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監察委員會

深圳市監察委員會

深圳市監察委員會是依據《深圳市機構改革方案》組建的新機構,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監察體制改革部署,將市監察局、市預防腐敗局職責及市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市監察委員會,同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不再保留市監察局、市預防腐敗局。

2018年1月29日,深圳市召開監察委員會成立大會。市領導鄭軻宣布了市六屆人大六次會議選舉產生的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和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名單。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張子興主持會議。

現任深圳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劉連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Shenzhen municipal supervisory committee
  • 成立時間:2018年1月29日 
  • 現任領導:劉連生
  • 機關屬性:國家監察機關
  • 領導機構:廣東省監察委員會
主要職責,監察範圍,組織機構,監察改革,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委員,所獲榮譽,

主要職責

(一)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紀律檢查工作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市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依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負責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市委工作部門、市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各區委、紀委等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民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檢查和處理上述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三)負責全市監察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監察工作的決定,維護憲法法律,依法對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四)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推動開展廉政教育,對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深圳市監察委員會
深圳市監察委員會成立大會
(五)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六)負責綜合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對紀檢監察工作重要理論及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制定或者修改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參與起草制定相關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七)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防止非法資金外流工作,協助配合中央和省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督促全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完成上級交辦的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任務。
(八)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市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區紀檢監察機關、市管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和市屬高校(不含黨委書記、校長列入省委管理的高校)紀委領導班子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九)完成市委和省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深圳市監察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組織機構

深圳市監察委員會
深圳市紀委監察委
中共深圳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與深圳市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目前,內設機構21個,即: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政策法規研究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舉報中心)、案件監督管理室、信息技術保障室、第一至第五審查調查室、第六至第十一監督檢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派駐(出)機構14個;歸口管理單位1個;下屬事業單位1個。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深圳市監察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現任領導

主任

劉連生

副主任

彭建安、孟昭文(女)、任宗理

委員

劉原楓、李丁文、郭鋼、張現軍、宋偉藝、金偉。

所獲榮譽

2022年6月,深圳市紀委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被確定為全國紀檢監察系統先進集體擬推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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