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研究會

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研究會是匯集了從事食品生產、流通、餐飲領域的企業、單位及專注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索證索票體系建設、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創新突破等食品領域的有關專家、學者組成的專業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研究會
  • 組織成員:食品領域的有關專家、學者組
  • 協會責任:食品生產、流通、餐飲領域的企業、單位及專注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協會簡介,宗旨目標,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協會簡介

主要服務於相關職能部門、餐飲行業、食品行業的生產、流通等信息一體化管理,專注研究食品行業及職能部門安全管理課題,承接食品企業、行業、政府有關的食品安全管理項目建設。

宗旨目標

發揮專業研究優勢,促進食品安全管理文化、管理技術和科技成果的實踐套用,協助政府推廣、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研究會,英文名稱: Shenzhen Food Safe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ZFSM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會是由從事食品生產、流通、餐飲領域的企業家、單位及專注食品安全管理、食品質量管理、食品檢驗方面的有關專家、學者及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專業研究優勢,促進食品安全管理文化、管理技術和食品安全管理科技成果的實踐套用,協助政府推廣、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推動會員企業健康發展,提高會員及食品行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助推深圳食品行業的規範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深圳市龍華區龍華辦事處龍觀東路83號榮群大樓4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跟蹤、研究及引進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並推廣到企業食品安全管理的實踐活動。
(二)積極探索先進科學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制度體系。
(三)設計各種適宜於在本市各單位(社區、學校、企業)推廣的教材、媒體、網路資訊,舉辦食品安全和管理創新講堂、策劃大型公眾食品安全和發展論壇等。
(四)組織會員培訓,提高相關企事業單位及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大力開展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公益宣傳活動,大力推廣和套用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六)編制內部刊物,進行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 年(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 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 ,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4年。 [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 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 請選擇 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9月1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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