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材料行業協會

深圳市新材料行業協會

深圳市新材料行業協會成立於2010年11月15日,是非營利社會團體。2012年,獲工信部批准成為“中小企業服務平台深圳新材料產業視窗服務平台”建設運營單位;2013年,成為深圳市首批具備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2012年、2013年連續兩年獲得“中國中小企業創新服務先進機構”稱號;2013年,獲評“5A級社會組織”,是深圳市首家成立短短3年時間便獲此殊榮的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新材料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10年11月15日
協會概況,協會發展目標,會員單位構成,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會員由從事新材料研發、生產、銷售和套用的企業、科研院校、金融機構及諮詢機構組成,匯聚了電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醫藥材料及新型功能材料等四大優勢領域的企業,擁有中興通訊、比亞迪、正威集團等大型龍頭企業,一大批著名上市企業,光啟研究院、北大和清華深圳研究院等三十餘所科研院校。
自成立以來,協會致力於打造集產業鏈、產學研、資本推動於一體的綜合性協會,積極搭建新材料產業“官、產、學、研、資、介、用”創新合作平台,為政府提供產業規劃和政策建議、產業跟蹤調研報告、招商引資,為會員企業提供產業鏈、產學研、金融資本等系列高端服務,以及標準制訂、智慧財產權、產品檢測認證、人才培訓、產品展示、投資拓展等專業服務,是促進新材料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協會積極探索社會組織服務新模式,首創“NGO聯合運營體”:聯合深圳市建材行業協會、深圳市標準化協會、深圳市化學化工學會、深圳市企業科技創新促進會等與新材料產業緊密相關的兄弟協會,在資源互補、功能整合基礎上,形成更大的一體化組織平台,針對企業的差異化需求提供多元化專業服務。

協會發展目標

不斷增強創新意識,拓展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效率,完善服務品質,把深圳市新材料行業協會建成有作為、有影響力、政府信任、會員擁護的國內一流協會。

會員單位構成

深圳市新材料產業概況
隨著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核技術等新興高技術產業的發展和傳統材料的高技術化,新材料產業成為21世紀初發展最快的高新技術產業之一,也成為各國爭相競逐的戰略“制高點”。作為深圳市六大戰略新興產業之一,深圳新材料在電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材料、功能材料等方面具有優勢,同時具有產業配套基礎較好、自主創新能力較強、市場需求空間廣闊、產業環境日趨最佳化等特點。根據《深圳市新材料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及政策》,到2015年新材料產業規模將達到1500億元。
深圳市新材料產業規模
2011年,產業規模約710億元
2012年,產業規模約850億元
2013年,產業規模達到千億元
2015年,產業規模預計將達到1500億元
企業科技含量高
上市企業30餘家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300餘家
國家創新型試點企業 7 家
產業研發基礎較好
國家級、省級和市級重點實驗室 20 家
工程實驗室 32 家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23 家
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 8 家
公共技術服務平台 12 家
博士後工作站 13 家
博士後實踐創新基地 6 家
政策助推產業發展
自2011年起,連續5年,每年集中5億元,設立新材料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資助新材料產業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深圳市新材料行業協會。協會英文名:SHENZHEN MODERN MATERIAL ASSOCIATION,縮寫為SZMMA。
第二條本會是由我市從事新材料生產、研發的企業及相關科研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為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的服務,充分發揮協會作為政府與企業間橋樑與紐帶作用,達到促進深圳市新材料持續發展的目的。團結組織本協會會員,為推動深圳市新材料“官、產、學、研、資、介”聯合和新材料產業的健康發展、技術進步、低碳經濟發展的整體水平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深圳市。
第六條本會的辦公地址為深圳市南山區高新技術科技園南區高新南一道德賽科技大廈9層0903B。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本行業發展,向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
(二)參與深圳市鼓勵新材料產業政策的制訂;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政策;
(四)開展會員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
(五)進行市場預測和參與行業規劃;
(六)組織本行業開拓國內外市場,舉辦本行業產品展覽展銷,推介本行業名優產品,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受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配合、協助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納會費30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每屆任期3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0年11月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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