團赴上海、重慶、四川、河南、成都、廣州、香港、印度、越南等地考察當地皮革產業,先後組團參加了廣州中博會、東莞厚街國際名鞋展、香港會展中心亞太區皮革展、上海鞋業展及美國拉斯維加斯展覽等。
我們始終把“服務會員”作為商牛虹盼會的首要工作,通過聯發信息、傳真、信函、內部刊物等途徑向會員企業傳播業界的最新信息。
龍崗區鞋業商會是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分工的產物,是傳播科技業務信息、提供業界商機平台、充分發揮著橋樑和紐帶的作用。
龍崗區鞋業商會正處於發展中,面臨著技術人力資源嚴重缺乏、“三來一補”企業利潤空間越來越小、沒有專業的鞋業生產基地等問題。還需各級領導、相關社會的支持和幫助。相信在社會各界的關心下,為商會行業的整體發展、構建和諧社會作出卓越的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為“深圳市龍崗區鞋業商會”,
英文名稱為:ShenZhen Longgang Footwear Association ;縮寫:SZLFA。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深圳市龍崗區從酷雄事製鞋生產及鞋業設計、研發、銷售、貿易展覽及其配套的原輔材料產業鏈,有關機構等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地方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是為本行業發展提供優質服務,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政府與會員、會員與會員之間的關係,企業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本商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致力於廠商之間在產品和技術上相互配套,製鞋行業員工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培訓;以促進深圳市鞋業水準的不斷提高為目的,帶動深圳市鞋業廠商與海內外同行的信息交流,增進同行友誼、拓展海內外貿易技術合作為己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廣東省行業協會、龍崗區總商會、龍崗區民政局指導監管采葛巴良部門以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深圳市龍崗區龍崗街道新生社區集銀皮革綜合廣場A302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對外宣傳改革開放政策,介紹深圳市投資環境,為國外投資諮詢及項目對接服務,開展同港澳台及海內外同行業的友好往來,推動外商來深圳投資,促進國際國內經濟文化交流與戰略合作。
2、為政府規劃和發展鞋業及配套材料工業提供建議和方案,協助企業的立項審議、產品評價、企業升級、質量鑑定再祖棕、出口商檢許可證的審議等有關事宜。
3、制定鞋業行規、行約,組織鞋戀潤循業評定新標準;了解國際同行相關產品發展趨勢及銷售業績動向,蒐集並發布信息咨訊,組織研討鞋業新品開發,統一協調布局鞋業產業發展規劃。
4、培養專業人才,幫助企業提高管理和技術水平;按法律規定創辦報刊和網站,為會員企業提供多元化的鞋業市場信息;組織會員企業之間的交流,聯誼活動。
5、 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展銷、貿易洽談,每年不定期舉辦不少於兩次“深圳鞋業博覽會”,鞋業國際國內新品開發、流行款式發布等.
6、組織對外反傾銷、接收海內外鞋業生產定單,孵化深圳鞋業品牌,培育自主創新品牌,爭創國內外知名品牌。
第三章 會員入會條件、程式及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在鞋業屆有一定的知名度,單位會員的企業或產品在市場上有較好的美譽度、企業守法經營;
(四)願意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個人或企業從來沒有犯罪記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權享受本商會提供給會員的各種資源。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商會的選舉活動;
(七)督促商會工作的開展。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度繳納會費3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六)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監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狀況,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向理事會公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表決通過,報有關指導監督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會長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為具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的理事會副會長以上領導成員,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副會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正確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人員。
(二)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對皮革鞋業發展有突出成就或對本會創建發展有貢獻的專家或有關領導人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聘請擔任本商會的榮譽(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監事會,負責監督商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監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監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監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監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監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修正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條 宗旨是為本行業發展提供優質服務,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政府與會員、會員與會員之間的關係,企業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本商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致力於廠商之間在產品和技術上相互配套,製鞋行業員工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培訓;以促進深圳市鞋業水準的不斷提高為目的,帶動深圳市鞋業廠商與海內外同行的信息交流,增進同行友誼、拓展海內外貿易技術合作為己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廣東省行業協會、龍崗區總商會、龍崗區民政局指導監管部門以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深圳市龍崗區龍崗街道新生社區集銀皮革綜合廣場A302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對外宣傳改革開放政策,介紹深圳市投資環境,為國外投資諮詢及項目對接服務,開展同港澳台及海內外同行業的友好往來,推動外商來深圳投資,促進國際國內經濟文化交流與戰略合作。
2、為政府規劃和發展鞋業及配套材料工業提供建議和方案,協助企業的立項審議、產品評價、企業升級、質量鑑定、出口商檢許可證的審議等有關事宜。
3、制定鞋業行規、行約,組織鞋業評定新標準;了解國際同行相關產品發展趨勢及銷售業績動向,蒐集並發布信息咨訊,組織研討鞋業新品開發,統一協調布局鞋業產業發展規劃。
4、培養專業人才,幫助企業提高管理和技術水平;按法律規定創辦報刊和網站,為會員企業提供多元化的鞋業市場信息;組織會員企業之間的交流,聯誼活動。
5、 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展銷、貿易洽談,每年不定期舉辦不少於兩次“深圳鞋業博覽會”,鞋業國際國內新品開發、流行款式發布等.
6、組織對外反傾銷、接收海內外鞋業生產定單,孵化深圳鞋業品牌,培育自主創新品牌,爭創國內外知名品牌。
第三章 會員入會條件、程式及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在鞋業屆有一定的知名度,單位會員的企業或產品在市場上有較好的美譽度、企業守法經營;
(四)願意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個人或企業從來沒有犯罪記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權享受本商會提供給會員的各種資源。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商會的選舉活動;
(七)督促商會工作的開展。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度繳納會費3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六)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監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狀況,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向理事會公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表決通過,報有關指導監督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會長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為具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的理事會副會長以上領導成員,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副會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正確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人員。
(二)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對皮革鞋業發展有突出成就或對本會創建發展有貢獻的專家或有關領導人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聘請擔任本商會的榮譽(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監事會,負責監督商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監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監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監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監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監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修正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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