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關於對我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利息記賬有關問題的公告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關於對我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利息記賬有關問題的公告
金融保險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11-1-25

法規內容

根據原國家勞動部辦公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規定,個人賬戶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記賬利率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並每年公布一次。
今年1月11日,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發布《關於2010年度全省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利息記賬辦法的通知》(粵社保函11號,以下簡稱《通知》),對2010年全省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利息記賬辦法予以公布。根據《通知》規定,現將我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利息記賬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根據《通知》規定,2010年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息期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計息利率按加權平均年存款利率2.31%計算利息,按年利率2.31%折算成月複利率為1.905‰。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參保人查詢個人賬戶餘額或辦理跨省轉移個人賬戶餘額時,個人賬戶餘額為截止至上一年度的本息及當年的繳費本金。
三、在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公布上一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之前,參保人查詢個人賬戶餘額或辦理跨省轉移個人賬戶餘額時,個人賬戶餘額為截止至上上一年度的本息及上一年度至當前月的繳費本金。
四、在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公布上一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之前,參保人辦理個人賬戶結算時,上一年度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按上上年度記賬利率執行;在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公布上一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之後,參保人辦理個人賬戶結算時,當年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按上年度記賬利率執行。
五、我市2010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記賬利率的啟用時間為2011年1月25日。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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