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四川商會是經深圳市民政局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異地商會。由四川籍人士在深圳投資舉辦的工商企業法人自願聯合結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商會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四川商會
- 類型: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成立時間:2011年3月
- 成員:900多家
- 活動地區:深圳市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深圳四川商會前身為深圳市四川經貿文化促進會。為適應社會市場經濟發展,2011年3月,在促進會的基礎上組建為深圳市四川商會。在四川省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和深圳市民政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能是搭建川籍鄉友交流合作平台,為川深港經貿文化合作服務。目前商會現有會長1名,執行會長5名,成員900多家,上市公司6家,並下設5個行業分會,總市值超1300多億元人民幣。據統計,川籍企業家管理的深圳企業總資產已逾5000億人民幣。
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促進會員交流、發揮各會員之所長、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整合各方社會資源、加強各方聯繫,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會員與川深兩地政府的聯繫,推動深圳、四川兩地經濟的合作與健康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的名稱為深圳市四川商會(以下簡稱“商會”),英文名稱是:“Shenzhen 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商會是由川籍人士在深圳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或駐深圳企業單位和具有法人資格的川籍在深圳區域性商會、協會、學會、研究會、促進會等自願組成的,積極反映民意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商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促進會員交流、發揮各會員之所長、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整合各方社會資源、加強各方聯繫,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會員與川深兩地政府的聯繫,推動深圳、四川兩地經濟的合作與健康發展。
第四條 商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商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奉獻,傳達四川、深圳的方針、政策,通報四川省情;
(二)組織會員參觀、考察、調查訪問及多種活動,促進會員間相互交流和合作,引導會員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開拓市場,有序競爭;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會員提供管理、經營、法律、審計、會計、融資等諮詢服務,傳遞信息,開展業務交流,增強會員間的團結協作;
(四)加強會員、企業、政府之間的相互聯繫,促進各種項目和經貿合作發展。為各方面開闢提供資金引進、技術開發、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徑;
(五)加強深圳市和四川省的經濟協作和交流,為兩地企業家及各界人士開展工貿活動,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六)與政府和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商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間接會員:
(一)團體會員。凡是在深圳市境內依法登記成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四川籍地區性商會、協會、學會、研究會、促進會,提出申請,經過批准均可成為團體會員,並交納相應團體會員會費。團體會員單位負責人可成為商會常務副會長,根據二十五條亦可成為常務理事會成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深圳市四川商會與團體會員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應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
(二)單位會員。凡是在深圳市及周邊地市境內的廣東省內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四川在深圳投資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單位或川籍企業駐深圳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經過批准均可成為單位會員,並交納相應會費;
(三)間接會員。單位會員股東和團體會員的會員為我會的間接會員,不另行收取會費。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亦可參與商會會員相關活動。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商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商會;
(三)能主動熱心為商會服務;
(四)應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授權秘書長審查,並經商會會長批准;
(三)全額繳納相應會費後,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成為合法正式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商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商會章程;
(二)執行商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
(五)真心誠意為會員服務;
(六)協助商會開展會務工作和提供方便,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自填寫入會申請表之日起滿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常務副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等;
(六)審議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決定商會終止事宜;
(八)改變或者撤銷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商會設會長聯席會議,會長聯席會議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其成員為副會長及以上會員單位代表。
第十八條 會長聯席會議的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聽取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盡職報告和財務狀況;評價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工作;
(四)確定商會的發展規劃;
(五)樹立誠信經商觀念,研究提煉商會團體文化,倡導弘揚川商精神;
(六)審議常務理事會提交的商會重大發展議案和決定,決定本屆常務理事會工作目標,指導商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方向,制定商會大政方針。
第十九條 會長聯席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聯席會議須有過半數的副會長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副會長以上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聯席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會全體成員簽字確認,並向全體副會長以上成員公告。
第二十條 為確保會長聯席會議的有效性,會長聯席會議審議的議案是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提交會長聯席會議審議的議案方為有效。會長聯席會議議案不接受臨時動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商會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會長聯席會議審議;
(二)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並領導部署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四)審議和制定商會內部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的對外契約;
(五)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七)聘任或解聘秘書長,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審議和決定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在副會長以上單位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成員自然為商會常務副會長並繳納相應會費;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商會的監督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大會和會長聯席會議負責。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檢查商會的業務、財務情況,查閱會計資料和其他重大經營活動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二)對違紀、違法或違反商會章程的會員、會員單位的行為進行建議、監督;
(三)向會長聯席會議、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四)監督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常務理事會履行會長聯席會、會員大會的決議;
(五)監事會成員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監督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及秘書處專職人員和會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七)負責對商會重大事項與方案的檢查、監督,並提出建議;
(八)維護商會品牌形象,對非會員和除名會員使用商會職務和頭銜展開維權活動,代表商會交涉或處理有關糾紛問題;
(九)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商會的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商會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商會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商會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和會長聯席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查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總結。
第三十五條 商會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商會全面工作,會同會長研究決定重大決策事務;
(二)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三)審查批准會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實體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方案;
(四)代表商會簽發重要檔案,簽署對外契約。
第三十六條 商會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履行監事會職責;
(二)對執行會長審查批准會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實體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方案進行監督;
(三)對商會財務工作實施監督;
(四)對會員實名投訴,並經調查核實的不盡職不盡責的商會領導成員和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提出質詢;
(五)履行商會章程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商會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全面工作;
(二)負責協助執行會長監管財務工作,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匯報工作;
(三)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組織制定、實施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四)制定秘書處各部門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方案;
(五)主持制定秘書處內部管理制度,報常務理事會審議後組織實施;
(六)處理會長、執行會長授權的事務和其他工作;
(七)秘書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會長聯席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商會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繳納會費二十萬元/年;
(二)執行會長單位繳納會費十五萬元/年;
(三)監事長單位繳納會費八萬元/年;
(四)常務副會長單位繳納會費五萬元/年;
(五)副會長單位繳納會費三萬元/年;
(六)常務副監事長單位繳納會費一萬元/年;
(七)理事單位繳納會費五千元/年;
(八)副監事長單位繳納會費五千元/年;
(九)監事單位繳納會費二千元/年;
(十)會員單位繳納會費二千元/年;
(十一)團體會員單位,以單位名義按負責人實際在商會的職務繳納相應會費,但不得低於三萬元/年;
(十二)間接會員不收取會費,間接會員參加本商會活動按實際出席次數交納相關費用。
第四十條 商會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章程經2012年11月3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