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違反招標投標規定處理辦法

《深圳市違反招標投標規定處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招標投標活動,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製定。由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2005年3月25日印發實施。

深圳市違反招標投標規定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招標投標活動,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招標投標活動中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前款所稱工作人員的具體範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確定。
第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處理:
(一)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按規定實行招標,或者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規定實行公開招標的;
(二)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分拆,或者延誤時間導致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成為應急工程,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或者資料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自行組織招標或者委託沒有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代理招標的;
(五)不按規定要求發布招標信息或提供虛假招標信息的;
(六)在設定投標報名條件或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過程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對潛在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
(七)與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服務機構或投標人串通招標投標,或者在確定中標人之前,違反有關規定與投標人就標的價格、技術參數、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協商談判的;
(八)不當干預評標委員會正常評標活動的;
(九)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十)無正當理由不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的;
(十一)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契約的;
(十二)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與中標人訂立契約,或者與中標人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
(十三)違反契約,要求中標人分包或者轉包的;
(十四)索取、收受投標人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五)不如實記錄或者妥善保存招標投標活動相關資料的;
(十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在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時提供虛假情況的;
(十七)嚴重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 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作為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處理:
(一)提供虛假資質檔案,參與投標的;
(二)圍標、相互串通投標,排斥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合法權益的,或者相互串通抬價、操縱投標價格的;
(三)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招標服務機構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以他人名義投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五)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服務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其他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不當干預評標委員會正常評標活動的;
(七)嚴重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作為中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處理:
(一)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中標項目分拆後轉讓給他人的;
(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契約的;
(四)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與招標人訂立契約,或者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
(五)嚴重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處理:
(一)未取得招標代理資格或者超越代理資格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
(二)策劃或唆使按規定應進行招標的項目規避招標的;
(三)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或者資料的;
(四)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進行虛假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違反招標程式和工作規範,導致不公平競爭或者損害招標人的合法權益的;
(六)故意刁難、拒絕招標投標申報,或故意不讓合格投標人中標,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不如實記錄或者妥善保存招標投標活動原始記錄的;
(八)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提供虛假情況的;
(九)索取、收受招標人、投標人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不當干預評標委員會正常評標活動的;
(十一)嚴重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參加製作招標檔案的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加評標的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處理:
(一)與投標人有親屬關係、經濟利益關係或者有其他利害關係應該主動提出迴避,本人隱瞞情況不提出迴避的;
(二)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式正常進行的;
(三)製作招標檔案的人員相互串通或與投標人串通,製作、審定標底顯失公平的;
(四)評標成員相互串通或與投標人串通,評標意見顯失公平的;
(五)泄露投標檔案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等與評標有關的情況,或者泄露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六)私下接觸投標人,索取、收受招標人、投標人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不當干預評標委員會正常評標活動的;
(八)嚴重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處理:
(一)與投標人、招標人串通,設定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的;
(二)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違反規定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妨礙招標投標活動的;
(三)為招標人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或者玩忽職守,出具的證明檔案嚴重失實的;
(四)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辦事時限,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
(五)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或者資料的;
(六)索取、收受招標人、投標人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不按有關規定審核、監督招標投標活動,或者對有關招標投標的投訴不按規定處理的;
(八)不當干預評標委員會正常評標活動的;
(九)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中的其他失職行為。
第九條 有本規定第三條至第八條行為之一的,給予以下行政紀律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對前款所述人員中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還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如黨的其他規範性檔案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條 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為個人或者親友謀取私利的,依照本辦法從重處分。
前款所稱領導幹部的範圍,依據《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第九條確定。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關人員,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紀檢監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查處。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有本規定第三條至第八條行為之一的,根據實際情況,必要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由有關部門給予免職或者辭退等組織處理。
第十三條 對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採購條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紀委、深圳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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