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慈緣慈善基金會

深圳市慈緣慈善基金會

深圳市慈緣慈善基金會(Shenzhen MeetCharity Foundation)成立於2014年,是由深圳市民政局登記、深圳市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主管的慈善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慈緣慈善基金會
  • 外文名:Shenzhen MeetCharity Foundation
  • 中文簡稱:慈緣基金會
  • 登記部門:深圳市民政局
  •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小關北里甲2號漁陽置業大廈A602
發展歷程,組織架構,公益項目,執行項目,工作方式,組織章程,

發展歷程

1、2007-2010年,由網路志願者自發組建團隊,開展貧困大病兒童和孤兒醫療救助。
2、2011年,在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成立西部兒童救助專項基金,每年深入西部高原開展兒童健康義診。
3、2012年,設立自主項目“蝴蝶飛”脊柱健康關愛計畫,“慈愛心生”複雜先天性心臟病救助項目。
4、2014年4月,在深圳市民政局正式註冊為深圳市慈緣慈善基金會。
5、2014年6月,“愛牧清蟲”包蟲病防控項目與瑞銀慈善基金會和中國福基會正式合作
6、2015年09月,支持深圳市社管局探索創新立法,設立“緣救寶貝”大病兒童救助項目。
7、2016年,設立“慈緣助益”項目,助力與扶持兒童相關領域NGO合作夥伴的可持續發展。
8、2017-2019年,慈緣基金會第一個戰略轉型期。
深圳市慈緣慈善基金會

組織架構

基金會全職工作人員7名,兼職工作人員5名,核心志願者180餘名。
深圳市慈緣慈善基金會

公益項目

累計募集善款:100,173,513.79元
累計支出善款:79,603,255.59元
救助區域:覆蓋全國
累計援助困境兒童:6萬餘名
幫扶民間兒童公益組織:30家
(分享與賦能NGO夥伴發展,在能力範圍內讓受助兒童的數量最大化)
數據時間:2014年-2019年6月

執行項目

“蝴蝶飛”脊柱健康關愛計畫
深圳市慈緣慈善基金會
本項目專注於青少年兒童脊柱健康,開展預防宣教、義診篩查,為貧困脊柱病症患兒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援助。
項目已累計收到近500例脊柱病症患兒求助,且多為危及生命的極重度脊柱病症患兒,現已成功救助來自青海、西藏、雲南、貴州、四川等十餘個省份的患兒300餘名。
“慈愛心生”複雜先天性心臟病救助項目
本項目整合國內外優秀醫療資源,廣泛聯合社會力量,通過開展公募籌款、企業定向募集等活動,為0-17歲困境的複雜先天性心臟病兒童提供精準醫療援助。
深圳市慈緣慈善基金會
項目自2011年起,已累計救助1000餘名患兒,將社會的愛心和溫暖集合起來,幫助先心寶寶們重獲新生,持續關注患兒的成長和家庭生活。
2018年4月26日 “慈愛心生”先天性心臟病篩查義診行動在青海玉樹開展。此次義診由慈緣基金會、玉樹市殘聯、青海大學附屬醫院心血管外科、玉樹州慈善會-玉樹州熱哇慈善會夥伴們聯合行動。
“緣救寶貝”大病兒童救助項目
在我國建檔立卡貧困戶中,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比例均在42%以上。一場大病能很輕鬆的毀掉一個家庭。
深圳市慈緣慈善基金會
“緣救寶貝”大病兒童救助項目,致力於為0-17歲的困境大病兒童提供精準醫療服務。截至目前,已成功救助600餘名大病兒童,給予他們活下來的希望。
西部兒童醫療巡診項目
西部偏遠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山區,由於地理環境、自然環境等多重因素造成交通不便、地區經濟文化落後、醫療衛生資源匱乏等現狀,致使疾病防診治工作滯後,因病致貧成為這些地區重要的民生問題之一。
深圳市慈緣慈善基金會
“西部醫療巡診”開展偏遠地區兒童義診,深入偏遠地區對兒童青少年進行疾病健康狀況篩查,大部分兒童疾病是可以通過早期干預與專業治療達到良好的預防效果或預後效果。開展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幫扶和救助,做到早篩查、早診斷、早治療,通過學校、社區、家庭普及防病治病健康知識,讓更多貧困兒童遠離病痛,幫助他們的家庭走出困境。
截至2019年4月,我們已深入西部地區巡診篩查29次,累計行程17萬公里(相當於繞地球4圈),篩查受益兒童超過25萬人。
“愛牧清蟲”包蟲病防治項目
包蟲病是一種人畜共患性寄生蟲病,是WHO認定的全球十種嚴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傳染病之一。中國目前是包蟲病疫情最嚴重的國家,發病率居全球之首。包蟲病主要分布在新疆、青海、西藏等七省區的牧區或半農半牧區。覆蓋國土面積達44%。流行區人口數約6600萬。國內包蟲病有囊型和泡型兩種。未經治療的泡型包蟲病患者十年病死率高達94%。同時全國每年患包蟲病的家畜在5000萬頭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逾30億元,是牧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主要原因之一。
項目致力於探索建立“政府和社會組織聯動防控包蟲病”的有效模式,以青海果洛藏族自治州為試點區,與地方各相關部門建立聯席合作,重在預防。2010年醫療巡診救治了晚期包蟲病女孩代措,開始關注嚴重高發的包蟲病。2014年【愛牧清蟲】包蟲病防控項目正式立項。
項目通過接受培訓的老師和校醫對學生們開展正確防控包蟲病的知識和方法傳遞,並通過“小手拉大手”的活動,由學生們在課堂中所學到的正確防控包蟲病知識和方法教給他們的家長們,從而預期實現全民防控包蟲病的戰略目標。
此外,慈緣基金會正在執行的項目還有“慈緣花舍”特殊兒童關愛項目(上海-魯冰花舍,天津-早安寶貝),“慈緣助益”NGO支持項目。

工作方式

  1. 與政府部門、基金會、社會組織、企業等建立合作夥伴關係,共同幫助困境兒童。
  2. 聯合救助,為困境兒童提供更及時、更有效的幫助。
  3. 傾聽孩子的聲音,陪伴兒童成長。
  4. 擴大項目影響力,讓更多的人參與進來。
  5. 致力探索和推動建立政府主導、多元參與的兒童醫療健康服務體系。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深圳市慈緣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慈善仁愛風氣,憐恤孤殘貧病兒童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深圳市泓耀環保有限公司和廣州市儒興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深圳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深圳市南山區白石路東8號藍楹國際商務中心6樓6-1,郵政編碼:51805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扶貧濟困;
(二) 資助兒童醫療和教育事業;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 - 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六)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及重大投資、公益活動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審批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一次性動用資金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投資活動;一次性接受捐贈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公益活動。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 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召開理事會可通過網路會議形式,郵簽的形式審批。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所有理事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出席理事當場表決,未出席理事須在四日內參與表決,否則視同棄權。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資助、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機構職權劃分:
(一)理事長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二)副理事長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三)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3)擬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報理事會審批;
(4)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5)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6)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7)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8)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9)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扶貧濟困;
(二)資助兒童醫療和教育事業;
(三)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公益事業活動;
(四)開展業務範圍內公益活動所必需的人員成本和辦公費用;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及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二)一次性動用資金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投資活動;
(三)一次性接受捐贈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公益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理事會決定終止的。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 資助本基金會未完成救助的受助對象;
(二) 資助與本基金會宗旨相近的民間公益組織,繼續用於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4年1月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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