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

《深圳市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在1999.02.13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2.13
  • 實施時間:1999.02.13
1998年8月25日市政府二屆1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轉變政府職能,規範審批行為,減少審批項目,提高辦事效率,加強廉政建設,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審批,包括審批、批准、許可、資質認可、核准、同意以及其他性質相同或近似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審批必須依法設定。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必須依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審批。
第四條 特區規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規議案草案涉及審批事項的,由市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聽證程式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五條 設立和實施審批,必須明確審批內容、條件、職責、時限,簡化審批環節,公開操作規程。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內部監督制度;重大審批決定,必須經集體討論。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設定審批事項、實施審批行為的,審批無效,並由市政府予以撤銷;對有關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由市政府責成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因無效審批造成他人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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