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稅務局關於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告

《深圳市稅務局關於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告》是深圳市政府於1994-04-16發布的通告。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4-16
【生效日期】1994-04-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稅務局關於商業零售企業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告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六日深圳市政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81號文《通知》指示,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管理,確保國家稅收收入,現對商業零售企業銷售商品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的規定通告如下:
一、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商業零售企業,可以開具專用發票。但企業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開具專用發票。
二、商業零售企業只能向購貨方為一般納稅人的單位開具專用發票,索取專用發票的購貨方必須持蓋有一般納稅人戳記的稅務登記證(副本),未提供證件的,商業零售企業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三、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專用發票時,必須按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將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填開。
四、商業零售企業開具普通發票中的單價和銷售價,必須是含稅價格,不能將價稅分別填開。
五、違反以上規定的,稅務機關一經查出,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罰則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各商業零售企業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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