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考核辦法

《深圳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考核辦法》是深圳市政府1995年12月1日發布的規章制度。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9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2-01
【生效日期】1995-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主要內容

深圳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考核辦法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深圳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辦法》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機構
(一)市、區、街道(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稱綜治委)行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權,但街道(鎮)綜治委不行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
各級綜治委可組成包括紀檢、組織、人事、監察部門等成員單位在內的考核小組開展考核工作。
(二)市綜治委的考核範圍是:各區、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市屬一、二類企業的治安責任人;
區綜治委的考核範圍是:各街道(鎮)、區直機關、區屬企業、駐深局以上單位的治安責任人;
街道(鎮)綜治委的考核範圍是:轄區內除市、區綜治委考核範圍以上的單位的治安責任人。
二、考核標準

(一)治安責任人履行職責情況之考核按評分辦法進行,評分標準實行百分制。
(二)市對區、市直機關和市屬一、二類企業治安責任人的考核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一、二,各區對本區各街道(鎮)和其他單位治安責任人的考核評分標準,參照市制定的評分標準執行
三、考核方法和要求

(一)考核採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一般考核與重點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二)考核採取聽、看、問、評等方法。聽,就是要聽治安責任人關於綜治工作的匯報以及單位幹部、職工和社會人士的反映;看,就是要看會議紀要、有關檔案、材料、發破案和值班等原始紀錄,看防火、防盜設施、群防群治隊伍狀況;問,就是要詢問存在困難、薄弱環節、解決辦法及規劃措施;評,就是要對照評分標準考評議定分值。
(三)治安責任人年終考評,應寫出書面的述職報告,並於次年1月20日前上報相關的綜治委。
(四)各級綜治委應選擇部分治安責任人進行重點考核。對各區、街道(鎮)治安責任人應每年進行重點考核。重點考核可定期或不定期進行。
(五)對應給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的治安責任人,由市、區綜治辦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審查核實,報市、區綜治委審議。
(六)市、區、街道(鎮)綜治委所作的考核決定應當由其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通過。
(七)被考核人或其所在單位不服區、街道(鎮)綜治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決定的,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市或區綜治委申請複議。市或區綜治委應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複議期間,原決定暫不生效。
市綜治委作出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決定和複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四、考核成績評定與獎懲

(一)治安責任人經考核,得分80分以上者為優秀,有關部門應給予通報表彰、記功或物質獎勵;60至79分為合格;59分以下為不合格,應給予通報批評,40分以下者應給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
(二)被市、區綜治委給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處罰的治安責任人,一年內不得評先受獎、晉職、晉級,有任期的治安責任人任期屆滿不得連任,連續考核不合格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整或免職。
(三)被市、區綜治委給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處罰的治安責任人的所在單位,一年內不得被授予綜合性榮譽稱號、不得評為先進單位。
(四)對中央和省直接管理的單位治安責任人考核不合格的處罰,由市綜治委與其上級部門協商決定或報省綜治委議決。外資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治安責任人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區綜治委與工商、人事、貿發、經濟、勞動、海關等有關部門協商,採取相應的制約措施。
(五)組織、人事部門在考察治安責任人的政績時,要認真考察他們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實績,在辦理他們晉職、晉級、評先受獎時,需徵求有關綜治委的意見。
(六)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對嚴重失職導致治安秩序嚴重混亂,“七害”活動嚴重,或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治安事件的地區或部門、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應進行檢查和監察,並根據其應承擔的責任,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七)市、區、街道(鎮)綜治委作出的考核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考核人,並及時向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及其它有關部門通報。
深圳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中共深圳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深圳市委組織部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監察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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