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多年來,深圳市音樂家協會堅持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和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團結全市音樂人士,致力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音樂藝術事業,在音樂創作、表演藝術、音樂教育和社會音樂活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通過整合社會資源、開展各類音樂創作活動,舉辦各類音樂藝術研討會、講座和採風等活動,對音樂創作進行學術性的研究和探討。組織舉辦與國內外音樂家的學術交流活動, 努力推動深圳市音樂事業的不斷發展。
深圳音樂家協會擁有一批國內一流詞作家,作曲家隊伍也具有相當規模和水準,音樂創作機制逐步完善。深圳市詞曲作家創作了一批優秀作品,其中大量作品獲國家級獎項,如:中宣部“五個一工程”獎、中國音樂“金鐘獎”、文化部“群星獎” 、魯迅文藝獎音樂獎和中國音樂電視獎、中國廣播新歌獎等。其中有歌曲《春天的故事》、《走進新時代》、《又見西柏坡》、《在燦爛陽光下》、《永遠的小平》、《祝福祖國》等。深圳被譽為“歌曲創作強市”,並獲得由中國音樂家協會頒發的“中國流行音樂先鋒城市”的光榮稱號。
由聲樂專業會員組成的音協合唱團,現有團員100多名, 均為畢業於國內外各音樂院校的優秀聲樂人才。合唱團曾連續三屆榮獲廣東省合唱比賽一等獎; 2000年、2006年兩次榮獲全國合唱比賽金獎第一名;2003年榮獲第五屆義大利合唱比賽兩項金獎和最佳指揮獎; 2007年榮獲第24屆維也納舒伯特國際合唱比賽“混聲合唱A級”和“S組宗教歌曲合唱”兩項金獎。2008年12月10日,受邀赴京參見“改革開放頌”系列演出活動閉幕式演出,中央領導同志李長春、劉雲山、劉延東等黨和國家領導人觀看了演出,並給予了高度評價。
深圳市音樂家協會多次主辦和承辦了各類征歌活動,如:《“深圳市為紀念鄧小平誕辰100周年征歌活動”》、《“我愛·我在首屆深圳原創歌曲”》、《“輝煌20周年征歌”》、《慶祝黨的“十七大”(和諧頌)征歌活動》、《深圳第26屆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第一屆歌曲徵集活動》、《全國優秀流行歌曲創作大賽華南賽區深圳分賽區歌曲徵集》等,促進了深圳音樂文化的創作和傳播。
深圳“鋼琴之城”建設成果斐然,交響樂團躋身國內一流水平,音樂文化產業有了長足發展。深圳與國內外多家音樂機構、部門聯合成功舉辦多項大型音樂活動,如聯合央視舉辦國慶音樂會,承辦首屆CCTV鋼琴小提琴大賽,形成了國家高度和亮點。實施了鵬城歌飛揚原創音樂促進計畫,深圳原創音樂唱響悉尼、洛杉磯。打造了沙灘音樂節、周末音樂廣場、“美麗星期天音樂會”等音樂品牌活動,形成了濃厚的音樂文化氛圍。2009年又與中國音協在深圳共同打造“中國音樂
金鐘獎流行音樂大賽”。
深圳音樂家協會將帶領深圳全體音樂家共同努力為將深圳打造成國際音樂之都而奮鬥。
建設宗旨
協會宗旨:組織、聯絡、協調、服務於深圳音樂家。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深圳市音樂家協會。(ShenZhen Musicia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深圳市音樂家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音樂學術團體。是深圳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促進音樂藝術的繁榮和發展,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建設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國際化城市,和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深圳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駐所設在廣東省深圳市紅嶺中路1038號2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二)本會有義務維護會員在音樂學術活動中的合法利益;
(三)組織學習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文藝路線、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會員的思想藝術修養;
(四)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鼓勵並支持會員積極創作反映改革開放,反映特區建設和現實生活,具體時代精神,代表先進文化發展方向的音樂作品;
(五)組織會員觀摩學習,開展藝術交流活動,加強音樂理論研究,舉辦學術研討會,及時介紹國內外音樂信息,開闊藝術視野;
(六)繼承發揚優秀音樂文化傳統,加強對本市民族民間音樂藝術的發掘,整理和研究工作,利用民間藝術資源,同時廣泛吸收各地優秀藝術之長,為建設和諧深圳、效益深圳服務;
(七)積極創造條件為會員提供業務學習機會;
(八)積極開展音樂文化教育、積極培養深圳的音樂人才;
(九)加強國內外音樂界的聯繫和交流;
(十)組織開展各項音樂比賽和評選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音樂單位、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成績和影響並在深圳定居或受聘兩年以上的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
(四)港、澳、台和華僑的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符合會員條件者,可申請加入本會,或經主席團批准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主席團討論通過;
(三)在深圳工作的中國音樂家協會及廣東省音樂家協會會員經辦理登記手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四)由主席團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65歲以上會員免交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主席團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主席團(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主席團(或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主席團(或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由正、副主席、秘書長組成)會議須有1/2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特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正、副主席及秘書長若兩年無故不參加主席團會議者當自動辭職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會如需設名譽主席、顧問、名譽會員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薦、聘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新當選主席年齡不超過63周歲,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駐會主席或駐會副主席或駐會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與協會法定代表人共同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的駐會主席,同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主席團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每年會費20元,一次性交納五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7年09月10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