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實現小汽車數量有序增長,緩解交通擁堵,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小汽車實行增量調控和指標管理。
單位或者個人新增、更新小汽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取得小汽車指標。
第三條 小汽車指標包括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
增量指標通過搖號和競價方式取得;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按規定申領取得。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小汽車增量調控的統籌協調工作。
市小汽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受理指標申請、歸集資格審核結果、組織指標配置、出具指標證明檔案等工作。
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一個配置周期,每個周期的配置額度為10萬個,其中以搖號方式配置的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為2萬個,以搖號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為4萬個,以競價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為4萬個。每個周期額度按月分配,並不得跨周期配置。
增量指標的配置額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調整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人居環境、公安交警等部門,根據道路承載能力、大氣環境保護需要等情況制訂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六條 單位或個人申請取得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的條件、情形,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第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購買小汽車後,應當憑指標證明檔案和其他有關材料繳納車輛購置稅,持購置稅完稅證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單位或個人辦理轉移、變更等登記業務的,應當提交指標證明檔案和有關材料。
第八條 小汽車指標不得轉讓,有效期為6個月。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