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產業園區協會

深圳市文化產業園區協會

深圳市文化產業園區協會是在深圳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指導下,由深圳市文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發起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文化產業園區協會
  • 外文名:Shenzhen Cultural Industrial Park Association
  • 宗旨:聚合、價值、共創、共贏
  • 成立時間:2019年10月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深圳市文化產業園區協會(英文名Shenzhen Cultural Industrial Park Association,簡稱CIPA,下稱“協會”)成立於2019年10月,是在深圳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的指導下,於深圳市民政局登記的、由深圳市文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深圳市文化產業、園區建設決策者、運營者、優秀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首期會員主要為深圳市市級以上文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第一屆會長為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基地F518文化創意產業園負責人鐘偉鵬先生。
協會成立的初衷是填補深圳市文化產業園區聯合協作方面的空白,搭建起園區與政府部門、園區與園區之間的溝通交流的橋樑,規範深圳市文化產業園區管理和推動園區健康快速發展。
協會將堅持正確導向,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全力協助職能部門加強園區統計、評估和規劃,規範園區運營、服務和管理,積極探索園區創新發展的模式,著力構建深圳市文化產業園區利益共同體,為園區和入園企業解決實際困難,推動文化產業園區運營單位和入駐企業更好更快發展。
同時,協會還將聯合粵港澳三地的文化產業園區,通過開展行業培訓、宣傳推廣、調查研究、高峰論壇、實地參訪、政策宣講等活動,為園區提供資源對接、項目推介、信息諮詢、招商引資等專業服務,實現信息共享與合作共贏,發揮社會組織行業管理、產業支撐的作用,促進園區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豐收。
協會使命:以價值服務凝聚園區所向、以平台所能助力創新創意之都
協會宗旨:聚合、價值、共創、共贏
協會核心價值觀:務實公正、傳遞價值
協會願景:常態化、專業化輸出有價值的服務、避免空心化是協會可持續生存、保持生命力之根本;當好政府助手、園區幫手,建立橋樑性、賦能性服務體系和功能性平台,是協會發展壯大的核心競爭力。在此基礎上,將協會打造成最具服務力、最具價值力、最具品牌凝聚力的行業協會組織。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深圳市文化產業園區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記的、由深圳市文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充分發揮文化產業園區聚集效應,打造園區交流合作平台,為會員單位及園區入駐企業提供管理、信息、投資、人才培訓及金融等多方面的服務,著力構建深圳市文化產業園區利益共同體,推動文化產業園區運營單位和入駐企業更好更快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深圳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開展園區管理及文化產業相關培訓,幫助會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二)組織開展招商、赴外考察學習等活動,搭建園區交流平台。
(三)構建園區運營管理研究和學術交流平台,為會員單位提供園區管理諮詢及文化產業研究等專業化服務。
(四)建立園區管理、招商、產業政策等綜合性信息平台,為會員單位提供綜合性、系統化信息服務。
(五)開展文化產業及相關政策宣講,指導入駐企業申報各類財政性專項資金,引導企業規範經營。
(六)協調市內園區接待國內外文化產業訪問團,開展文化產業園區走出去、引進來等活動。
(七)推進建立各類公共服務平台、技術平台、智慧財產權保護和行銷展示平台,為入駐企業提供技術、人才、投融資、智慧財產權、市場行銷等配套服務。
(八)建立文化產業園區及入駐企業資料庫,開發園區管理信息系統,以“網際網路+”的方式實現信息共享和園區共治。
(九)開展市內外園區發展理論與實踐研究,每年向深圳市各相關職能部門和文化產業園區提交一份《深圳市文化產業園區發展年度報告》。
(十)溝通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繫,協調本協會與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一)開展園區及文化產業統計、調查,參與涉及行業發展的行政管理決策的論證,向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相關立法以及有關技術規範、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行業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二)協助市、區政府參與行業治理,參與協調會員與其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十三)接受市、區文化產業管理部門委託,承辦園區考核、調研、政策宣講、規劃制定、活動承辦等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主要為經認定的區級以上文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接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三) 在深圳市註冊的文化產業園區,原則上要求建築面積1萬平米以上、入駐文化企業20家以上。
經理事會同意,本會也可接納部分文化產業基地、骨幹文化企業、金融機構和文化產業研究機構等入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放證書和牌匾。
第九條 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及提供的各類服務;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內外考察、培訓學習、專題演講、論壇等各項活動;
(四) 獲得本會的調研、評估、諮詢、規劃等專業服務;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對理事會做出的懲戒,向監事會提出複議申請。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工作;
(三) 向本會反映園區發展情況,提供有關數據資料;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及會員牌。會員超過1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會員退會、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中止或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以及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理事單位除名的提議;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應當經參會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其他事項應當經參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理事單位的處分,提議對理事單位的除名;
(七)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副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事項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對其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三)監督本會理事會履職情況,對損害本會利益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四)監督本會遵守法律法規及規範運作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議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秘書長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其任職須經深圳市民政局批准,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或授權執行會長簽署重要檔案;
(五)處理其他重大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設秘書處,負責協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履行如下職責:
(一) 負責會員管理、聯絡、信息宣傳、服務維權等工作。
(二)負責協會工作計畫的擬制和各種檔案的起草,資料的整理歸檔,負責本協會印章的使用、管理。
(三)負責協會各種會議、活動的策劃、組織與實施。
(四)負責會費的收取及協會財務管理工作。
(五)負責協會信息化建設,運營管理協會公眾號等信息平台。
(六)負責完成理事會和會長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三)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報理事會批准;
(四)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會長、執行會長授權的其他事項;
(六)出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相關企業的捐贈;
(三)政府部門委託項目經費;
(四)文化產業園區委託項目經費;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園區事業的發展,協會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經市文體旅遊局黨組織批准設立黨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組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支部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三十五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市文化產業園區協會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產業發展,服務企業和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三十六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三十七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及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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