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介紹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區委有關組織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與決議;擬訂本區組織、幹部工作的規劃、規定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和指導黨組織建設;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黨組織設定;督促指導各級黨組織抓好黨的思想、組織、作風、
制度建設;負責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的工作;管理
黨費;負責區黨代會的組織工作以及上級黨代會代表人選的醞釀、協商和考核。
(三)負責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的管理;協助市委辦理區級領導班子和副局(區)級領導幹部管理工作中的具體事宜;考察本區副處級以上單位和區直各部門以及其他列入區委管理的領導班子,提出調整、配備的意見和建議;辦理區管幹部的任免、工資、待遇、退(離)休審批手續;協助管理黨組織關係在羅湖的駐羅湖處級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區直黨群機關、區人大、區政協、區法院、區檢察院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和街道辦事處科級幹部的任免工作;指導區管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負責區管幹部的調配,負責區直非政府序列和區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等機關參照國家公務員的管理工作。
(四)統一規劃、綜合管理培養選拔年輕幹部、後備幹部、女幹部、黨外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工作。
(五)巨觀指導全區黨的組織制度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制訂或參與制訂組織、幹部、人事工作的重要政策、制度。
(六)檢查、督促全區組織和幹部工作,向區委反映重要情況、提出建議;監督科級以上
黨政領導幹部和幹部的選拔任用;負責落實幹部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幹部出國(境)的政審事項。
(七)制定幹部教育工作的規劃,組織區管幹部的培訓;協調、指導、檢查區直單位的幹部培訓工作。
(八)檢查、指導、協調全區知識分子工作;選拔和管理區優秀專家工作。
(九)負責全區老幹部的巨觀管理工作;督促檢查全區
離休和區管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落實。
(十)負責全區的組織
人事信息管理工作;管理、指導幹部檔案工作。
(十一)承辦上級部門和區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領導
| 區長
| 主持區政府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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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務副區長
| 協助 賀海濤同志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分管區發改局、財政局(國資委)、重建局、 安監局(安委辦、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大隊)、 政府採購中心、 筍崗—清水河物流園區管理辦公室、投資管理公司;聯繫駐區國稅、地稅分局、駐區供電供水機構、羅湖交警大隊、口岸交警大隊、羅湖消防監管大隊、市公安消防支隊羅湖區大隊、市交委東部交通運輸局、市規劃國土委第一直屬分局;負責征地拆遷工作。 |
| 副區長
| 分管區城管局、環保水務局、司法局、文化體育局( 廣播電視局、新聞出版局)、 房屋租賃管理局( 流動人口與出租屋綜管辦)、區規劃土地監察大隊(區規劃土地監察局、查違辦)、文產辦、法制工作;聯繫羅湖市場監管分局、鹽務分公司、菸草分公司;聯繫 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
| 副區長
| 分管區人力資源局、衛生人口計生局、住房建設局、工務局、信訪、保密、檔案、外事工作;負責全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聯繫羅湖社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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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區長
| 兼任羅湖公安分局局長;分管區打私辦、綜治辦、禁毒辦、應急辦(民防辦、總值班室、區長專線電話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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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區長
| 分管區經濟促進局、科技創新局(科協)、監察局、 審計局、統計局、機關事務管理局、物業辦、 會計核算中心、羅湖總商會;聯繫駐區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駐區通訊機構;負責對口扶持工作。 |
| 副區長
| 分管區教育局( 教育督導室)、 民政局、 金融辦;負責區人大建議和 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聯繫區人武部、國防動員、雙擁、街道、居委會、社會工作、 總工會、共青團、婦聯、駐區金融機構、駐區部隊、殘聯、 僑聯、僑辦、民族宗教局、台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