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實施辦法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實施辦法》(深人社規〔2016〕24號)是為進一步做好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管理服務,引進更多優秀畢業生來深圳工作創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2016年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8號)、《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深府〔2016〕59號)等有關規定,由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並於2016年12月20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文號:深人社規〔2016〕24號 
印發通知,全文,

印發通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實施辦法的通知
深人社規〔2016〕24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管理服務,引進更多優秀畢業生來深圳工作創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2016年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8號)、《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深府〔2016〕59號)等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2月20日

全文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管理服務,引進更多優秀畢業生來深圳工作創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2016年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8號)、《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深府〔2016〕5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非應屆畢業生以及入學時未納入國家普通高校招生計畫、未經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准招收的畢業生,或畢業時未納入當年全國統一派遣計畫的畢業生,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本市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以下簡稱畢業生)工作的政策制定、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並與區人力資源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具體實施。
第四條 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可申請辦理畢業生接收:
(一)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學歷;
(二)身體健康;
(三)符合本市計畫生育相關規定;
(四)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
第五條 畢業生可通過單位申辦的方式,由用人單位申請接收,或由用人單位委託人才引進代理機構辦理接收手續;也可以通過個人申辦的方式,以個人身份委託人才引進代理機構辦理接收手續。
第六條 通過單位申辦方式辦理畢業生接收的,用人單位應先辦理人才引進立戶登記,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運作的各類法人機構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其他組織均可申辦立戶登記。
國家、省駐深單位或企業、市國資部門直管企業申請辦理畢業生接收業務的,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辦理;本市直通車服務企業可自主選擇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或所在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其他用人單位在所在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第七條 用人單位和受託人才引進代理機構在網上申報信息後,列印普通高校畢業生接收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轉交畢業生本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受託人才引進代理機構應確保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如因申報信息不實或不準確,導致畢業生無法後續辦理畢業生報到等手續的,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受託人才引進代理機構自行負責。
第八條 畢業生持申請表到畢業院校辦理派遣手續,領取畢業生就業通知書(以下簡稱報到證)和戶口遷移證(非深圳戶籍畢業生)。戶口不在畢業院校的非深圳戶籍畢業生,須在學校辦理派遣手續後,持申請表和報到證回戶籍所在地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九條 用人單位或畢業生持申請表學歷學位材料報到證戶籍材料等相關材料在規定期限內按規定程式辦理報到手續。其中,用人單位接收的畢業生,到其立戶所在市或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報到手續;由人才引進代理機構代理接收的畢業生,到其擬入戶地所在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報到手續。
第十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收到報到材料後,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辦理報到手續;
(二)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且無法當場補正的,退回材料,並告知需補正的內容;
(三)不符合畢業生接收條件或者不屬於受理範圍的,不予辦理報到手續,並告知不予辦理的理由。
第十一條 畢業生辦理報到手續後,領取畢業生介紹信等相關材料,在規定期限內按規定程式到相關部門辦理戶籍遷入手續。畢業生符合本市隨遷政策的子女可同時辦理隨遷入戶手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人才引進代理機構及畢業生本人應確保申報信息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
用人單位或人才引進代理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記入本市人才引進徵信系統,該用人單位或人才引進代理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經辦人5年內均不得辦理人才引進業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人員辦理畢業生引進的;
(二)違反相關規定代辦畢業生引進的;
(三)申報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不嚴格核實申報材料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有行賄、受賄或索賄情形的;
(六)有其他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
畢業生有申報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的,不予辦理畢業生引進手續,記入本市人才引進徵信系統和個人信用徵信系統,5年內不得申辦人才引進業務;已領取畢業生介紹信的,予以撤銷;已入戶的,予以註銷,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申請人曾因申報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被記入本市人才引進徵信系統並限制申辦人才引進業務的,需在限制期滿後方可重新申辦本市畢業生引進業務。
第十四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在畢業生引進業務中實行經辦負責制,違反本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的,按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經批准聘任(用)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市外戶籍畢業生,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入戶手續。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業務指南等,確保畢業生引進工作有序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管理辦法》(深人社規〔201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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