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區政府七屆三十五次黨組(擴大)會議和區政府七屆五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法規類型:規範性檔案
  • 發文字號:福府〔2019〕19號 
  • 發布機構: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愚戲察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九大以來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以及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對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加快建設高質量發展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典範城區,為深圳“朝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方向前行,努力創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城市範例”貢獻福田力量!
第三條 區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高效便民,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區政府由下列人員構成:區長、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區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
第五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蘭乎套付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六條 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對區長負責,在各自分管工作範圍內獨立履行職說估愚責,並嘗凶駝受區長委託完成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七條 常務副區長協助區長主持區政府日常工作。區長外出離深期間,由常務副區長根據區長安排代行區長職責。
第八條 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區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安排區政府的日常工作,協調落實區政府決定事項和區長交辦事項。
第九條 區政府各部門實行局長匙朵朵(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區政府各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本部門的職能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區審計局在區長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下,擔旬元習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殃全,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區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區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 區政府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等職責,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一條 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巨觀調控的決策和部署,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構建和完善現代產業政策體系,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加強和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大力發展各項社會事業,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全力辦好民生實事,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三條 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完善現代市場體系的決策和部署,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全力維護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十四條 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第十五條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全面推動綠色發展,建設美麗福田。
第十六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加快建設“數字政府”,最佳化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認真執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等必要程式,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民主決策中的作用,不斷豐富民主決策形式,提高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十八條 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政府重大投資計畫、政府全口徑預算、重大規劃、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以及規範性檔案制定等重大決策,須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十九條 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事先經過調查研究、科學論證和合法性論證。
涉及相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政府重大投融資項目、國有資產轉讓的,應提交專業研究、諮詢、評估機構的論證評估報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輿情研判,做好應對預案,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健全意見辦理反饋機制。
各責任部門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由區發展改革局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區委常委會審定,並由區政府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列入年度計畫的區政府投資項目經審議通過後按區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有關辦法實施項目管理和審批下達政府投資資金。
未列入當年區政府投資計畫,但確屬應急工程、搶險救災工程、上級布置的有時限要求當年內必須啟動的項目,以及其他突發性項目,按以下程式執行:應急工程需經區住房建設局認定,搶險救災工程需經區三防指揮部認定,經認定為應急工程或搶險救災的建設(使用)單位可向區政府申請部分建設資金。項目完工後由項目建設單位直接向區審計局報結(決)算審計,審計結果由項目建設單位報請區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後,區發展改革局下達項目結(決)算計畫,並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在當年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過程中,確需對年度政府投資總額、已批准項目的年度投資作出調整或增減項目等,由區發展改革局提出期中調整方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區人大常委會審核批准。
第二十一條 積極鼓勵招商引資,對區屬單位重大項目的引進,由有關職能部門組織論證提出方案,報區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 凡政府序列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設立、變更、撤銷,編制增減,職能配置、調整,須經分管副區長和區長同意後,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
涉及政府管理事項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的設立要從嚴控制和把關,由牽頭單位提出意見,經分管副區長審批後,由區政府辦公室進行審核,並報區長批准。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涉及到臨時人員編制和經費的,應由區委編辦審批。承擔的事項完成後,相應的臨時機構應及時予以撤銷。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下列事項須向分管區領導報告後,再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一)提拔任用調配科室負責人和下屬單位負責人;
(二)對數額較大的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和處理;
(三)對數額較大的固定資產的添置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年度財政預算經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由區財政局組織區各部門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原則上,年度內不再追加區各部門預算經費指標。各部門每年向區財政局上報本部門預算方案前,應事先徵求分管區領導的意見。
年初預算安排的統籌預留專項支出項目,對於支出政策和標準清晰的項目,區政府不再審批,由區財政局根據政策和標準據實安排;對於還需批准實施方案或開支標準後方能安排的項目,待區政府批准實施方案或開支標準後,由區財政局對經費進行審核,報分管財政區領導審批後予以安排。
年初預算安排的機動經費(財政預算準備金和財政預備費),以及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臨時追加事項,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5萬元(含)以下的事項由區財政局局長審批;
(二)5萬元以上20萬元(含)以下的事項由分管財政區領導審批;
(三)20萬元以上50萬元(含)以下的事項由區長審批;
(四)50萬元以上的事項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區財政局年終須向區政府常務會議書面說明當年審批資金情況。
在災害、疫情等突發情況及其他應急支出事項發生時,由區長根據具體情況,直接安排資金,事後由區財政局及時向區政府常務會補報。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執行區政府的重大決策,建立反應靈敏、科學有效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實施效果評估機制,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第五章

推進依法行政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應進一步強化法治觀念,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和行使行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確保規範性檔案的質量。
第二十八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區有關政策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不得增加本部門權力或減少本部門法定職責。
完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規範性檔案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和發布規範性檔案,應由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報區政府批准後,在區政府公報上發布。
嚴格規範性檔案的發布和備案管理,定期清理已發布規範性檔案,重要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市政府決定、命令的已生效規範性檔案,發布機關應依法主動予以修改、廢止、撤銷。
第二十九條 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和行政服務機制改革,深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暨“一門式、一網式、一窗式”政府服務模式,加快釐清審批與監管關係,推行行政審批服務標準化管理。著力為民眾解決實際問題,服務事項進一步下沉到街道和社區,推行審批服務事項“即來即辦”和政務服務全區“通辦通取”模式,進一步提高現場辦結率。
第三十條 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適當下移行政執法重心,減少行政執法層次。加強執法協調,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完善行政綜合執法。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提高行政執行力
第三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弘揚“馬上就辦、真抓實幹”的精神,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牢固樹立改革創新意識,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佳化政府內部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切實提高行政執行力。
第三十二條 繼續轉變政府職能,合理界定政府的職能邊界,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強區放權改革,推進政府職能、機構、編制的科學化、規範化。繼續轉變政府職能,理清各部門責任事權,明確條塊職能分工。
第三十三條 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強化主辦責任制和協辦責任制。主辦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督促工作任務的完成;出現意見分歧的,主辦部門負責協調;確實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區長進行協調;對協調事項涉及的部門,無論是否屬於分管範圍,副區長均可直接進行協調或召集相關部門開會協調;分管副區長之間協調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協調;經過協調仍存在較大分歧的,報請區政府決定。協辦部門應主動承擔協辦責任,積極配合主辦部門,共同推進工作任務的完成。
各部門應建立不同層級的直接溝通協調機制。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時,被徵求意見部門應及時書面回覆意見。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應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各部門要切實落實區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和重大工程項目建設,並在年中和年末,或按區督查室、重大項目指揮部的具體時間要求,向區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第三十五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強化抓落實的工作職責,健全完善督查工作機制。最佳化完善市、區重點工作督查軟體平台建設,提高督查督辦效率。區督查室要組織督促檢查,並將落實情況如實向相關區領導報告。承辦部門要建立健全內部督查機制,嚴格按照督查通知的要求和工作時限認真落實工作任務,並按時、保質做好反饋。區政府將督查督辦結果作為區政府各部門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六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樹立績效觀念,健全完善政府績效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各工作部門要切實建立內部工作責任制,健全完善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形成客觀公正、獎懲分明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七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三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提交單位負責所公布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十九條 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應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八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四十條 實行區政府重大事項向區委報告制度。區政府制定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項、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政府全口徑預算草案、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區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須向區委報告。
第四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應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定期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自覺接受區政協、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各部門要認真辦理市、區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各部門的辦理情況納入區年終績效考核範圍。
第四十二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區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區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四十四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民眾監督,重視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繼續堅持領導接訪日制度,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暢通信訪渠道。對立案受理的信訪件,區信訪局要及時組織辦理,有關責任部門要認真落實。對辦理情況,區信訪局要跟蹤到底,切實解決民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
第四十五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接受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披露和反映的政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十六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七條 區政府實行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區長工作會議和領導班子工作例會制度。
第四十八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對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的決策部署和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廉政建設工作。
區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1次,必要時由區長決定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九條 區政府黨組會議由區政府黨組書記主持,副書記、黨組成員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對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區委的重要精神和重大決策;
(二)討論制定擬訂重要規範性檔案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業務工作發展戰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項;
(四)研究重大改革事項;
(五)討論決定重大項目安排;
(六)討論決定大額資金使用、大額資產處置、預算安排;
(七)聽取研究審計、督查檢查等重大事項;
(八)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區委的要求,研究抓好區政府系統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意識形態、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九)討論決定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檔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或建議,以及需向區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區政府黨組書記認為應當由區政府黨組會議討論和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
區政府黨組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具體會議時間由區政府黨組書記確定。根據工作需要,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召開擴大會議擴大參加人員範圍,還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五十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常務會議須在會議組成人員超過半數時方能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對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區委的重要決定和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研究區政府系統具體貫徹意見;
(二)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審議區政府重要的規範性檔案;
(四)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五十一條 區長工作會議由區長、副區長或區政府黨組成員主持,研究或協調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涉及兩位或兩位以上區政府領導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會議;會議由與議題內容有關的部門、單位負責人出席;會議議題由會議主持人確定;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五十二條 區政府領導班子工作例會由區長主持,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長助理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信息,通報區政府有關工作情況;
(二)協調工作,確定區政府重要工作的落實主體及責任;
(三)提出建議,研究討論區政府重要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區政府領導班子工作例會原則上每周召開1次。
第五十三條 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區政府辦公室統一受理,報區長(黨組書記)或其委託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區長(黨組副書記)批准確定。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未達到以下要求之一的,區政府辦公室不得受理:
(一)必須調研到位、意見成熟,必要時要開展決策評估、制定詳細方案;
(二)必須事先書面徵求相關單位的意見,做到充分溝通、協調一致;
(三)必須事前請示,嚴禁“先斬後奏”;
(四)屬於規範性檔案的,必須一併報送檔案起草說明、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向相關部門或社會徵求意見情況及區司法局審查意見。
第五十四條 區政府系統凡需通過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報請區委常委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應當按要求提前形成重大議題醞釀方案,提交區政府黨組會議研究同意後再履行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程式,並以區政府黨組名義上報區委常委會。
第五十五條 區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的,須提前向區長(黨組書記)請假;如對議題安排有不同意見或建議的,應在會前提出。
區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需由有關部門、單位列席的,由其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區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指定的列席人員如請假的,由區政府辦公室匯總向區長(黨組書記)報告。
第五十六條 各部門參加區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區長工作會議的人員,會上發表的意見應代表本單位的意見。如發表與此前本單位不同的意見,須充分說明理由。
第五十七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領導班子工作例會的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區長工作會議的組織工作由會議牽頭單位負責,會議檔案和材料應於會前送達參會人員。
第五十八條 區政府黨組會議、常務會議、領導班子工作例會紀要由區政府辦公室起草,區政府黨組會議、常務會議紀要原則上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區政府領導班子工作例會紀要原則上在會議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印發。區長工作會議紀要由會議牽頭單位起草,原則上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以上紀要均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五十九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區長工作會議以及領導班子工作例會決定的事項,需要辦理的,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要認真抓緊辦理、及時反饋,不必等會議紀要印發;對會議明確提出要督辦的重大事項,由區督查室負責催辦、督查,要從會議結束之日起即開始計算督辦時限,並將落實情況向區政府領導報告。
第六十條 區政府和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我區實施辦法,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以各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不得以區政府名義召開。
區政府各部門需以區政府名義召開大型會議的,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區政府辦公室申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提出意見後報區政府領導審定。經規定程式報批的會議不得以區政府名義召開。
區政府及區政府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嚴格限制參加會議人員,壓縮會議時間,控制會議經費。除重大會議外,會期一般不超過半天。區政府的工作匯報會,主辦單位要在向區政府辦公室申報區領導政務活動安排的同時提交書面匯報材料。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六十一條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及其黨組織報送區政府、區政府黨組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及其黨組織報送區政府、區政府黨組的請示、意見、報告,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並經區政府分管領導簽署。除區政府領導交辦事項、緊急重大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機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向區政府報告工作,按規定不得夾帶請示事項。請示應一事一報,不得多頭主報。請示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須先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及其黨組織報送區政府、區政府黨組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提出辦理建議。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及其黨組織報請以區政府、區政府黨組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檔案,主辦部門要註明該檔案的公開形式(主動公開、不公開或依申請公開),屬於依申請公開和不公開的要註明依據和理由。
非區一級財政預算單位的上行文需經分管(聯繫)單位或其黨組織審核並以其名義報送區政府、區政府黨組。
第六十二條 報區政府、區政府黨組審批的公文,以及以區政府、區政府黨組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按照區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區長(黨組書記)審批。涉及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公文,須先由區發展改革局提出審核意見;涉及臨時性請款的公文,須先由區財政局提出審核意見。屬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務,由區政府辦公室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辦理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
第六十三條 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長或副區長簽發。其中:
(一)以區政府名義向市政府發出的請示、報告,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以及涉及有關方針、政策等重大問題的檔案,由區長簽發。
(二)向區委報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的檔案,由區長簽發。
(三)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或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規範性檔案,由區長或受其委託的常務副區長簽發。
(四)以區政府名義發文,屬於分管副區長職權範圍的,由分管副區長簽發;內容涉及其他副區長分管範圍的,需請其他副區長會簽;涉及面廣或有意見分歧的,報區長或常務副區長簽發。
(五)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事項,需以區政府名義行文的,由區長或受其委託的副區長簽發。
(六)經區政府工作會議議定的事項,需以區政府名義行文的,由主持會議的區領導簽發。
(七)屬部門職權範圍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由相關部門聯合發文,一般不得要求區政府批轉或區政府辦公室轉發;區政府的有關會議紀要可以落實推動工作的,一般不得要求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普發公文;對沒有具體議定事項的會議,不發會議紀要;須經區政府審批的事項,經區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門行文,文中應當註明經區政府同意。
第六十四條 以區政府黨組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政府黨組書記簽發。其中:
(一)以區政府黨組名義向區委或其他上級單位及其黨組織發出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有關方針、政策等重大問題的檔案,由黨組書記簽發。
(二)以區政府黨組名義發文,屬於分管副區長職權範圍的,由區政府分管領導簽批,內容涉及其他區政府領導分管範圍的,需請其他區政府領導會簽,並報黨組書記簽發。
(三)經區政府黨組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事項,需以區政府黨組名義行文的,由黨組書記或受其委託的副書記簽發。
(四)屬部門黨組職權範圍的事務,應由部門黨組自行發文或由相關部門黨組聯合發文,一般不得要求區政府黨組批轉或區政府辦公室轉發;區政府黨組有關會議紀要可以落實推動工作的,一般不得要求區政府黨組或區政府辦公室普發公文;對沒有具體議定事項的會議,不發會議紀要;部門提請區政府黨組討論和決定的議題或問題,須以部門黨組名義上報。
第六十五條 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區長簽發或報區長簽發。其中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函件,可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簽發。
第六十六條 區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第六十七條 區政府推行電子政務和移動辦公,區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要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系統進行公文流轉,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第六十八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九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區政府或區政府黨組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個人不得有任何與之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區政府黨組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署名發表或出版同工作有關的文章、著作、言論,事先須經區政府、區政府黨組審定或區長(黨組書記)批准。
第七十條 區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區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事先向區政府報告。
第七十一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十二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報告和請假制度。區長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向市政府和區委報告。副區長離深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向區長報告,將外出的時間、地點及外出期間檔案處理、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公室通報區政府其他領導。
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深出訪、出差或休假(包括節假日期間)兩天以上,應事先向分管副區長請假,並報告區長批准,同時送區政府辦公室和區總值班室備案。其他處級領導幹部離深外出,向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請假報告。
第七十三條 區政府實行領導工作崗位AB角制度。互為AB角的領導,其中1位出訪、出差或休假,由另1位代行職責。互為AB角的領導原則上不同時出訪、出差或休假,確因工作需要同時出訪、出差,由常務副區長代行職責。
區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首問負責制、AB角制、彈性工作制等有關工作制度,確保基層、企業和民眾要求解決的問題有專人負責跟蹤落實,在規定的時限內得到明確的答覆。
第七十四條 為保證區政府領導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區委、區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區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召開的內部會議,以及接見、採訪、慶典剪彩等事務性活動。確有必要參加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報告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審核辦理。
第七十五條 區政府各部門涉及外事、港澳事務、台務的接待事項,需要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的,應將接待計畫分別報有關業務歸口部門從嚴把關審核後報區政府。
第七十六條 境內外新聞記者要求採訪區政府領導的,由區政府新聞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籌把關後,提出意見送區政府辦公室協調安排。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七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我區實施辦法,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七十八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七十九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執守簡樸、力戒浮華,規範公務接待。堅持過緊日子,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使用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進一步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送禮和宴請。明確細化公務接待標準,嚴格公務接待審批,嚴禁隨意擴大接待範圍和提高標準。
第八十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落實中央、省、市關於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工作要求,切實提高公文質量和運轉效率,提請以區政府、區政府黨組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政策性檔案,原則上不超過10頁(5000字)。提請以區政府名義呈報市委市政府的綜合請示報告(代擬稿)一般在4000字以內,專項請示報告一般在2500字以內。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在內的總體要求、組織領導等的闡述,不超過全文的1/5。上級檔案明確要求配套的檔案,不必重複闡述背景、意義、原則、組織領導等內容。
第八十一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絕不允許搞特權。
第八十二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終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作表率,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讓黨中央放心、讓人民民眾滿意的模範機關。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區政府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各街道辦事處適用本規則。
第八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福府〔2017〕2號)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巨觀調控的決策和部署,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構建和完善現代產業政策體系,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加強和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大力發展各項社會事業,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全力辦好民生實事,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三條 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完善現代市場體系的決策和部署,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全力維護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十四條 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第十五條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全面推動綠色發展,建設美麗福田。
第十六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加快建設“數字政府”,最佳化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認真執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等必要程式,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民主決策中的作用,不斷豐富民主決策形式,提高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十八條 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政府重大投資計畫、政府全口徑預算、重大規劃、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以及規範性檔案制定等重大決策,須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十九條 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事先經過調查研究、科學論證和合法性論證。
涉及相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政府重大投融資項目、國有資產轉讓的,應提交專業研究、諮詢、評估機構的論證評估報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輿情研判,做好應對預案,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健全意見辦理反饋機制。
各責任部門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條 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由區發展改革局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區委常委會審定,並由區政府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列入年度計畫的區政府投資項目經審議通過後按區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有關辦法實施項目管理和審批下達政府投資資金。
未列入當年區政府投資計畫,但確屬應急工程、搶險救災工程、上級布置的有時限要求當年內必須啟動的項目,以及其他突發性項目,按以下程式執行:應急工程需經區住房建設局認定,搶險救災工程需經區三防指揮部認定,經認定為應急工程或搶險救災的建設(使用)單位可向區政府申請部分建設資金。項目完工後由項目建設單位直接向區審計局報結(決)算審計,審計結果由項目建設單位報請區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後,區發展改革局下達項目結(決)算計畫,並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在當年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過程中,確需對年度政府投資總額、已批准項目的年度投資作出調整或增減項目等,由區發展改革局提出期中調整方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區人大常委會審核批准。
第二十一條 積極鼓勵招商引資,對區屬單位重大項目的引進,由有關職能部門組織論證提出方案,報區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 凡政府序列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設立、變更、撤銷,編制增減,職能配置、調整,須經分管副區長和區長同意後,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
涉及政府管理事項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的設立要從嚴控制和把關,由牽頭單位提出意見,經分管副區長審批後,由區政府辦公室進行審核,並報區長批准。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涉及到臨時人員編制和經費的,應由區委編辦審批。承擔的事項完成後,相應的臨時機構應及時予以撤銷。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下列事項須向分管區領導報告後,再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一)提拔任用調配科室負責人和下屬單位負責人;
(二)對數額較大的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和處理;
(三)對數額較大的固定資產的添置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年度財政預算經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由區財政局組織區各部門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原則上,年度內不再追加區各部門預算經費指標。各部門每年向區財政局上報本部門預算方案前,應事先徵求分管區領導的意見。
年初預算安排的統籌預留專項支出項目,對於支出政策和標準清晰的項目,區政府不再審批,由區財政局根據政策和標準據實安排;對於還需批准實施方案或開支標準後方能安排的項目,待區政府批准實施方案或開支標準後,由區財政局對經費進行審核,報分管財政區領導審批後予以安排。
年初預算安排的機動經費(財政預算準備金和財政預備費),以及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臨時追加事項,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5萬元(含)以下的事項由區財政局局長審批;
(二)5萬元以上20萬元(含)以下的事項由分管財政區領導審批;
(三)20萬元以上50萬元(含)以下的事項由區長審批;
(四)50萬元以上的事項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區財政局年終須向區政府常務會議書面說明當年審批資金情況。
在災害、疫情等突發情況及其他應急支出事項發生時,由區長根據具體情況,直接安排資金,事後由區財政局及時向區政府常務會補報。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執行區政府的重大決策,建立反應靈敏、科學有效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實施效果評估機制,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第五章

推進依法行政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應進一步強化法治觀念,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和行使行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確保規範性檔案的質量。
第二十八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區有關政策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不得增加本部門權力或減少本部門法定職責。
完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規範性檔案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和發布規範性檔案,應由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報區政府批准後,在區政府公報上發布。
嚴格規範性檔案的發布和備案管理,定期清理已發布規範性檔案,重要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市政府決定、命令的已生效規範性檔案,發布機關應依法主動予以修改、廢止、撤銷。
第二十九條 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和行政服務機制改革,深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暨“一門式、一網式、一窗式”政府服務模式,加快釐清審批與監管關係,推行行政審批服務標準化管理。著力為民眾解決實際問題,服務事項進一步下沉到街道和社區,推行審批服務事項“即來即辦”和政務服務全區“通辦通取”模式,進一步提高現場辦結率。
第三十條 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適當下移行政執法重心,減少行政執法層次。加強執法協調,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完善行政綜合執法。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提高行政執行力
第三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弘揚“馬上就辦、真抓實幹”的精神,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牢固樹立改革創新意識,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佳化政府內部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切實提高行政執行力。
第三十二條 繼續轉變政府職能,合理界定政府的職能邊界,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強區放權改革,推進政府職能、機構、編制的科學化、規範化。繼續轉變政府職能,理清各部門責任事權,明確條塊職能分工。
第三十三條 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強化主辦責任制和協辦責任制。主辦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督促工作任務的完成;出現意見分歧的,主辦部門負責協調;確實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區長進行協調;對協調事項涉及的部門,無論是否屬於分管範圍,副區長均可直接進行協調或召集相關部門開會協調;分管副區長之間協調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協調;經過協調仍存在較大分歧的,報請區政府決定。協辦部門應主動承擔協辦責任,積極配合主辦部門,共同推進工作任務的完成。
各部門應建立不同層級的直接溝通協調機制。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時,被徵求意見部門應及時書面回覆意見。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應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各部門要切實落實區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和重大工程項目建設,並在年中和年末,或按區督查室、重大項目指揮部的具體時間要求,向區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第三十五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強化抓落實的工作職責,健全完善督查工作機制。最佳化完善市、區重點工作督查軟體平台建設,提高督查督辦效率。區督查室要組織督促檢查,並將落實情況如實向相關區領導報告。承辦部門要建立健全內部督查機制,嚴格按照督查通知的要求和工作時限認真落實工作任務,並按時、保質做好反饋。區政府將督查督辦結果作為區政府各部門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六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樹立績效觀念,健全完善政府績效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各工作部門要切實建立內部工作責任制,健全完善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形成客觀公正、獎懲分明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七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三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提交單位負責所公布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十九條 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應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八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四十條 實行區政府重大事項向區委報告制度。區政府制定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項、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政府全口徑預算草案、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區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須向區委報告。
第四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應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定期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自覺接受區政協、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各部門要認真辦理市、區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各部門的辦理情況納入區年終績效考核範圍。
第四十二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區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區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四十四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民眾監督,重視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繼續堅持領導接訪日制度,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暢通信訪渠道。對立案受理的信訪件,區信訪局要及時組織辦理,有關責任部門要認真落實。對辦理情況,區信訪局要跟蹤到底,切實解決民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
第四十五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接受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披露和反映的政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十六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七條 區政府實行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區長工作會議和領導班子工作例會制度。
第四十八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對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的決策部署和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廉政建設工作。
區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1次,必要時由區長決定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九條 區政府黨組會議由區政府黨組書記主持,副書記、黨組成員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對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區委的重要精神和重大決策;
(二)討論制定擬訂重要規範性檔案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業務工作發展戰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項;
(四)研究重大改革事項;
(五)討論決定重大項目安排;
(六)討論決定大額資金使用、大額資產處置、預算安排;
(七)聽取研究審計、督查檢查等重大事項;
(八)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區委的要求,研究抓好區政府系統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意識形態、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九)討論決定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檔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或建議,以及需向區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區政府黨組書記認為應當由區政府黨組會議討論和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
區政府黨組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具體會議時間由區政府黨組書記確定。根據工作需要,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召開擴大會議擴大參加人員範圍,還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五十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常務會議須在會議組成人員超過半數時方能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對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區委的重要決定和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研究區政府系統具體貫徹意見;
(二)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審議區政府重要的規範性檔案;
(四)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五十一條 區長工作會議由區長、副區長或區政府黨組成員主持,研究或協調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涉及兩位或兩位以上區政府領導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會議;會議由與議題內容有關的部門、單位負責人出席;會議議題由會議主持人確定;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五十二條 區政府領導班子工作例會由區長主持,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長助理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信息,通報區政府有關工作情況;
(二)協調工作,確定區政府重要工作的落實主體及責任;
(三)提出建議,研究討論區政府重要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區政府領導班子工作例會原則上每周召開1次。
第五十三條 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區政府辦公室統一受理,報區長(黨組書記)或其委託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區長(黨組副書記)批准確定。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未達到以下要求之一的,區政府辦公室不得受理:
(一)必須調研到位、意見成熟,必要時要開展決策評估、制定詳細方案;
(二)必須事先書面徵求相關單位的意見,做到充分溝通、協調一致;
(三)必須事前請示,嚴禁“先斬後奏”;
(四)屬於規範性檔案的,必須一併報送檔案起草說明、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向相關部門或社會徵求意見情況及區司法局審查意見。
第五十四條 區政府系統凡需通過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報請區委常委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應當按要求提前形成重大議題醞釀方案,提交區政府黨組會議研究同意後再履行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程式,並以區政府黨組名義上報區委常委會。
第五十五條 區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的,須提前向區長(黨組書記)請假;如對議題安排有不同意見或建議的,應在會前提出。
區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需由有關部門、單位列席的,由其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區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指定的列席人員如請假的,由區政府辦公室匯總向區長(黨組書記)報告。
第五十六條 各部門參加區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區長工作會議的人員,會上發表的意見應代表本單位的意見。如發表與此前本單位不同的意見,須充分說明理由。
第五十七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領導班子工作例會的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區長工作會議的組織工作由會議牽頭單位負責,會議檔案和材料應於會前送達參會人員。
第五十八條 區政府黨組會議、常務會議、領導班子工作例會紀要由區政府辦公室起草,區政府黨組會議、常務會議紀要原則上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區政府領導班子工作例會紀要原則上在會議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印發。區長工作會議紀要由會議牽頭單位起草,原則上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以上紀要均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五十九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區長工作會議以及領導班子工作例會決定的事項,需要辦理的,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要認真抓緊辦理、及時反饋,不必等會議紀要印發;對會議明確提出要督辦的重大事項,由區督查室負責催辦、督查,要從會議結束之日起即開始計算督辦時限,並將落實情況向區政府領導報告。
第六十條 區政府和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我區實施辦法,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以各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不得以區政府名義召開。
區政府各部門需以區政府名義召開大型會議的,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區政府辦公室申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提出意見後報區政府領導審定。經規定程式報批的會議不得以區政府名義召開。
區政府及區政府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嚴格限制參加會議人員,壓縮會議時間,控制會議經費。除重大會議外,會期一般不超過半天。區政府的工作匯報會,主辦單位要在向區政府辦公室申報區領導政務活動安排的同時提交書面匯報材料。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六十一條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及其黨組織報送區政府、區政府黨組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及其黨組織報送區政府、區政府黨組的請示、意見、報告,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並經區政府分管領導簽署。除區政府領導交辦事項、緊急重大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機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向區政府報告工作,按規定不得夾帶請示事項。請示應一事一報,不得多頭主報。請示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須先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及其黨組織報送區政府、區政府黨組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提出辦理建議。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及其黨組織報請以區政府、區政府黨組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檔案,主辦部門要註明該檔案的公開形式(主動公開、不公開或依申請公開),屬於依申請公開和不公開的要註明依據和理由。
非區一級財政預算單位的上行文需經分管(聯繫)單位或其黨組織審核並以其名義報送區政府、區政府黨組。
第六十二條 報區政府、區政府黨組審批的公文,以及以區政府、區政府黨組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按照區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區長(黨組書記)審批。涉及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公文,須先由區發展改革局提出審核意見;涉及臨時性請款的公文,須先由區財政局提出審核意見。屬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務,由區政府辦公室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辦理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
第六十三條 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長或副區長簽發。其中:
(一)以區政府名義向市政府發出的請示、報告,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以及涉及有關方針、政策等重大問題的檔案,由區長簽發。
(二)向區委報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的檔案,由區長簽發。
(三)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或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規範性檔案,由區長或受其委託的常務副區長簽發。
(四)以區政府名義發文,屬於分管副區長職權範圍的,由分管副區長簽發;內容涉及其他副區長分管範圍的,需請其他副區長會簽;涉及面廣或有意見分歧的,報區長或常務副區長簽發。
(五)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事項,需以區政府名義行文的,由區長或受其委託的副區長簽發。
(六)經區政府工作會議議定的事項,需以區政府名義行文的,由主持會議的區領導簽發。
(七)屬部門職權範圍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由相關部門聯合發文,一般不得要求區政府批轉或區政府辦公室轉發;區政府的有關會議紀要可以落實推動工作的,一般不得要求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普發公文;對沒有具體議定事項的會議,不發會議紀要;須經區政府審批的事項,經區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門行文,文中應當註明經區政府同意。
第六十四條 以區政府黨組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政府黨組書記簽發。其中:
(一)以區政府黨組名義向區委或其他上級單位及其黨組織發出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有關方針、政策等重大問題的檔案,由黨組書記簽發。
(二)以區政府黨組名義發文,屬於分管副區長職權範圍的,由區政府分管領導簽批,內容涉及其他區政府領導分管範圍的,需請其他區政府領導會簽,並報黨組書記簽發。
(三)經區政府黨組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事項,需以區政府黨組名義行文的,由黨組書記或受其委託的副書記簽發。
(四)屬部門黨組職權範圍的事務,應由部門黨組自行發文或由相關部門黨組聯合發文,一般不得要求區政府黨組批轉或區政府辦公室轉發;區政府黨組有關會議紀要可以落實推動工作的,一般不得要求區政府黨組或區政府辦公室普發公文;對沒有具體議定事項的會議,不發會議紀要;部門提請區政府黨組討論和決定的議題或問題,須以部門黨組名義上報。
第六十五條 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區長簽發或報區長簽發。其中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函件,可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簽發。
第六十六條 區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第六十七條 區政府推行電子政務和移動辦公,區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要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系統進行公文流轉,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第六十八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九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區政府或區政府黨組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個人不得有任何與之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區政府黨組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署名發表或出版同工作有關的文章、著作、言論,事先須經區政府、區政府黨組審定或區長(黨組書記)批准。
第七十條 區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區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事先向區政府報告。
第七十一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十二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報告和請假制度。區長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向市政府和區委報告。副區長離深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向區長報告,將外出的時間、地點及外出期間檔案處理、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公室通報區政府其他領導。
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深出訪、出差或休假(包括節假日期間)兩天以上,應事先向分管副區長請假,並報告區長批准,同時送區政府辦公室和區總值班室備案。其他處級領導幹部離深外出,向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請假報告。
第七十三條 區政府實行領導工作崗位AB角制度。互為AB角的領導,其中1位出訪、出差或休假,由另1位代行職責。互為AB角的領導原則上不同時出訪、出差或休假,確因工作需要同時出訪、出差,由常務副區長代行職責。
區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首問負責制、AB角制、彈性工作制等有關工作制度,確保基層、企業和民眾要求解決的問題有專人負責跟蹤落實,在規定的時限內得到明確的答覆。
第七十四條 為保證區政府領導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區委、區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區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召開的內部會議,以及接見、採訪、慶典剪彩等事務性活動。確有必要參加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報告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審核辦理。
第七十五條 區政府各部門涉及外事、港澳事務、台務的接待事項,需要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的,應將接待計畫分別報有關業務歸口部門從嚴把關審核後報區政府。
第七十六條 境內外新聞記者要求採訪區政府領導的,由區政府新聞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籌把關後,提出意見送區政府辦公室協調安排。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七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我區實施辦法,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七十八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七十九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執守簡樸、力戒浮華,規範公務接待。堅持過緊日子,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使用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進一步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送禮和宴請。明確細化公務接待標準,嚴格公務接待審批,嚴禁隨意擴大接待範圍和提高標準。
第八十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落實中央、省、市關於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工作要求,切實提高公文質量和運轉效率,提請以區政府、區政府黨組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政策性檔案,原則上不超過10頁(5000字)。提請以區政府名義呈報市委市政府的綜合請示報告(代擬稿)一般在4000字以內,專項請示報告一般在2500字以內。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在內的總體要求、組織領導等的闡述,不超過全文的1/5。上級檔案明確要求配套的檔案,不必重複闡述背景、意義、原則、組織領導等內容。
第八十一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絕不允許搞特權。
第八十二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終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作表率,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讓黨中央放心、讓人民民眾滿意的模範機關。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區政府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各街道辦事處適用本規則。
第八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福府〔201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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