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有關事項處理辦法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有關事項處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活動,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號)等有關規定製定的辦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於2024年3月13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4年3月23日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有關事項處理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於公開徵求《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有關事項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發布機構: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發布時間:2024-03-13 17:00
  為了規範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活動,妥善解決安居型商品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號)等有關規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組織起草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有關事項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將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在2024年3月23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官方網站首頁“互動交流”的“民意徵集”欄目線上提交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參考連結;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福田區振華路8號設計大廈919室(郵編:518031),並請在信封上註明“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字樣;
  (四)通過線下諮詢服務點現場諮詢政策、反饋意見。
  附屬檔案:1.《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有關事項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關於《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有關事項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3.線下諮詢服務點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4年3月13日

徵求意見稿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有關事項處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活動,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有關事項,包括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以及因繼承、婚姻狀況變化導致的權利人變更等。
第三條 按照本辦法申請辦理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有關事項的,受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安居型商品房由市住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組織配售的,由市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託的相關機構負責受理、審核。
(二)安居型商品房由區住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組織配售的,由區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託的相關機構負責受理、審核。
第四條 安居型商品房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安居型商品房《房地產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權利人,且經其他共同權利人一致書面同意;
(二)簽訂安居型商品房買賣契約滿十年,且產許可權制期內無法規、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違規違約行為;
(三)因按揭貸款為該套安居型商品房設定抵押的,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四)無法規、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申請的情形。
第五條 權利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提出申請。權利人向受理部門提出取得完全產權的申請。
(二)受理審核。受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以內完成審核工作。
(三)審核批准。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受理部門出具安居型商品房補繳價款通知書,載明該套住房的補繳價款金額、收款銀行賬戶和繳款期限等信息;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四)補繳價款。權利人足額補繳價款後,向受理部門提交繳納憑證,受理部門於五個工作日以內出具準予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產權的核准通知書。
(五)變更登記。權利人取得受理部門出具的準予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產權的核准通知書後,可以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將該套住房變更登記為普通商品住房。
第六條 權利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同時上市交易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提出申請。權利人向受理部門提出取得完全產權同時上市交易的申請,並申報已確定的買受人。
(二)受理審核。受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以內完成審核工作。
(三)審核批准。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受理部門出具安居型商品房補繳價款通知書,載明該套住房的補繳價款金額、收款銀行賬戶和繳款期限等信息;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駁回其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四)補繳價款。權利人足額補繳價款後,向受理部門提交繳納憑證,受理部門於五個工作日以內出具準予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的核准通知書。
(五)變更和轉移登記。權利人取得受理部門出具的準予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的核准通知書後,可以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和轉移登記,將該套住房變更登記為普通商品住房並登記至買受人名下。
第七條 權利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應當補繳價款,具體計算公式為:補繳價款=(原市場價格-原購買價格)×50%-稅費。其中,原市場價格統一按照原購買價格除以70%計算。
前款所稱稅費是指權利人在辦理安居型商品房《房地產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時實際支付的稅費,包括契稅、印花稅、交易服務費等。
第八條 權利人補繳的價款分別納入市、區國庫。由市主管部門受理的,補繳價款納入市國庫;由區主管部門受理的,補繳價款納入區國庫。
第九條 安居型商品房在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前發生繼承的,繼承人經協商一致,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繼承人具有本市戶籍,且未在本市擁有自有住房(含住宅建設用地)的,可以申請將繼承的該套住房產權份額登記至其名下,該套住房產權性質不變;
(二)向組織配售該套住房的市、區主管部門申請收購該套住房,並就收購款進行繼承;
(三)安居型商品房買賣契約簽訂滿十年的,繼承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補繳價款後,取得該套住房的完全產權或者將該套住房上市交易;
(四)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號)及相關規定繼續占有、使用該套住房。
第十條 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前,因婚姻狀況變化需要變更權利人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權利人登記結婚,需要追加登記配偶為該套住房的共同權利人的,配偶應當未在本市擁有保障性住房,且經原權利人一致書面同意後,向受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結婚證明等相關材料。
(二)作為安居型商品房共同權利人的夫妻,因離婚需要變更權利人為雙方其中一方的,應當向受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定或者生效判決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權利人簽訂安居型商品房買賣契約滿十年,不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的,不需要補繳價款,該套住房性質維持不變,權利人按照規定占有、使用該套住房的權利不變。
權利人將安居型商品房上市交易後,按照相關規定不得以無房身份再次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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