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關於對我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利息記賬有關問題的公告》是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2011年發布的公告。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關於對我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利息記賬有關問題的公告》是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2011年發布的公告。
法規頒布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關於對我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利息記賬有關問題的公告 金融保險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11-1-25 法規內容 根據原國家勞動部辦公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行政事務機構,負責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的徵收和管理。制定全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少兒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補助基金及家屬統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是指根據國家、省和我市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的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銀行,是指按照本辦法...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寶安分局成立於1996年1月,屬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外派機構。職能介紹 一、三、負責對轄區用人單位和員工遵守執行社會保險政策、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規行為。四、負責區屬和市局授權參保...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南山分局(簡稱社保南山分局)位於深圳市南山勞動大廈七、十一、十二、十四樓,是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派出機構,按正處級建制。內設八科一室:辦公室、基金償付科、社會保險費徵收科、養老保險科、醫療保險科、...
已在本市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追回;市社保機構追回相應待遇後,清退其在本市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根據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 《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正。該《條例》分總則、養老保險費的徵集、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6章63條,自1999...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八條 (個人賬戶建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
(二)本條例實施前已建立的個人賬戶累計金額;(三)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息。第十九條 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辦法,省級調劑金按社會統籌基金的適當比例上解。第二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
鼓勵、支持企業和員工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第五條養老保險基金統一存入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用於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第六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立的社會保...
六、第五條修改為:“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共濟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管理模式。”增加第二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統一存入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用於養老保險,嚴禁挪作它用。”七、第七條修改為:...
已在本市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追回;市社保機構追回相應待遇後,清退其在本市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餘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軍隊財務部門郵寄的《繳費憑證》和《信息表》,核實到賬資金無誤後,為退役軍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退役軍人應及時到安置地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接續手續。八、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
(二)本條例實施前已建立的個人賬戶累計金額;(三)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息。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編制,依法納入市財政預算、決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市人民政府保證及時足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