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翻譯協會

深圳市翻譯協會於2005年5月23日成立。這是深圳市翻譯工作者和外語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行業性社會團體,由市政府外事辦外事服務中心、深圳大學、深圳報業集團和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四家單位聯合發起創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翻譯協會
  • 地點:深圳市
  • 成立時間:2005年5月23日
  • 性質:學術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組織機構,優秀合作夥伴,

協會簡介

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其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市各行各業翻譯機構和翻譯工作者,積極開展翻譯研究和學術交流;提高翻譯質量和水平;加強與國內外翻譯界的交流與合作;促進翻譯人才的培養和隊伍建設;維護翻譯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翻譯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協會秘書處下設綜合部、會員服務部、培訓部、翻譯服務部。此外,協會設有由國內外資深翻譯專家組成的專家委員會,專門從事翻譯質量的審查、監督工作。
協會現有團體會員37家,個人會員近300人。會員以中、高級翻譯工作者、外語工作者為主。會員接納標準:(一)團體會員:具有一定數量和資質的外語翻譯資源,在外語或翻譯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翻譯社團,大專院校及其他相關社會團體;從事與翻譯相關或熱心支持翻譯事業發展、支持協會工作的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二)個人會員:具備本科以上外語專業水平,取得中級(含)以上翻譯專業技術資格,或獲得全國翻譯資格(水平)考試二級(含)以上證書者;在翻譯學術界或翻譯專業領域內有一定貢獻或實踐經驗者;熱心建設深圳外語環境的外籍語言專家。
協會業務範圍:
1、組織名家講座、研討會等學術交流活動;
2、向社會各界提供多語種的口、筆譯翻譯服務;
3、開展翻譯資格認證和翻譯資格(水平)考試培訓工作;
4、編輯和出版有關學術交流資料、翻譯和外語學習資料;不定期編髮網上會刊
5、開展與外語翻譯相關的社會公益活動;
6、維護翻譯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深圳市翻譯協會簡稱深圳譯協,英文名稱為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SHENZHEN,縮寫為TAS。
第二條 協會性質:深圳市翻譯協會是深圳市翻譯工作者和外語工作者以及與翻譯、外語工作相關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學術性、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開展翻譯研究和學術交流;促進翻譯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維護翻譯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開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我市翻譯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協會依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活動,敦促會員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第五條 協會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和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協會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寶路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協會業務範圍:
(一) 團結全市翻譯工作者和外語工作者,加強翻譯界的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交流合作和友好往來;
(二) 為深圳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與翻譯相關的服務,開展翻譯資格認證和培訓等工作;
(三) 舉辦各種與翻譯和外語相關的學術交流活動;
(四) 編輯出版有關學術交流資料、翻譯和外語學習資料;
(五) 維護翻譯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六) 舉辦會員內部聯誼和相關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 個人會員要具備本科以上外語專業水平,取得“翻譯”職稱以上的專業翻譯工作者;具有中級技術職稱和職務並能熟練地進行本專業翻譯的人員;雖無專業技術職稱,但有豐富翻譯工作經驗和外語水平的人士;熱心建設深圳外語環境的外國語言專家;
(四) 團體會員指具有一定數量和資質的外語翻譯資源,在外語或翻譯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翻譯社團、大專院校及其他相關社會團體;從事與翻譯相關或熱心支持翻譯事業發展、支持協會工作的機構和企事業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協會秘書處審查;
(三) 經理事會審批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協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團體會員推選代表參加協會的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的章程;
(二) 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
(七) 團體會員接受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決定,其代表在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中經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如需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任期三年,由會員代表大會推選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會議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任命和罷免秘書長;
(三) 批准副秘書長、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授予榮譽職務;
(十) 決定理事會理事的變更或增補;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通知應提前15天發出,非重大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熱心社團工作,具有奉獻精神。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經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經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但只能延期一屆。
第二十六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並經協會理事會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授權的會長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二)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三)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決定聘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顧問、名譽會長和名譽理事;
(八) 領導本會常設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有關協會的特別重大事項須報請理事會批准決定。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負責具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 受理事會委託,起草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團體和個人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 離任的法定代表人及秘書長必須接受深圳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團體、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三十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及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協會因故需要解散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並經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並依照深圳市民政局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深圳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市民政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深圳市翻譯協會第一屆理事會領導機構成員
名譽會長: 過家鼎 李鳳林
高級顧問: 施燕華(女) 傅 瑩(女) 何道寬
會 長: 艾 清(女)
副 會 長: 劉哲夫 汪海洋 徐小貞(女) 曹亞軍
秘 書 長: 邱永樂

優秀合作夥伴

一、優秀翻譯單位:
1、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外國語學院
2、 深圳報業集團英文深圳日報
3、 中國(深圳)國際人才培訓中心
4、 深圳市賽格人才培訓中心
二、優秀翻譯企業:
2、深圳譯國譯民翻譯服務有限公司(中國翻譯協會理事單位、美國翻譯協會會員)
2、英國思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資深翻譯工作者:
1、深圳大學 何道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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