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茶陵商會是經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批准、茶陵縣民政廳註冊登記,由在深茶陵籍企業家自願發起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於2011年11月6日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茶陵商會
- 會員單位:近300家
- 地區:廣東省深圳市及周邊地區
- 商會工作作風:團結、緊張、嚴肅、活潑
機構簡介,商會文化,商會章程,
機構簡介
廣東省深圳市茶陵商會現有會員單位近300家,設有8個地域分會和1個行業分會。會員遍布廣東省深圳市及周邊地區,會員從事的產業涉及電子科技、建築建材、房地產、服裝鞋帽、餐飲娛樂、家具電器、醫藥環保、機械恥汗敬設備、金融證券、傳媒教育、法律諮詢、交通物流、商業旅遊、股權投資等多個行業和領域。據不完全統計,會員企業註冊資金規模超過50億元人民幣,年總產值約億元人民幣,年創利稅達400億100元人民幣,年提供就業崗位約5萬個。會員們已在茶陵投資項目10多個,開工項目20多個,解決就業超過1萬人達影組檔,上繳稅收超千萬元人民幣。
商會的宗旨是:凝聚茶陵商界精英,整合在粵湘商業信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升茶陵商人形象,構築政商溝通平台,謀求企業共同發展,促進湘粵漏項狼經濟繁榮。
商會文化
打造服務平悼企勸台,為會員服務;
打造合作平台,促進經濟發展;
打造茶陵品牌,增強凝聚力和影響力。
商會目標
揚茶陵美德,創一流商會
商會核心價值觀
商會核心價值觀
和諧、奉獻、合作、發展
商會工作方針
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人,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積極因素。
商會堅持四化
決策民主化、財務透明化、信息及時化、工作制度化
商會工作作風
團結、緊張、嚴肅、活潑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深圳市茶陵商會;英文譯名為Shenzhen Chaling Chamber Of Commerce,SCC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深圳地區從事經營活墓企永動的各種經濟成分的茶陵籍企業、茶陵人企業,以及有助於本會發展的茶陵籍貫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地方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並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遵從社會公道,為會員搭建一個“博採信息、廣交朋友,團結協作、扶貧濟困;優勢互補、發掘商機,資源共享、實現共贏,外擴內聯、反哺家鄉”的良好發展平台,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引導、服務,堅持以會促商、以商養會原則,促進經濟建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茶陵縣民政局和深圳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暫設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皇崗中路高科利大廈B座23G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深圳地區從事經營活墓企永動的各種經濟成分的茶陵籍企業、茶陵人企業,以及有助於本會發展的茶陵籍貫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地方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並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遵從社會公道,為會員搭建一個“博採信息、廣交朋友,團結協作、扶貧濟困;優勢互補、發掘商機,資源共享、實現共贏,外擴內聯、反哺家鄉”的良好發展平台,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引導、服務,堅持以會促商、以商養會原則,促進經濟建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茶陵縣民政局和深圳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暫設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皇崗中路高科利大廈B座23G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大力發展會員,促進交流、增進了解、加深友誼,實現共同發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解決實際困難。同時根據“資源共享、信息互通、自願平等、互不干涉”的原則,加強與兄弟組織的友好合作關係。
(二)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法律、培訓、人才及投融資等多種服務,優先向會員企業推介效益好、前景廣的投資項目。
(三)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地區經濟巴整糠去建設和經營活動,舉辦知識講座,組織學術報告,開展各類培訓,宣介和推廣企業經營管理的理論成果與實踐經驗,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務制度,提高經營水平。
(四)圍繞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構建現代企業制度和最佳化企業經營管理,開展專題調研,撰寫研究報告,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與建議,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
(五)在深茶之間開展經濟、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信息交流與傳播。做好茶陵黨、政、企業代表團出訪深圳考察學習、經貿活動的聯絡接待工作,以及深圳代表團出訪茶陵的聯絡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政企聯絡與協商對話機制。
(六)經有關部門同意,組織會員企業、在深港澳地區工作的茶陵籍人士和社會各界的聯誼活動,搭建高端交流平台,整合民間、政府及各類社會資源。
(七)堅持走以商養會道路,創辦並經營管理經濟實體,開展項目投資,致力於發展本會資產。
(八)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協助調解經濟糾紛。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十)積極參與深茶兩地的慈善與公益事業。
(十一)其他屬於商會業務範圍的合法事務。
(一)大力發展會員,促進交流、增進了解、加深友誼,實現共同發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解決實際困難。同時根據“資源共享、信息互通、自願平等、互不干涉”的原則,加強與兄弟組織的友好合作關係。
(二)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法律、培訓、人才及投融資等多種服務,優先向會員企業推介效益好、前景廣的投資項目。
(三)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地區經濟巴整糠去建設和經營活動,舉辦知識講座,組織學術報告,開展各類培訓,宣介和推廣企業經營管理的理論成果與實踐經驗,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務制度,提高經營水平。
(四)圍繞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構建現代企業制度和最佳化企業經營管理,開展專題調研,撰寫研究報告,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與建議,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
(五)在深茶之間開展經濟、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信息交流與傳播。做好茶陵黨、政、企業代表團出訪深圳考察學習、經貿活動的聯絡接待工作,以及深圳代表團出訪茶陵的聯絡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政企聯絡與協商對話機制。
(六)經有關部門同意,組織會員企業、在深港澳地區工作的茶陵籍人士和社會各界的聯誼活動,搭建高端交流平台,整合民間、政府及各類社會資源。
(七)堅持走以商養會道路,創辦並經營管理經濟實體,開展項目投資,致力於發展本會資產。
(八)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協助調解經濟糾紛。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十)積極參與深茶兩地的慈善與公益事業。
(十一)其他屬於商會業務範圍的合法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一)凡在深圳地區註冊登記,其法定代表人為茶陵籍人士以及具有茶陵元素的各類企業,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吸收的重點是私營企業和包含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企業,估試以及在深登記註冊設立辦事處、分公司的茶陵企事業單位。
(三)有助於本會發展的茶陵籍各界人士,可以吸收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並按期繳納會費;
(三)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和社會影響;
(四)關心、支持茶陵與深圳的經濟建設和發展,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常務副會長審批後,提交會長審查、核准;
(三)全額繳納擔任本屆相應職務會費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六)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 50000元人民幣/年;
(二)常務副會長 20000元人民幣/年;
(三)副會長 10000元人民幣/年;
(四)秘書長 2000元人民幣/年;
(五)副秘書長 1000元人民幣/年;
(六)常務理事 5000元人民幣/年;
(七)理事 2000元人民幣/年;
(八)會員 500元人民幣/年;
(九)團體會員 10000元人民幣/年。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中途退會,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經工商部門核准註銷的企業,或因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一)凡在深圳地區註冊登記,其法定代表人為茶陵籍人士以及具有茶陵元素的各類企業,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吸收的重點是私營企業和包含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企業,估試以及在深登記註冊設立辦事處、分公司的茶陵企事業單位。
(三)有助於本會發展的茶陵籍各界人士,可以吸收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並按期繳納會費;
(三)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和社會影響;
(四)關心、支持茶陵與深圳的經濟建設和發展,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常務副會長審批後,提交會長審查、核准;
(三)全額繳納擔任本屆相應職務會費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六)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 50000元人民幣/年;
(二)常務副會長 20000元人民幣/年;
(三)副會長 10000元人民幣/年;
(四)秘書長 2000元人民幣/年;
(五)副秘書長 1000元人民幣/年;
(六)常務理事 5000元人民幣/年;
(七)理事 2000元人民幣/年;
(八)會員 500元人民幣/年;
(九)團體會員 10000元人民幣/年。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中途退會,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經工商部門核准註銷的企業,或因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本會組織工作實行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原則。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十七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成為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並形成會議紀要,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長由會長兼任。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對會員的處分和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到會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理事討論通過;
(三)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能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是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當然成員。其工作直接向會長匯報。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但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等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十七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成為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並形成會議紀要,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長由會長兼任。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對會員的處分和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到會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理事討論通過;
(三)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能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是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當然成員。其工作直接向會長匯報。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但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等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原則上,會費只用於舉辦會員大會及其他有關的較大型活動、辦公場所租金及辦公支出、專職人員補貼,其他情況均不能動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全體會員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或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委託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管理,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在監事會的監督下,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進行年度檢查、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進行年度檢查。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業務指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原則上,會費只用於舉辦會員大會及其他有關的較大型活動、辦公場所租金及辦公支出、專職人員補貼,其他情況均不能動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全體會員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或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委託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管理,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在監事會的監督下,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進行年度檢查、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進行年度檢查。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業務指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一)凡在深圳地區註冊登記,其法定代表人為茶陵籍人士以及具有茶陵元素的各類企業,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吸收的重點是私營企業和包含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企業,以及在深登記註冊設立辦事處、分公司的茶陵企事業單位。
(三)有助於本會發展的茶陵籍各界人士,可以吸收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並按期繳納會費;
(三)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和社會影響;
(四)關心、支持茶陵與深圳的經濟建設和發展,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常務副會長審批後,提交會長審查、核准;
(三)全額繳納擔任本屆相應職務會費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六)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 50000元人民幣/年;
(二)常務副會長 20000元人民幣/年;
(三)副會長 10000元人民幣/年;
(四)秘書長 2000元人民幣/年;
(五)副秘書長 1000元人民幣/年;
(六)常務理事 5000元人民幣/年;
(七)理事 2000元人民幣/年;
(八)會員 500元人民幣/年;
(九)團體會員 10000元人民幣/年。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中途退會,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經工商部門核准註銷的企業,或因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一)凡在深圳地區註冊登記,其法定代表人為茶陵籍人士以及具有茶陵元素的各類企業,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吸收的重點是私營企業和包含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企業,以及在深登記註冊設立辦事處、分公司的茶陵企事業單位。
(三)有助於本會發展的茶陵籍各界人士,可以吸收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並按期繳納會費;
(三)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和社會影響;
(四)關心、支持茶陵與深圳的經濟建設和發展,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常務副會長審批後,提交會長審查、核准;
(三)全額繳納擔任本屆相應職務會費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六)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 50000元人民幣/年;
(二)常務副會長 20000元人民幣/年;
(三)副會長 10000元人民幣/年;
(四)秘書長 2000元人民幣/年;
(五)副秘書長 1000元人民幣/年;
(六)常務理事 5000元人民幣/年;
(七)理事 2000元人民幣/年;
(八)會員 500元人民幣/年;
(九)團體會員 10000元人民幣/年。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中途退會,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經工商部門核准註銷的企業,或因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本會組織工作實行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原則。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十七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成為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並形成會議紀要,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長由會長兼任。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對會員的處分和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到會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理事討論通過;
(三)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能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是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當然成員。其工作直接向會長匯報。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但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等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十七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成為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並形成會議紀要,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長由會長兼任。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對會員的處分和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到會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理事討論通過;
(三)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能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是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當然成員。其工作直接向會長匯報。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但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等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原則上,會費只用於舉辦會員大會及其他有關的較大型活動、辦公場所租金及辦公支出、專職人員補貼,其他情況均不能動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全體會員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或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委託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管理,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在監事會的監督下,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進行年度檢查、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進行年度檢查。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業務指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原則上,會費只用於舉辦會員大會及其他有關的較大型活動、辦公場所租金及辦公支出、專職人員補貼,其他情況均不能動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全體會員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或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委託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管理,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在監事會的監督下,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進行年度檢查、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進行年度檢查。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業務指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