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愛心使者義工協會

深圳市愛心使者義工協會於2012年11月07日在深圳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正式登記成立。協會詳細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筍崗西路銀華大廈2410。 業務範圍:會員交流,會員培訓,志願者招募、志願者服務,開展環保教育活動,愛心公益文化傳播。(具體詳見該會《章程》)

本會章程核准的的業務範圍為:開展多種形式的環保教育活動;發起組織有關環保事業的公益活動,促進社會公眾廣泛參與愛心事業;為會員開展相關的志願者專業培訓業務;積極開展與其他相關愛心環保組織的合作,促進愛心文化的傳播交流;宣傳在愛心事業實踐中的典型經驗,樹立起全社會學習的榜樣;志願者招募;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愛心使者義工協會
  • 成立時間:2012年11月7日
深圳市愛心使者義工協會於2012年11月07日在深圳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正式登記成立。協會詳細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筍崗西路銀華大廈2410。 業務範圍:會員交流,會員培訓,志願者招募、志願者服務,開展環保教育活動,愛心公益文化傳播。(具體詳見該會《章程》)
本會章程核准的的業務範圍為:開展多種形式的環保教育活動;發起組織有關環保事業的公益活動,促進社會公眾廣泛參與愛心事業;為會員開展相關的志願者專業培訓業務;積極開展與其他相關愛心環保組織的合作,促進愛心文化的傳播交流;宣傳在愛心事業實踐中的典型經驗,樹立起全社會學習的榜樣;志願者招募;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協會組織機構
深圳市愛心使者義工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選舉會長名單
序號
姓名
職務
1
相坤
會長、理事
深圳市愛心使者義工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選舉副會長名單
序號
姓名
職務
1
龔元
副會長、理事
深圳市愛心使者義工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選舉秘書長名單
序號
姓名
職務
1
胡育中
秘書長、理事
深圳市愛心使者義工協會第一屆會員大會選舉理事會名單
序號
姓名
職務
1
相坤
會長、理事
2
龔元
副會長、理事
3
胡育中
秘書長、理事
4
相超
理事
5
王超
理事
6
葉秀玲
理事
7
何新蘭
理事
8
陳海琴
理事
9
龐春江
理事
10
葛鈞陶
理事
11
李永輝
理事
12
張翠蓮
理事
13
孟軍
理事
14
張俊清
理事
15
陳淑玲
理事
深圳市愛心使者義工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本會的名稱中文:深圳市愛心使者義工協會。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我市從事公益服務的志願者及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的專家、學者等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服務社會,傳播文明”為核心,倡導“參與、互助、平等、奉獻、 進步”的愛心使者義工精神,推動我市公益事業發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本會的住所設在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多種形式的環保教育活動;
(二)發起組織有關環保事業的公益活動,促進社會公眾廣泛參與愛心事業;
(三)為會員開展相關的志願者專業培訓業務;
(四)積極開展與其他相關愛心環保組織的合作,促進愛心文化的傳播交流;
(五)宣傳在愛心事業實踐中的典型經驗,樹立起全社會學習的榜樣;
(六)志願者招募;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愛心,願意做義工、幫助他人。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愛心使者認證資格;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不做有損本會名譽的事情。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每年繳納會費五萬元;
(二)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三萬元;
(三)常務理事每年繳納會費一萬元;
(四)理事每年繳納會費五千元;
(五)一般會員每年繳納會費一千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本會設立監事會(或監事若干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本章程經2012年10月2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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