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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4號公布 自2012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內伶仃島―福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資源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然保護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然保護區由內伶仃島和福田紅樹林區域兩部分組成。
內伶仃島是以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獼猴等珍貴動物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域。
福田紅樹林區域是以珍稀植物紅樹林,珍稀、瀕危鳥類及其賴以生存的濕地生態環境為主要保護對象的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域。
第三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科學管理、限制開發的原則,發揮自然保護區在科學研究和科普教育方面的功能。
自然保護區管理所需經費由市財政部門予以保障,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廣東內伶仃島―福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保護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自然保護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林業、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國土、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自然保護區紅線內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統一徵收,由保護區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第六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自然環境、自然資源狀況和保護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結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需要,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措施,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第七條 根據動植物資源和瀕危動植物的分布情況,自然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具體範圍在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中規定。
核心區實行封閉管理,除邊防公務活動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准進行科研觀測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
緩衝區實行半封閉管理,經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可以進行非破壞性的科研觀測活動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活動。
經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在實驗區進行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和科普教育活動。
第八條 在自然保護區內修建基礎設施,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的要求,符合低碳、生態環保和資源可循環利用的要求。
自然保護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應當以滿足管理和保護需要為限,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興建賓館、休閒娛樂等與管理和保護無關的設施。
第九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內興建基礎設施或者臨時設施。
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實驗區內興建基礎設施或者臨時設施的,屬福田紅樹林區域的,應當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其他手續;屬內伶仃島區域的,應當分別報林業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 在自然保護區內開展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和科普教育活動的,應當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保護區管理機構對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的,發給通行證件;不同意的,予以書面說明理由。
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開展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和科普教育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一條 外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接待單位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並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二條 進入自然保護區參加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和科普教育的人數實行總量控制。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中總量控制標準和自然保護區具體情況,確定每天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數上限。
第十三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福田紅樹林區域的外圍劃定一定範圍的保護地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嚴格控制自然保護區外圍保護地帶的開發建設活動,禁止新建、擴建和改建損害自然保護區內動植物生存環境的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引進外來物種,保護本地物種和生物多樣性。加強對已有外來物種的監測和科學研究,防治外來有害物種的入侵。
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病蟲害防治工作,維護自然保護區的生態安全。
第十五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擅自砍伐紅樹林和其他林木。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捕殺野生動物。
第十六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從事撿卵、捉雛、毀巢、採種、採藥、採石、挖沙、取土、燒荒、燒烤、開墾、養殖、捕撈、狩獵等影響野生動植物生長、棲息和繁殖的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排放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等污染物以及從事產生噪聲、光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損害自然保護區內動植物生存環境的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放飛風箏、孔明燈以及其他影響鳥類生存的飛行物。
第十九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內資源和設施的管理,在實驗區內設定消防、環衛等設施,建立巡護檢查制度,防止污染環境和破壞自然資源現象的發生,防止森林火災。
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在自然保護區內設立界標和警示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標和警示標誌。
第二十條 福田紅樹林區域與邊防警戒區重合地區實行雙重管理體制。
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為因工作需要經常進出上述地區的公安邊防工作人員提供工作便利,並為其辦理進入福田紅樹林區域的通行證件,憑證出入。
公安邊防部門應當為因工作需要經常進出上述地區的保護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提供工作便利,並為其辦理進入邊防警戒區的有關證件,憑證出入。
保護區管理機構和公安邊防部門應當創新管理方法,為彼此工作人員進入福田紅樹林區域提供便利。
上述人員在上述地區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邊境地區管理和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
非上述人員進入上述地區的,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一條 公安邊防部門執行邊防警戒、巡邏任務時,應當避開福田紅樹林區域的核心區。
公安邊防部門在福田紅樹林區域的緩衝區、實驗區內修建部隊執勤道路、崗樓、照明、通訊等設施時,應當保護當地的生態環境,與周圍的自然景觀相協調,並採取適當的禁止措施。修建上述設施時應當徵求保護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將下列在自然保護區內依照林業、自然保護區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進行的行政處罰權委託給保護區管理機構行使:
(一)未經批准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的,處1000元罰款,經勸阻仍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但不服從管理,且違反自然保護區具體管理措施,經勸阻仍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二)擅自砍伐紅樹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其中,砍伐紅樹林高1.5米以上的,每株罰款5000元,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每株罰款3000元,1米以下的,每株罰款2000元;砍伐其他林木的,每株罰款1000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非法捕殺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已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視破壞程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標或者警示標誌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2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將在內伶仃島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進行的行政處罰權委託給保護區管理機構行使。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0元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20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年2月9日發布的《深圳市內伶仃島―福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規定》同時廢止。