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規定

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創新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以下簡稱市檢測院)的管理和運作,推動計量、檢驗、檢測、認證等高技術服務業發展,提升市檢測院的市場競爭力和品牌影響力,最佳化市檢測院的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檢測院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定機構,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
市檢測院的舉辦單位為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條 市檢測院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社會公益公共服務,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為政府、企業和社會提供高質量的計量、檢驗、檢測、認證等高技術服務,不斷促進深圳產業發展。
市檢測院應當堅持專業化發展理念,積極推進品牌建設,持續開展技術攻關和科研創新,打造核心競爭力,致力於不斷滿足市場多樣化和個性化需求,努力建設成為世界一流的技術服務機構。
第四條 市檢測院建立以理事會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決策、執行、監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機制。
第二章 決策機構
第五條 市檢測院設立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為九至十三人的單數。
理事會成員由舉辦單位代表、市檢測院職工代表以及社會人士組成,其中社會人士占理事會成員人數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必要時也可以邀請其他政府部門代表參加。
理事會設立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理事長由舉辦單位指定,副理事長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六條 理事由舉辦單位聘任,每屆任期為五年。理事任期屆滿後可以連任。
第七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理事會議事規則,審定市檢測院章程或者章程修改草案;
(二)審定市檢測院的戰略規劃、重大業務發展計畫、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三)審定市檢測院的用人規模;
(四)審定市檢測院作出的重大投資、融資決定;
(五)審定市檢測院的財務管理、資產管理、人員管理、薪酬管理等重要管理制度;
(六)審定市檢測院和所設立企業的發展及管理等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長或者三名以上的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長應當自提議或者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理事過半數通過。理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理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前款規定外,由市檢測院章程規定。
第十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發理事會決議和會議紀要;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四)組織制定理事會運作的各項制度;
(五)行使市檢測院章程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副理事長代為履行。
第三章 執行機構
第十一條 市檢測院設院長一人,作為檢測院法定代表人。
院長為理事會的當然理事,不得擔任理事長。
市檢測院可以按照職數和崗位設副院長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若干名。
院長、副院長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管理層,作為執行機構。
第十二條 院長經理事會審議後提出人選建議,由舉辦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規定聘任。
副院長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由院長提出人選建議,經理事會審議後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聘任。
第十三條 院長、副院長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期由市檢測院章程規定,聘期屆滿可續聘;但是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市檢測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領導管理層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擬訂市檢測院章程或者章程修改草案;
(三)組織擬訂市檢測院的戰略規劃、重大業務發展計畫、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四)組織擬訂市檢測院財務管理、人員管理、薪酬管理等重要管理制度;
(五)組織擬訂市檢測院的用人規模;
(六)設立、調整市檢測院內設機構,按照規定聘任、解聘內設機構管理人員;
(七)負責市檢測院日常管理,組織開展業務活動;
(八)按照管理許可權將相關事項報理事會審議或者審定;
(九)負責組織實施需要由執行機構完成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技術服務與業務拓展
第十五條 市檢測院應當為政府監管提供下列技術服務:
(一)對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施強制檢定,研究建立深圳市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二)食品及其他物品的監督抽查、檢驗檢測、應急檢測、風險監測、仲裁檢定、質量鑑定等;
(三)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服務;
(四)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可以委託的其他技術服務事項。
前款所列事項,通過以事定費、購買服務等方式實施。
第十六條 市檢測院應當積極提升技術服務水平,最佳化公共檢測平台服務質量,完成下列技術服務:
(一)承擔國家、省、市檢測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為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提供技術孵化與成果轉化;
(二)開展國內外實驗室間的合作與共享,為產業提供高新檢測技術的研究開發,制訂高新技術標準;
(三)開展計量檢定、質量檢驗、標準宣傳貫徹、認證等方面的技術諮詢與培訓;
(四)其他技術服務事項。
第十七條 市檢測院可以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從事下列技術服務:
(一)計量與檢測儀器裝備的研究開發;
(二)國際國內市場準入規則的研究、國際國內標準的制訂或者修訂;
(三)產品、工程、服務、環境等方面的計量、檢測與認證;
(四)貨物檢驗、工廠審查等第三方核查;
(五)其他相關的質量技術服務事項。
第五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 市檢測院利用其國有資產出資設立企業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並依法辦理審核批准手續;但是與計量強檢、食品監督抽查、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公共檢測平台等業務有關的資產不得用於出資。
市檢測院應當依法管理國有資產,對所設立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其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發展計量、檢驗、檢測、認證等高技術服務事業。
第十九條 市檢測院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與管理體制相適應的企業化財務管理制度,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編制財務預算和決算。
第二十條 市檢測院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由舉辦單位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六章 人事薪酬
第二十一條 市檢測院應當按照科學合理、精簡高效、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制定崗位管理、人員招聘、薪酬管理、年金管理、績效考核等人事管理配套制度,並接受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檢測院可以參照同行業市場薪酬水平,結合機構經營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薪酬分配方案,建立工作人員薪酬評估、調整、激勵機制。
市檢測院的工作人員薪酬分配方案經理事會審定後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市檢測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實行住房公積金和年金制度。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檢測院應當接受財政、稅務等部門以及舉辦單位、理事會、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檢測院決定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提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或者審議。
第二十六條 市檢測院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舉辦單位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市檢測院進行社會審計。
第二十七條 市檢測院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通過網站、媒體等多種方式主動公開下列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一)政策依據、運作狀況、檢測能力、公正性承諾、組織結構、發展規劃、人事管理相關制度及招聘信息等;
(二)理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
(三)年度報告書、人力資源管理信息年度報告;
(四)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五)依法應予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的“不低於”“以上”“過半數”均含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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